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一天專欄:攻性防壁與金融數據主權

2017-09-0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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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禁止濫用個資,是將蒐集用戶大數據的科技能力視為「危險工具」(dangerous instrumentality)此一英美普通法上的重要概念。… 在尊重並保障言論自由與信仰自由的國家內,人民理應有匿名發表言論的自由而無須擔心「寒蟬效應」,或是購買合法有品味色情書刊而無須惹人側目的安全感。政府要透過用戶大數據甚至強制要求揭露密碼以偵辦犯罪,亦應該符合正當法律程序。這是憲政民主的基礎,不可輕易動搖。一般用戶缺乏駭客級資訊科技,很難察覺甚至抵抗企業或政府蒐集與使用個資。就算用戶被充分告知並在知情之下同意企業或政府蒐集使用個資,也不該讓企業與政府輕易免責。隨著用戶大數據不斷積累,這些數據或許曾經讓企業賺到錢,用戶數據的保管與維護卻成為企業的隱性負債,一不小心就可能吃上官司。… 更深一層看,如果金融科技要發展,本來就有必要在用戶大數據產權歸屬於用戶個人的前提之下,設計一套真正以人為本的數位身份系統架構。」

如果在國際法的領域,領土主權不可侵犯,那麼在國內法的領域,個人隱私亦同樣不可侵犯。如果主權國遭受攻擊可以正當防衛,那麼個人隱私遭受侵犯,是否也可以升起「攻性防壁」,抵抗甚至反擊之?在中國的「防火長城」與美國的「稜鏡計畫」在道德上等價的全民監控時代,政府的角色也許不可或缺,但並不比獲利至上的民營企業更值得信賴。如果大數據的爭奪實質上無異於用戶隱私權的戰爭,人民自衛反擊的底線究竟劃在哪裡?如果平民百姓亦可以任意使用「攻性防壁」,是否會造成互聯網鄉民變成資訊戰民兵、讓日常網絡生活成為「人皆相伐」(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的霍布斯式叢林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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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主流價值體系中的隱私權大分為兩種。歐洲式的是關乎個人社會尊嚴,體現在法國成文法中的概念:Le droit à l'oubli,即所謂的「被遺忘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美國式的關乎在個人空間中免於「暴政」的自由,即所謂的「不受打擾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Left Alone),體現在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及多起最高法院判例確立關於檢調搜索之正當法律程序等人權保護。

拿臉書用戶的行為來比喻,刪除自己與前男友年少輕狂的照片,是歐式的隱私權伸張,但如果自己當初設分享權限時不小心設成公開,被某損友截圖後在自己婚禮前夜爆料廣播,用戶雖有可能向臉書檢舉那些照片,甚至以毀謗名譽之虞控告將該名損友,該損友的惡意行為卻不一定構成對該用戶美式隱私權的侵害。用戶拉黑封鎖該損友的決定,彷彿某國政府將潛在敵國派駐在首都進行間諜行動的外交官視為不受歡迎人物(persona non grata)驅逐出境一樣,抗議的姿態做足了,但若該國事實上無法將該名外交官的大腦記憶體徹底清洗,遣返也只是亡羊補牢,聊勝於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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