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避稅破功、豪門公益信託卻依舊免稅 稅改公平性在哪裡?

2017-10-18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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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泰集團旗下的公開發行公司,投資公司之間又彼此交叉投資,形成一個綿密的控股架構。(取自維基百科,Solomon203/CC BY 4.0)

宏泰集團旗下的公開發行公司,投資公司之間又彼此交叉投資,形成一個綿密的控股架構。(取自維基百科,Solomon203/CC BY 4.0)

行政院稅改方案上周拍板,財團法人股利淨額免稅待遇將被取消,財團法人用於創設目的相關之支出,若未達年度收入(含股利)的60%,將必須繳納營所稅,這項立意良善的修法,卻可能會導致公益慈善財團法人與公益信託,二者的稅負差距擴大,財政部官員表示,由於信託本身不像財團法人,具備法人身份,在稅法上不是課稅主體,因此公益信託存續期間的孳息(含股利),免課所得稅。換言之,同樣從事公益慈善,財團法人與公益信託,在稅賦上卻面臨不同待遇,以目前公益信託相關收支揭露缺乏規範下,很可能成為另一個被濫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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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堉璘公益基金 擁信義計畫區黃金地段

有「地王」之稱的宏泰集團董事長林堉璘,2015年悄悄成立「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並且將市值逾千億元信義計畫區精華土地交付公益信託,包括信義計畫區A14(ATT 4 Fun)、A16和A17(威秀影城)、A19(NEO 19)等四大精華地,以及宏泰集團總部「宏泰世界」、「宏泰世紀」兩棟大樓,捐贈公益信託,外界預估每年約貢獻12億到15億元現金流。

有「地王」之稱的宏泰集團董事長林堉璘,2015年悄悄成立「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並且將市值逾千億元信義計畫區精華土地交付公益信託。(取自財團法人林堉璘宏泰教育基金會)
有「地王」之稱的宏泰集團董事長林堉璘,2015年悄悄成立「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並且將市值逾千億元信義計畫區精華土地交付公益信託。(取自財團法人林堉璘宏泰教育基金會)

林堉璘的「善舉」,經媒體披露後,雖然獲得一致好評,但公益信託相較於財團法人,在財務揭露上更不透明,「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到底受贈哪些資產?外人很難一窺究竟。

宏泰集團交叉投資 形成綿密控股架構

根據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宏泰集團旗下的公開發行公司,包括宏泰人壽、群益證券、安泰銀行與宏盛建設,其中,宏泰人壽是群益證券與宏盛建設最大股東,上述企業的前十大股東,多數係林堉璘家族投資公司,例如宏佳投資、寶座投資等,投資公司之間又彼此交叉投資,形成一個綿密的控股架構。

林堉璘成立「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將信義計畫區A16和A17(威秀影城)等精華地交付信託。(取自Google Map)
林堉璘成立「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將信義計畫區A16和A17(威秀影城)等精華地交付信託。(取自Google Map)

根據公開資訊資料,林堉璘目前捐贈公益信託之資產,土地部分很可能係透過家族投資公司持有,至於捐贈公益信託之股票部分,目前包括泰發投資、朝隆投資、泰翔投資、泰賀投資等投資公司股票,然而,即便是上述四家投資公司,仍有少數股權由堉寶實業、陳薇娟等人持有,某種程度上,宏泰集團透過公益信託,間接控制集團經營權,做法上和台塑集團透過長庚醫院間接控股,並沒有太大差異。

但在行政院推動稅改後,企業捐助財團法人與公益信託,在租稅待遇上,卻可能出現明顯差距,根據《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者,只要在公益信託存續期間,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

相較之下,教育文化慈善團體在本次稅改方案中,配合「兩稅合一」制度取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條文,也跟著被刪除,財團法人股利所得未來得併入年度收入,當年度「創設目的相關支出」未達60%,將面臨繳稅的命運。

公益信託孳息收入 仍可享受免稅

對於未來稅改後,公益信託的孳息收入,仍然可享受免稅待遇,財團法人卻得將股利所得併入年度所得,財政部官員解釋,信託因為不具法人身份,因此不是課稅主體,財政部只能依據公益信託收支,要求受益人部分繳納綜所稅。

勤業眾信會計師林宜信表示,財團法人依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股利所得原本享有免稅待遇,財團法人股利所得如果不運用,可能有節稅效果,但未來稅改方案通過後,股利所得併入年度收入後,當年度「創設目的相關支出」如果未達60%,仍然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未來4年的「結餘經費保留計畫」,免除當年度營所稅繳納。

林堉璘成立「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將信義計畫區A14(ATT 4 Fun)等精華地交付信託。(取自Google Map)
林堉璘成立「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將信義計畫區A14(ATT 4 Fun)等精華地交付信託。(取自Google Map)

信託支出一定要與設立目的相關 不能移轉特定人

林宜信表示,公益信託在信託資產交付信託當下,與信託存續期間,委託人與受益人雖然都不用繳稅。但公益信託必須有受託機構擔任受託人,信託支出一定要與設立目的相關,不能以「特殊形式」移轉特定人,信託關係結束後,剩餘財產要捐給政府或其他公益信託,公益信託免稅的規定,從鼓勵公益慈善推動角度立意良善,包括環境信託在內,很多公益信託目前推動工作都頗受肯定。

至於富人捐贈成立財團法人或公益信託,在本次稅改後,是否有不同租稅效果,林宜信表示,不管是財團法人或是公益信託,問題的癥結點在於相關制度被少數人「變形使用」,例如財團法人投資集團股票等,這應該回歸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理與審查去討論,不是從稅制上,去評論「財團法人或公益信託,哪一種『節稅』效果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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