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對投資型保單評議

2020-09-27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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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單掛在壽險或年金險之下,幾乎成為十年來,保戶或投資人趨之若鶩的金融產品。(圖/WDnetStudio@pixabay)

投資型保單掛在壽險或年金險之下,幾乎成為十年來,保戶或投資人趨之若鶩的金融產品。(圖/WDnetStudio@pixabay)

今年7月起,多項保險新制上路,包括調降各幣別保單責任準備金利率、提高死亡保障門檻、宣告利率平穩機制及契約服務利潤(CSM)不得為負數等,將使傳統型的儲蓄型保單商品無利可圖,致這兩個月以來,掛保證的投資型保單大行其道,事實上,該掛保證的投資型保單,就是類全委保單的延伸,掛上了保證,真的對保戶好嗎?政府立法的目的,到底是保護保險公司,還是引導保戶(投資人) 跳入另一個無法自拔的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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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投資型保單,掛在壽險或年金險之下,幾乎成為十年來,保戶或投資人趨之若鶩的金融產品。打著年化投報率有5%~6%(舉例),投資保險雙賺的情形下,忘了「保險歸保險,投資歸投資」的鐵律,卸下了投資人對風險的心房, 於是,銀行的通路進來了,操盤的投信也插了一腳,在銀行理專或保險業務員全力推動下,很多人是閉著眼睛簽名,忘了眾多的陷阱,以及法令上,刻意編織的漏洞,幾年後,投資人猛然發現,與當初的預期落差太大,卻已經來不及了。

其理由很簡單,無論是萬能壽險,變額年金險,變額萬年壽險,均會請投資人所繳的保費中,預扣很多費用如下:

壹:前置費用--管理費、年度行政費用、危險保費(意外險+壽險)、投資費用

貳:後置費用

叁:理專或保險業務員獎金

致實際投入投資的金額,扣除上述費用後,約當該年繳保費的七成左右,更離譜者,保險公司設計了「目標保費」 及 「超額保費」的觀念,藉此彌補以上所說投資金額銳減的缺陷,請投資人選擇繳納超額保費後,但仍要繳交申購投資產品的手續費,一魚多吃,即使在QE 貨幣寬鬆的大多頭行情,由於投資金額與所繳保費,不成比率,竟也不能讓投資型保單的淨值增加,投資人的權益,在無形中,不知損失了多少?

由於負責操盤的投信公司,也加進來了,他所購買的投資標的,無論是股票、基金、ETF、或外幣,均有交易費及手續費用,係由投資人自行負擔,並非如廣告所宣傳,買海外產品,免費送保險的概念,投資人不知,又被框進來,簽名購買了。

事實上,投資標的如為債券型基金,或股債平衡基金,投資人均是自負盈虧的,該債券發行機構或股票發行公司,可能遇到被信評公司調降信用評,違約,或公司清算的危險等情事,保本保息,幾乎是不可能,保戶無法獲得預期的的收益,為避免繼續虧損,自然會選擇保單期滿前,中途贖回,即使淨值偏低,也只有認了。

筆者並非危言聳聽,就以投資型保單中,持有的ETF 為例,以微笑曲線理論而言,應該是最安全的吧?但事實並非如此,投資標的無論是股票,債券,黃金,原油,如果是屬槓桿型,將面臨到期日正價差收斂的情形,縱使市場無大幅波動,長期持有,也將有大幅虧損的情形。

投資人的保單,經保險公司設計,就已繳納的保險金額,投資上述股票,債券,黃金,原油,基金或ETF,透過銀行的通路,賣給保戶,由該保戶簽下類全權委託,交由投信公司的基金經理人操盤,理論上應該把獲利的資本利得,以淨值配息的方式,配給投資人(保險人)才對,但類全委的投資操盤的金額,既然只剩下7成, 如何能創造有好的績效,幾乎是不可能的事,保單的總報酬率,才是真的。所以年化配息率4%~6%,均是障眼法,類全委投資虧本,竟然從保戶的本金內,撥資產給保戶領取,美其名是資產回撥機制,實際上無疑是割股療傷,自欺欺人嗎?

申訴評議(作者提供)
根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統計,到2020年第一季,因為金融爭議導致的申訴案件為4萬175件.其中保險就占了3萬4,278件。(作者提供)

根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統計,到2020年第一季,因為金融爭議導致的申訴案件為4萬175件.其中保險就占了3萬4,278件,在金融相關申訴案件中占比達到81%(47.9+24.4+6.8+1.9)為最大宗。其中在非理賠的投資型保單爭議類型中,因「業務招攬」而引發的比例也是最高,2019年第四季占比達到27%,今年第一季占比也達到26%,如此驚人數字,政府能不重視嗎 ?請參閱評議中心網站:(https://www.foi.org.tw/Article.aspx?Lang=1&Arti=4465&Role=1)

109年第2季申訴暨申請評議案件統計。(作者提供)
109年第2季申訴暨申請評議案件統計。(作者提供)

茲建議如下:

類全委投資型保單的預扣費用,如已前述,已經很高了,如掛保證的話,保險公司,銀行,投信的避險成本自然劇增,不只投資人將繳納更高的保費,管理費,經理費也勢必同時增加,則保戶可獲利出場嗎?縱然不賺不賠,也是一場遊戲一場夢,這難道是立法的本意?主管機關亟應要求掛保證的類全委,究竟增加了多少預扣費用,轉嫁在投資人身上,且為招攬時必須釋明的事項。

藉此改善,類全委投資型保單的透明度,特別是在業務招攬時,應向投資人確實說明,類全委投資帳戶的資產撥回機制,其來源可能是本金,目地是美化既定的年化比率。 但即使是掛保證的話,也有不回撥情形,如淨值偏低,啟動下檔保護,反而不保證了!豈非相互矛盾?

*作者為資深獨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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