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璽觀點:中國設立(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機遇與立法挑戰

2021-02-03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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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當地市政府牽頭,海關、檢驗檢疫、海事局和相關研究機構共同參與,成立由市政府相關部門和港口集團公司組成的管理委員會,負責對自由貿易港的管理。管委會下設公司,具體負責自由貿易港的經營,按照政企分開原則,公司與行政管理機構所配備的人員互不兼任。管委會雖為地方政府的派出機構,主要是監督與協調,絕不輕易運用行政權力干預公司的經營活動;如此將可降低不必要的監管成本,調動起港區運營者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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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實踐運營方面,減少層級,機構精簡、手續簡化為調整原則,賦予其必要的政府權力和責任,同時保有商業機構的特性;為此需要探索公司型管理模式,可以採取招標形式,與一家國有或私營公司簽訂合同,由其承擔經營管理職責。在這種模式下,公司既要貫徹執行法相關政策與法規,接受國家和保稅區所在地領導機構的檢查、監督和管理,又要在董事會的授權下負責區內土地的開發、使用和出讓,招商引資、開拓區域市場,完善服務部門的配套和經營。

區內企業的申領營業執照和繳納稅收等社會服務功能,主要由所在地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機關負責受理;而進區貨物的商檢、動植物檢和監管,則仍由「二檢」和海關部門分別負責進行。換言之,應由(國有)公司對自由貿易區實施經營與管理。

(二)中央層面:綜合統一協調機構

參考國際經驗,中央政府層面應該建立一個全國性的自由貿易港管理機構,這個機構必須協調相關部門,共同制定自由貿易港政策和制度,同時還要具備與地方政府共同協調和組織實施自由貿易港政策的能力。現行以海關總署為主的管理模式,受限於海關總署僅有海關監管和徵收關稅等職能,因此在具體執行工作時顯得力有未逮。故此,建議由國務院牽頭成立一個「自由貿易港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的主任由中央層級領導出任,便於統合各相關部委;委員會將具體負責自由貿易港的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制度的制定,以及自由貿易港建設、發展、運營、管理的指導工作。

(三)立法層面:制定全國性的《自由貿易港管理法》

中國大陸尚未出臺全國統一的自貿區法律法規,而是由相關的《條例》或《辦法》構成了有關法律規章的主體。由於全國統一的立法缺位,當處於同一層級的不同地方的《條例》或《辦法》規定發生衝突時,法院應如何適用或解釋,就發生了許多困難。此外,不同政府部門在制定相關規則時缺乏統一的原則指引,例如:《保稅港區暫行辦法》規定:「保稅港區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但商務部卻認為保稅港區是「境內關外」,不應存在配額、許可證等問題;而財政部、稅務局等部門,則認為保稅港區是「境內關內」,因此在某些方面應採取和國內區外的企業同樣的管理制度。正因為各部門的認識不統一,給國內外投資者帶來了嚴重的困擾。上述有關問題,唯有通過全國人大制定一部全國性的《自由貿易港管理法》,方能徹底解決。

綜合言之,中國大陸早已經是世界工廠,應當總結現有保稅(港)區和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實踐經驗,制定出一部設計精良,包括:設立條件、管理體制、金融制度、貿易制度、房地產制度、稅收制度,以及監管制度等方面內容的《自由貿易港管理法》,以回應國家深化改革與持續開放的需要。

*作者為中華民國42期預官、浙江大學教授暨兩岸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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