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決要拖25年 加州死刑遭判「違憲」

2014-07-18 07:00

? 人氣

美國加州聯邦法院16日判決,該州死刑制度「違憲」!提起訴訟的加州死囚瓊斯(Ernest Jones),他等待19年未執行的死刑一併撤銷。判決主張,加州死刑制度混亂且效率延宕,帶給死囚的折磨已逾越刑罰意含,違反美國《憲法》增增修條文第八條規定:「不得施予殘酷的、逾常的刑罰。」死刑違憲判決,隨即引發各界熱議,其他死刑犯或許很快就會跟進。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1407171412

做出這項判決的是加州聖塔安納(Santa Ana)中區聯邦地方法院法官卡尼(Cormac J. Carney),他2003年由美國小布希(George W. Bush)總統提名,上任後多次經手白領犯罪、證卷交易、著作權等複雜訴訟。

卡尼在29頁判決書,抨擊加州死刑制度與行政效率:「對多數死刑犯來說,體系的延誤導致判決不可能按預設方式落實。死刑判決原出於立法機關與陪審團的深思熟慮,後來却暗地裡變成處決機率渺茫的終身監禁。極少數終能伏法的受刑人,等待過程毫無規則、道理可依循,長時間折磨並不符合死刑威懾、懲罰的目的。」


900死囚 僅13人伏法

加州聯邦法院2006年便下令暫停死刑的執行,理由是靜脈注射過程太痛苦。2012年的廢死公投案雖遭否決,但始終沒有恢復行刑,死囚累計達748人,其中4成(285人)跟本案原告瓊斯一樣,等待處決的時間超過19年。

1407171411

瓊斯1992年因涉嫌姦殺女友母親遭起訴,他的案子與美式足球名星辛普森(O.J. Simpson)差不多時間開庭。請不起一流律師推翻DNA證據的瓊斯,主張殺人出於防衛與心理問題,陪審團並不買單,他1995年4月獲判死刑,入獄展開漫長等死生涯。像他這樣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的囚犯,加州共有748人。

從1978年至今,加州死刑判決超過900例,却僅有13人伏法;有94人死於天命或其他原因,39人獲減刑脫離死囚行列。法官卡尼認為,加州的死亡制度,20年來以極乎其微的處決可能,長期恐嚇驚擾瓊斯,若任憑情況持續,就違反了《憲法》保障的人權,「違背公正處罰的文明概念」。

那些侵害他人人權的罪犯,是否有資格得到普世人權保障?各界看法未必一致,但判決認為,加州死囚長期等死的折磨,完全出自司法系統失能、低效,並非受刑人不放棄上訴機會,而是成法定救濟流程,往往需要25年時間才能完成。州政府不當刪減預算,讓司法救濟程序無以為繼。

預算刪減削弱司法救濟

20140717-001-SMG0035

判決引用2008年加州議會、加州最高法院針對死刑犯問題所發布的2份評估報告,指出加州目前死刑制度,受刑人直接上訴與附隨審查(Collateral Review)過程,速度緩慢、效率延宕,待處理案件堆積如山,前述等待執行超過20年的死囚,還有100多位尚未走完法定流程。

由於州政府刪減預算,司法單位缺少合格的公設辯護律師,代理受刑人上訴案件,甚至找不到足夠私人執業律師,願意低價幫死刑犯辯護,此外加州最高院每年只受理20多個死刑上訴案件,個案上訴平均耗時4到7年,從死刑判決到完成上訴,平均需要11.7年到13.7年。

上訴過程無法處理的審判爭議,受刑人依法得申請附隨審查,如州或聯邦層級的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等,但同樣面臨合格律師不足,案件堆積、進展延遲的情況,2008年數據顯示,等不到法院指派律師的死囚高達159名。

36年來,加州死刑案件僅有45例,透過上述管道,爭取到證據聽證(Evidentiary Hearing)機會。州法院的附隨審查,平均耗時47.8個月,聯邦層級審查平均耗時10.4年。

遲來的不是正義?

加州死刑犯,從一審判決到罪刑確立,大約需要25年時間,就算立刻恢復死刑,只有17個死刑犯完成所有司法救濟程序(準備好要受死)。然而,死刑判決本來具有必然執行的意含,讓被害親屬、受刑人能夠取得道義與情感的了結,加州失能失效的死刑制度,反而破壞死刑應具備的懲罰、威攝雙重刑罰目的。

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死刑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賽梅(Elisabeth A. Semel)認為,這個判決有根有據、說理充分,很可能被加州或其他地方的案例所引用。俄亥俄州立法學院量刑專家柏曼(Douglas A. Berman)則稱,其他很久未執行死刑的州、甚至聯邦死刑案件,可能由此出現一波上訴申請,賓州死刑制度就蠻類似加州的情況,未執行死囚185人。

Jones vs. Chappell by molliereilly

美國死刑的違憲爭議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