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英士觀點:福島核廢水處置的國際法思考與台灣行動

2021-01-02 06:50

? 人氣

有關環境的跨國損害及其規範問題歷來都是國際環境法的重要課題。國際環境法在國際法院的實踐下,已經確認國家負有不對他國或管轄外的地區造成環境損害之義務,此即不傷害原則(無害原則)。不論是國家自己或私人開發行為在其管轄區域內,都不得進行此類危害其他國家或人類共同環境之行為。這也是國際法上古老的傳統,不以損害他人之方式利用自己財產的原則。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無害原則是習慣國際法的一項公認原則,一國有義務防止、減少和控制該國活動對其他國家的環境損害風險,又稱為禁止跨境環境損害原則(prohibition of transboundary environmental harm)。經認定為國際習慣法代表其在國際上已形成慣例,不管有沒有國際公約或協定的明文,都是所有國家都要遵守的原則。

隨著人類的環境的破壞能力增強,當今許多環境問題都是跨國的。例如空氣汙染、上游國家排放的廢水汙染下游國、毒性化學物質的跨國貿易、氣候變遷、臭氧層破洞以及核電廠事故。

環境汙染往往沿著介質擴散,例如河川、空氣、土壤及地下水,在現行國際法實務,無害原則還擴及非特定國家領土的「全球公域」(global commons),如公海、外太空、大氣層和極地地區。

當然,所有的經濟活動都有可能產生外擴的汙染,而利用本國自然資源是各國主權的核心,因此無害原則所適用的環境事件通常要有一定程度的嚴重性。微小的影響不足以觸發無害原則的適用。

經常被提及的無害規則適用案例是在美加之間的跨境空汙案。加拿大的一家冶煉廠排放的二氧化硫造成美國邊界上的空氣汙染損害,國際法院仲裁庭裁定加拿大政府必須賠償冶煉廠在美國哥倫比亞河谷沿岸造成的損害。法院發現,「任何國家均無權使用自己國家領土造成他國環境損害。當案件具有嚴重後果並通過明確而令人信服的證據確定傷害時,則排汙國須進行賠償。」

在海洋的跨境汙染問題上,海洋法公約(UNCLOS)第194條第2項亦規定不損害他國的無害原則:

「各國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活動的進行不致使其他國家及其環境遭受汙染的損害,並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範圍內的事件或活動所造成的汙染不致擴大到其按照本公約行使主權權利的區域之外。」

一個重要的問題是,不造成跨界環境損害的義務僅僅是事後責任,還是同時有預先防止和控制損害風險的義務。當環境危害如物種滅絕,不可再生資源的浪費,海洋汙染或核汙染等發生時,通常是無法或難以回復的。因此,預防傷害對於因應環境挑戰非常重要。前面提到的美國訴加拿大案例中,國際法院仲裁庭下令加拿大採取措施防止未來的傷害,表示國際判例已認識到預防傷害的重要性。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