台灣農會的前世今生:《5596倍的奮鬥》選摘(1)

2017-11-17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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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二年(1927)成立「大里信購販利組合」。(有鹿文化提供)

昭和二年(1927)成立「大里信購販利組合」。(有鹿文化提供)

臺灣的農會組織發源於日治時期是無庸置疑的,這樣的合作運動,發端於十八世紀中葉,工業革命的興起促使資本主義蓬勃發展,衍生農民、勞工等弱勢者對抗資本家的剝削與不當得利。一八四四年英國曼徹斯特(Manchester)附近的羅奇代爾(Rochdale)小鎮,二十八位工人為謀求改善經濟困境,以自助與相互扶持原則,共同集資設立羅奇代爾公平先驅社(Rochdale Society of Equitable Pioneers),購買麵粉、糖、牛油等生活物資轉售社員,成為全世界第一個經營成功的合作組織,被稱為合作社之母或近代合作的原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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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四六年,德國雷發巽消費合作社設立,一八四八年德國慈善貸款合作社(雷發巽系統農村信用合作社)設立。德國農村合作社之父雷發巽(Friedrich Wilhelm Raiffeisen),堅持農村第一原則,其信用合作運動特徵包括:一、強烈的村落共同體性格,以一村落或教區為區域範圍;二、限定社員職業與居住區域,社員需預先存入款項,方能借出儲蓄貸款;三、採用無限責任制與理監事無給制;四、無股金制度,盈餘全部提存公基金,禁止分配,禁止會員權利讓渡;五、重視社員教育。雷發巽信用合作運動,除了以信用事業為中心外,逐步兼營生產資材供應與農產品運銷等事業,最後終於朝向籌組業務兼營綜合性農業合作社的方向發展。此種信用合作運動模式影響日本及日治臺灣,例如:一市街庄一產業組合以及信用組合兼營購買、販賣、利用等事業。

臺灣的農會組織始於日治時期,但與英、德兩國由民間發起成立截然不同,當時農會是百分之百官製與官治的農業團體,會員無自主權,農會本身亦無自治權,其設立的目的,是為貫徹統治當局由上而下所推動的農業開發相關政策,本質上是專為行政機關所設立的組織,而其事業方針與農民會員的意願及需求之間無直接關聯。彼時農會主要工作包括:協助執政當局徵收地租、改良耕地、獎助養豬養魚等,類似行政官署協助機構。

一九○八年,臺灣總督府公布「臺灣農會規則」,並發布「臺灣農會規則施行規則」,此乃臺灣農會最早之法律依據,農會也正式取得法人資格。隨著日本在太平洋戰爭的戰事惡化,為落實糧食增產與強制徵收米糧的任務,一九四四年公布「臺灣農業會令施行細則」,將臺灣當時的農會、畜產會、產業組合、青果同業組合等各種農業團體,合併為一元化的「農業會」,直到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未再改變。

一九四五年二次大戰結束,負責接收臺灣的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所屬農林處,衡量當時經濟社會條件,核准保持原農業會組織。一九四六年依照新的行政區域,陸續成立鄉(鎮)、縣(市)與省之三級制農業會。同年,因農會與合作社在中國大陸各有其法律依據且本質相異,農林處奉令將剛完成改組的臺灣農業會,畫分為農會與合作社兩大系統,且均為三級制。一九四九年,臺灣省政府頒布「臺灣省農會與合作社合併改組辦法」及實施大綱,將農會與合作社合併改組為農會,即現行的農會制度。

20171114-大里杙信用組合定款。(有鹿文化提供)

日本在明治維新之時,曾派遣考察團遠赴歐美先進國家,學習現代化的產業科技與人文社會科學,並將合作運動引進日本。日本將歐洲的合作組織稱為「組合」或「產業組合」,即「合作社」。日治時臺灣產業組合的誕生,有許多原因:其一為統治當局為導正當時民間的金融秩序;其二農村經濟窮困,應給於小農信用金融的援助,以協助他們突破困境;其三滿足殖民地生活之需要。總言之,臺灣產業組合法制化,是統治當局基於推動殖民地統治之需要,所規畫扶植出來的一種合作制度。一九一三年,臺灣總督府公布實施的「臺灣產業組合規則」,以臺灣市街庄行政區域,成立市街庄產業組合,農村合作組織開始全島性發展。

大正九年(一九二○)四月,大里庄庄長林文華與當時創設「慶源堂」商號的大里首富林秋金、林仲衡、林晏堂、林番、林朝松(老松)等人,邀集地方人士,依照當時「臺灣產業組合規則」之規定,募股集資,向臺中廳申請於臺中廳藍興堡大里杙街四二○番地號,創立「大里杙信用組合」,並訂定大里杙信用組合定款(章程),辦理組合員之存款、貸款,為小規模之信用組合。大正十年(一九二一)一月九日,營業所遷至大里庄大里三四五番地(今福興宮馬祖廟東廂房)。

20171114-大正十年(1921),「大里杙信用組合」營業所落腳於今福興宮東廂房。(有鹿文化提供)

昭和二年(一九二七)大里杙信用組合營業項目擴大,除原有信用業務外,並增設購買部、販賣部、利用部,以辦理組合員必要生產資材之供應、組合員生產物之銷售、生產設備之利用。同年五月更名為「有限責任大里信用購買販賣利用組合」(簡稱「大里信購販利組合」)。

大正九年(一九二○)臺灣總督府為改善穀米的乾燥與調製問題,便利儲藏以獲得良好米質,提出獎勵補助農會設置農業倉庫計畫。大正十二年(一九二三)臺灣總督府發布「農業倉庫業法施行規則」,規定農業倉庫的經營者僅限市街庄公所、農會及產業組合。當時產業組合以金融功能的信用組合為主,農業倉庫的利用功能並不普遍,昭和九年(一九三四)後所設立的農業倉庫悉數由產業組合經營,昭和十年(一九三五)有限責任大里信用購買販賣利用組合,增加農業倉庫業務,兼具貯藏、融資、販賣功能,農民得以稻苗買賣借貸生產資金,並提升大里庄穀米的加工量與品質,此時已略具現代農會多功能組織之雛型。

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昭和十九年(一九四四)日本政府為統制糧食以支援軍事戰爭上需要,頒布「農業團體法」,合併各農民組織成為一元化的「農業會」,有限責任大里信用購買販賣利用組合亦改組,更名為「大里庄農業會」,由當時日人庄長保坂秋次郎兼任會長。當時農民生活艱苦,信用業務一籌莫展,所幸已增加開辦農業倉庫業務,會內開銷全仰賴糧食局撥下糧食保管加工費來維持,這也導致彼時員工待遇微薄,不足以維持家計,紛紛辦理提早退休或另謀高就。

光復後民國三十五年(一九四六),臺灣行政長官公署下令將農業會改稱「農會」,並將農業會的「農業組合」與「信用組合」財產畫分,更改為「農會」與「合作社」兩機關。「農會」辦理農業推廣、肥料配銷業務;「合作社」辦理經濟事業、存放款及糧食保管加工業務,但共用同一辦公處,造成兩機構相互摩擦與猜忌,導致農民產生困惑。民國三十八年(一九四九)依「臺灣省農會與合作社合併改組辦法」,將農會與合作社兩機關合併,成為現行農會體制,使得農業推廣與農業經濟推動一元化,並陸續增雇農業推廣人員,舉辦農業推廣教育計畫、示範活動及地方檢定試驗,奠定日後農會發展基礎。至此,紛擾多時的名稱與體制,終於塵埃落定,「臺中縣大里鄉農會」正式掛牌,並由林金泗父親林啟焰先生擔任大里鄉農會第一屆常務理事。

*文章節選自顏志宏《5596倍的奮鬥:大里農會CEO林金泗的前進哲學》(有鹿文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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