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英士觀點:福島核廢水處置的國際法思考與台灣行動

2021-01-0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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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各國通過《防止傾倒廢棄物和其他物質造成海洋汙染的倫敦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簡稱為《倫敦公約》,於1975年生效,禁止向海洋傾倒高放射性廢棄物,包括固體及液體。但此時仍然允許在取得許可的情形下棄置低放射性廢棄物,直到1993年《公約》才通過決議完全禁止在海上丟棄「桶裝」放射性廢棄物。為德不卒的是,從核電廠直接將含有輻射的廢水排入海中,並不在《公約》禁令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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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島核汙染廢水的潛在影響

也許是因為陸地排放入海的核廢水欠缺明確的公約規範,因此對於日本政府以海洋為最終處置方式之正當性爭議不斷。

儘管日本政府宣稱這些遭輻射汙染的汙水經過處理後所含的輻射量很低,但東京電力公司至今未向各界公布存在於水中的放射性元素的完整清單,此為不確定性之一,其二為無法提前測試海洋傾倒的影響。

綠色和平指出,廢水中含有的銫-137和鍶-90可能有害,因為它們通過與養分鉀和鈣相同​​的途徑進入細胞。生物體很容易將放射性銫或鍶當作營養成分攝入體內。這些同位素本身無毒,但它們的衰變卻有毒。會攻擊細胞內DNA等重要分子,導致複製問題,並導致癌症等疾病。

銫還可以生物放大(隨著其在食物鏈中的移動而濃度升高),從而在頂級捕食者體內積累。一項研究已將蘇格蘭沿海海豹中的碳同位素與英格蘭塞拉菲爾德核廢料處置場排放的核廢水聯繫起來。2011年在日本沿海進行的測量發現,福島事件的放射性銫遍布整個食物網,附近海岸的生物體含量較高。

福島核廢水如傾倒到海中,可能對人權造成侵害,包括日本及鄰近國家的漁民生活將造成巨大的打擊;還有原住民—原住民享有國際公認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權利。無論日本政府認為這種汙染對水和食物的影響有多小,都有義務與潛在受影響的原住民進行協商。

20201119-全國廢核行動平台19日於外交部外召開「反對福島核污入海,守護海洋環境」記者會。(顏麟宇攝)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反對福島核污入海,守護海洋環境」。(資料照,顏麟宇攝)

雖然傾倒核汙染廢水的影響仍然未知,但專責「環境完善管理暨有害物質與廢棄物對人權影響」的聯合國特別報告員Baskut Tuncak認為,考慮到暴露於低水平輻射對健康和環境的影響的科學不確定性,日本政府突然宣布要將核廢水排入海洋的處理方式將完全不符合「無害原則」等國際環境法的精神。

國際法上的無害原則與日本的責任

國際環境法如果有「第一原則」,應該就是「不傷害原則」(或稱無害原則),也就是在主權的概念底下,一國對於他國至少要做到「不傷害」,至於怎樣做到「不傷害」,包括但不限於事前告知、做好環境影響評估、諮商、賠償或補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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