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一天專欄:攻性防壁與金融數據主權

2017-09-0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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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移動互聯網科技的飛速演進,以及伴隨金融物聯網的崛起,潛在徵信數據源管控難度與資安打擊向量的增加,對創新遲緩的傳統金融業者已構成巨大威脅,亦對各國金融監理環境的治理能力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以銀行與保險為例,用戶將存款與個資託付給提供銀行與保險服務的金融機構,換取一定程度的基本與加值服務。在有競爭的前提下,存款利率與保單費率可視為換取該等服務的價格,亦是金融機構合法獲取資本的費用。科技進步所造成的各種海量數據,從不被察覺未能利用,成為可以淘金的新油(鈾)礦,金融數據的權利與責任歸屬,就有再商榷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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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搜集用戶大數據的能力必須被視為一種危險工具,因為用戶大數據本身是一種「準公共財」:建構情蒐平台的前期成本很高,一旦建構完成,透過各類情蒐工具整理、分析、篩選大數據將產生規模經濟效益,但作為產生數據源的用戶並無法直接從中獲利。這其實是經濟學上高斯定律的一個很適合的驗證場景。簡單的說,個人行為受到私慾與成本驅動,決策時不一定會在乎其行為對其他人或社會的影響。個人行為可能對社會有利卻沒有回報,或是對社會有害卻不見得負起賠償責任。資源的發掘與使用有交易費用,定義有限資源為私有財產,降低了交易費用,從而讓市場應運而起,用高斯的原話:「權利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必需前奏。」(The delineation of right is an essential prelude to market transactions.)

零交易費用的完美世界,是烏何有之邦,在現實世界中不存在。但隨著互聯網與區塊鏈技術的發展,至少在訊息的發掘與傳遞上面,交易費用大幅降低。在互聯網上,用戶大數據是一種看似無限、實際有限的資源,大數據的分析技術雖然因為軟體人才的稀缺(或是被互聯網巨頭高價囤積)而有生產瓶頸,但在有競爭的情形下,技術知識的擴散與降價是遲早的事。關於用戶大數據的潛在商業價值應該如何被認定、分配與交易的問題,尤其在金融領域,特別需要清晰的權利界定。但因為互聯網的開放架構特性,這是一個難題。

互聯網1.0的時代,「協定」與「應用」所創造的價值高度不對稱。早期互聯網上的協定多半為電腦工程師與科學家為解決通訊問題所設計的小程式或軟體套件,設計原則並非著重在面向一般大眾與企業的實際需求;互聯網持續發展與互聯網巨頭企業利用資訊不對稱的競爭策略,造成提供應用服務的價值被集中體現在巨頭的股票市值上,支持其平台服務的基礎協定的價值被壓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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