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原轉會實務執行之盲點及建議參考意見

2020-12-09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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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行動聯盟各團體代表2017年齊聚凱道表達訴求。(資料照,陳明仁攝)

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行動聯盟各團體代表2017年齊聚凱道表達訴求。(資料照,陳明仁攝)

原轉會所提議案,皆相關台灣原住民族群過往歷史之不正義、族群未來整體發展及未來願景,多屬嚴峻的法律層次甚或超越現行法,並非現有法規、行政機關組織所能應對處理。總統府原轉會所提議案,本質上皆屬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民會之相關業務範疇,族人透過原轉會機制而揭露,然未來實務執行必然回歸行政部門,歷經三年共計13次原轉會議之實際運作,呈現實務執行上之盲點概述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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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5年08月01日總統核定之「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等,該草案之研訂,係於原轉會各族群代表尚未成立前,且係無前列可循下所建制,更無滲入族群代表意見,應重作研議檢討。

二、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之原轉會,欠缺族群橫向溝通聯繫機制,應規劃增設「期中會議」,並於提案表送出期限前一週內舉行。「期中會議」重點為:1、對上次會議提案之處理情形作專案說明,俾作委員提案之參考。2、各委員代表規劃提案之意見交換達成之共識,可避免遺漏或重複提案。3、初審各委員所提議案是否符合提案規範。4、族群委員相互溝通及相互徵求提案連署。5、下次會議核心議題達成共識。

20180628_總統蔡英文主持原轉會會議。(取自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委員會官網)
2018年,總統蔡英文主持原轉會會議。(資料照,取自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委員會官網)

三、目前原民會除前述支援原轉會會議之工作人員外,原住民族之「主管機關」似技術性自我「罝身事外」之設計。即原轉會各提案係由總統府會議工作小組,按業務屬性直接分案各相關業務之主管機關,各業務主管機依現行法逕作回復而回歸原點。屬行政院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實應併同建制與總統府原轉會「相對應機制」,即屬「行政院層次」之處理應對機制,實際執行總統府原轉會所提議案,並以主管機關之高度,專責全案承接列管,並逐項分析研提議案之「可行性、價值性、未來性及與中央各部會高層溝通或研議修法方向及後續處理等相關事宜」之制度設計,非要直接依現行法回應並快速結案為目的。

四、因總統府原轉會僅有「提案權」,故所列管執行案件,應由具行政權之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相對應機制」協助追案、瞭解案情及溝通協調。並可依循行政組織系統及原民會各族群代表委員作宣導,讓地方政府及部落族人瞭解總統府原轉會之工作情形。行政院原住民主管機關原民會,應上對總統府原轉會、下對各原住民16族群及地方政府,更重要的為橫向(各相關部會)之構通協調。

五、為補足國會議員制度上之缺漏,應強化原民會各族群委員之族群代表性,以符合族人之高度期待,亦符總統「由下而上」民意及夷將主委「部落為主體」之施政理念。於第十次委員會議中提出,原民會回覆:「----掲示本會組織編制己納有各族代表之機制,次按本會處務規程第3條所定委員權責,已賦予委員得於委員議提出本會相關議案、對本會業務改進意見之提議之權責」。惟由原民會主任委員欽點指派之各族群代表委員,實難有監督原民會之實務。定名為各族群代表委員,即應為由各族群遴派(非中央指派),並定位為族群派赴中央之民族代表,除法定權責外,應併專責中央及地方溝通之橋樑、部落民意咨詢及反映、承上啓下及代表族群協助並監督原民會為本職之制度設計。另屬總統府之原轉會委員更不宜涉入或干擾地方行政及政治,並直接侵犯原民會原住民族「族群委員」權責,疊床架屋業務競合之制度規劃設置,應併重行檢討。

六、原轉會應以所提議案執行「效率、效能」及族群「滿意度、回應性」等作為工作績效,而非以各族群所提議案之多寡、報告書之厚薄及會議之次數衡評績效。原住民主管機關原民會應重行逐案檢視,併將各族群委員所提議案、公部門處理情形回覆結果及後續執行情形,分別彙整成冊呈送總統府,轉送各提案族群及委員(原民會列管追蹤執行)。

七、原住民主管機關應善用行政系統組織,傳達或宣導原轉會各類訊息。為如原轉會各類提案,經確實可行者、回復無法執行者、與法不合者或列屬刻正研議中等,皆應由原住民主管機關原民會,依循行政系統函知全國各相關機關、各原住民鄉鎮及經原民會核定列案之746個部落組織瞭解,並可由地方行政、民代及部落組織關注及接續執行。

八、「部落組織」是原住民族圖自治及部落公法人之基礎,更是原住民族群之最後守護者,惟目前原民會已核定之746個部落組織多形同虛設。目前地方政府及人民團體尤其是非原住民之團體或個人,因恐將失去掌控部落或可能喪失既得利益,而排擠或全力反對部落組織之建制;又部落會議主席為部落經商者或公務系統人士擔任,則部落組織不具存在之實義。扶持並建制部落組織係原住民主管機關責無旁貸之法定權責。前第十二次原轉會議提案,原民會回復:「-----本會將賡續宣導並協請鄉(鎮、市、區)公所輔導部落成立部落會議,以培養族群及部落組織之穩定性,以作為未來原住民族群成長發及原住民族民族自治之根基」。惟徒法不足以自行(況與公所業務相競合),國家行政系統體系應以政策及實力強力扶持並伴隨部落組織之成長。

九、若部落組織之健全,就不會產生原轉會第三屆族群委員代表推舉,部落反彈及抗議等事件。前那瑪夏原轉會代表孔委員更指出:「這次原轉會委員選拔制度跟上次大大不同,上次是開放尊重各族內部自決,這次是地方政府限縮民族參與。又是行政界不依照總統府轉型正義精神,在辦公室自己決定,不參考各族的傳統社會制度--」。的確!政府捨去部落組織,而直接以高度行政權主導之委員推舉並不符部落族人之期待,更也直接違背總統「由下而上」之民意及夷將主委「部落為主體」之施政理念。

十、為落實蔡總統復振台灣原住民族群族語、文化明確之決心,原住民族「公務系統」組織外,應由下而上建構屬原住民族群之「民族系統」組織,其中最基層之「部落組織」,可先單純就最急迫性公部門無法深入之「族語及文化」領域即知識體系之建構,作為「部落組織」首階段之核心任務,自可避免因權益或職權競合致生之相互排擠效應;而屬「民族系統」組織中,於中央各族群代表之「族群代表聯席會議」機制,可協助並監督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政策及施政接地氣)。

威權政府時期採行執行原住民「管制」政策,為今轉型民主政府係以「服務」為導向之政策,甚多增類繁雜之原住民事務,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甚難再以早期所建構原民會六局處之「機關組織及編制」所能夠承受及突破;而原住民族群之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建制機關之主要任務不應再只為依法「統合原住民族政策」之行政部門,應隨政府轉型調整並明訂為「綜理台灣原住民族族群事務」部級以上之主管機關,應讓台灣原住民族能有一個真正屬於自己的、具有實權的主管機關。總統排除萬難為台灣原住民族群開啟一扇窗,且非常正視的13次原轉會議全程主持,我們實不應辜負總統的用心良苦。

*作者為前總統府原轉會鄒族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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