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MOD頻道下架事件看NCC監理失能的窘境

2017-08-03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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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從MOD頻道下架事件中,看出NCC在市場機制的監理與調控方面的無能為力,呼籲NCC加快腳步將延宕已久的《匯流五法》草案盡速推出。(取自中華電信網站/影像合成:風傳媒)

作者從MOD頻道下架事件中,看出NCC在市場機制的監理與調控方面的無能為力,呼籲NCC加快腳步將延宕已久的《匯流五法》草案盡速推出。(取自中華電信網站/影像合成:風傳媒)

2017年7月1日,由中華電信經營的平台MOD無預警下架44個頻道,引發輿論批評,NCC邀集業者商談並尋求解決對策,消基會則是召開記者會呼籲抵制。經過10多天的多方拉扯,MOD終於在13日與頻道營運商達成協議並續約,14號提出補償方案,15日恢復頻道播出,17日也在受下架事件影響的收視套餐內容中增加多個頻道,以表充實節目內容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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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下架原因,起因是MOD欲推「分潤新制」,主張MOD與頻道業者之間應有合理的分潤機制,但部分頻道營運商對此保持保留態度而尚未續約,MOD則依照舊合約到期時間將部分頻道下架。這次的下架事件,雖說是因分潤新制而起,但不妨視為MOD在經營13年以後的首次大動作反擊,也可看作是對NCC在市場機制監理層面無所作為的具體抗議。

20170704-「中華電信MOD大斷訊 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記者會。(甘岱民攝)
2017年7月1日,由中華電信經營的平台MOD無預警下架44個頻道,引發輿論批評,圖為「中華電信MOD大斷訊 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記者會。(資料照,甘岱民攝)

去(2016)年7月,NCC對有線電視系統業者開罰30萬元,因為系統業者在尚未通報核可的狀況下,任意將三立新聞台從54台移頻至70台。系統業者將其移頻的原因表面上是為了奧運期間的民眾收視權益,但實際上是三立新聞台欲擴大收視範圍而上架MOD,引發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的「共同不滿」,因此將其頻道移頻至70台。結果可以想見的是,三立新聞台在有線電視等商業系統的壓力之下,只好被迫從MOD下架。

儘管此舉明顯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NCC也依照《有線電視廣播法》對系統業者開罰30萬元,但這微不足道的金額對於其他有線電視頻道業者來說,卻起了「殺雞儆猴」的作用,表面上理應遵守「公平上下架原則」的有線電視系統商,竟是牢牢的看守著頻道業者,讓頻道無法上架MOD、越雷池一步。也就是說,這30萬元雖然處罰的是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但對頻道業者來說,卻像是一把架在脖子上的大刀,讓頻道業者再也不敢在MOD上架。

MOD在7月14日公告恢復頻道上架新聞稿的最後,寫上了這麼一段話:「中華電信期許透過改善MOD頻道現行的生態,以相對公平合理的分潤機制,鼓勵文創內容產業發展優質節目,讓頻道內容更加充實,以帶動現行媒體產業的變革。」

MOD礙於黨政軍條款而無法自主頻道上下架的權利,長年累積下來的後果,就是與頻道營運商之間的權力關係趨向懸殊,中華電信在新聞稿中僅僅的幾句話,道破經營MOD的無奈,而分潤新制也隱約像是中華電信宣告將要取回平台主導權,其意圖心鑿鑿可見。

而NCC在本次事件中,雖然即早就已召集相關業者進行協調說明,但卻未能在事發之前做出立即有效的因應措施。而在事發之後,整起事件凸顯出有線電視業者與MOD之間長年存在的零和關係,更暴露出NCC在市場機制的監理與調控方面的無能為力。作為通訊傳播媒體的監理機關,NCC管制失能讓市場機制淪為空談,媒體環境陷入惡性輪迴的窘境。

NCC對事件的官方回應像是老生常談般的,四平八穩的講述作為監理機關在此議題的未來施政方向。但,此景並非朝夕,中華電信的MOD的問題是從民國94年頒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開始,就開啟了台灣通訊媒體產業在跨媒體平台經營必須面對的問題。在《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制定之際,MOD的平台屬性仍屬特別,當時數位匯流的概念尚未充分發展,有線電視系統推廣cable modem亦未見顯著成效。而時至今日,多樣化平台與OTT的市場生態已經成為定局,過去藉由媒體屬性不同來管制與監理的法規當然不符合市場機制下的實際需求,甚至成為阻礙產業進步的障礙。

整起事件的背後,免不了有些市場機制外、幕後運作的痕跡,但最主要的問題,還是台灣通訊傳播產業的法規落後,阻礙市場有效競爭的後果。NCC作為台灣最重要的通訊傳播產業監理機關,顧名思義是要效法美國FCC,以「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作為四大施政主軸的獨立監理機關。

如今,MOD的下架事件引發譁然,藉此看出MOD經營多年仍因法規問題而面臨重重困難,有線電視系統商對有線電視頻道的把持問題仍然難解,這些現象顯示出NCC作為監理機關,卻在市場機制的監理與調控上失去應有功能,對於法規改革與創新的企圖心跟行動力也遠遠不足。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盧逸峰攝)
作者指出,NCC在MOD頻道下架事件中,雖然即早就已召集相關業者進行協調,但卻未能在事發之前做出立即有效的因應措施,暴露出NCC在市場機制的監理與調控方面的無能為力。(資料照,盧逸峰攝)

作者認為,NCC應加快法規改革的腳步,將延宕已久的《匯流五法》草案盡速推出。《匯流五法》能打破既有以媒體平台為主要監理方式的藩籬,採取分層化的監管機制,考量OTT與網路治理等數位化趨勢,是為符合當代傳播環境的法規條文。此外,現行相關法規條文也應一併修訂。目前的廣電三法仍有許多不合時宜的條文,例如:黨政軍條款,就是許多業者都希望能解套的爭議條文。未避免新法倉促上路,因此應在增修新法的同時,同步著手修訂既有條文,將過度管制的法規先行解除,以期讓市場恢復自由競爭的環境,提升台灣收視環境的品質,才是真正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作法。

*作者為國政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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