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永欽觀點:迎向政治巨靈

2020-08-3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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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黨產從來沒有在國有財產法、稅法、預算法等取得任何特殊的地位,大法官雖然從未處理過有關黨產的問題,但在行憲之初即以第5、7、20等三號解釋強調黨職在行憲後已非公職。本解釋同樣沒有任何考據的基礎可以斷言事實的黨國體制如何為黨產開了方便之門。換言之,我們其實只能從國產流入黨產仍然要有法律或至少預算上的原因出發,否則國家當然可以向取得不當得利的政黨請求返還。如果因為是自己人而不積極請求,雖有可能,第一次政黨輪替後,黨產訴訟的件數確有增加,被告國民黨有贏有輸,法院只能依法認定事實做成裁判,和國家向自然人請求返還公產,作法全無二致。國家可以立法對光復初期的日產爭議,除有特定情形一律推定人民為不當取得?國民黨如何、何時變成百億巨富,就像不少靠長期養地的巨富一樣,國家只能依當時的法和掌握的證據去請求。僅僅從「事實上的黨國體制」就要合理化黨產除列舉情形外一律是從國家不當取得,當然是民主法治國家難以想像的一件事。德國巴伐利亞邦的基督社會聯盟黨從1957年執政到今天,黨的事實影響力可想而知,但即使有天它下了臺,也不會有類似的立法,更不可能有憲法法院僅憑這一點就去為這樣的立法背書。日本自民黨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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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司法院大法官28日宣示《黨產條例》合憲,國民黨中央28日下午也記者會回應。左至右為邱大展、高思博、王育敏、葉慶元、張少騰。(潘維庭攝)
司法院大法官28日宣示《黨產條例》合憲,國民黨中央28日下午也記者會回應。左至右為邱大展、高思博、王育敏、葉慶元、張少騰。(潘維庭攝)

國民黨的情況當然不同於基社黨和自民黨,但法治原則的操作不可能因此就可有根本的不同。我和大多數人一樣不知道國民黨的財富是如何累積的,有多少可以查到法律或預算的基礎,有多少可以理解為早期源於政府行政能力不足的行政委託,有多少是被刻意掩蓋的不當移轉,但就大法官陳述的法制背景看來,這個條例最多只是政府節省蒐證、起訴麻煩的立法,直接侵害的是中國國民黨,間接傷害的則是大法官多年闡釋伸張的各種法治原則。大法官沒法找到足以合理化這種作法的論證,整套合憲論述就如詹森林大法官在其不同意見所做充滿現場感的描述,只是認真的「接棒揮舞轉型正義的大纛」。我只能說,如果最高法院的法官可以被允許用這種方式寫裁判,一個月就是分給每股30個案子又有何難?

以上的評論還只是比較點到為止的簡評,解釋的邏輯問題和認事用法的錯誤,遠遠不以此為限。比如一再附和條例第1條的競爭公平原則,既沒有提出公平最粗糙的判準,像反壟斷法一樣,比如參選政黨累積的財富上限─黨員人數是不是也要有上限?也沒有提出任何足以印證國民黨的財富已經影響競爭公平的事實。擺在所有人眼前的事實是,立法前擁有這筆財富的國民黨照樣慘敗(2016),立法後這筆財富被大量凍結的國民黨照樣獲勝(2018),請問該法到底有多少合目的性?為了競爭公平,是不是應該進一步修改選罷法,禁止像郭台銘這樣的巨富參選?民主國家不是都只就政治獻金和競選經費加以管制就可以達到目的?事實上從國民黨現在喊出「護憲不護產」的口號就知道,連他們都已經深刻體會這樣的財富政治上到底該列資產還是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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