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一觀點:橫行霸道的Google吃到歐盟苦頭

2017-07-1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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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安卓軟體的具體案情略以:谷歌對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製造商暨電信公司提供財務誘因,要求他們的產品或服務只能使用Google Search;另外在核准(License)製造商預裝The Play Store時,也同時要求應一併預裝Google Search和Chrome Browser為條件。又安卓為開放軟體,因而會有人據以開發改良版的手機操作系統,這類系統業內暱稱為Android fork;可是谷歌要求凡獲准預裝谷歌相關軟體的製造商,都不得使用Android fork。凡此種種歐盟認為都會使得競爭對手的創新找不到生存空間,而有違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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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AdSense案的具體案情則為:谷歌所簽的廣告案除在自家的管道刊登外,也和B2C的網路零售商、電信公司或媒體業者合作,利用他們的平台刊登,谷歌稱這些合作夥伴為Direct Partners。在谷歌的要求下,谷歌和Direct Partners間的合作契約普遍都訂有以下內容:Direct Partners至少應保留一定數量的最佳版面給谷歌的廣告,同時谷歌競爭對手所下的廣告位置不得好過谷歌,也不得與谷歌的廣告並列;另Direct Partners要優化競爭對手廣告的位置前,應先徵求谷歌的同意;此外,谷歌也約束Direct Partners儘量不要承接來自谷歌競爭對手的廣告。鑒於AdSense案的違法情節甚為明顯,據了解谷歌在歐盟立案調查後,已主動採取行動修改和Direct Partners間的契約內容。

各國制定競爭法或公平交易法的目的,就是要讓市場的機制能自由的發揮,確保供需雙方的利益;而我們都知道要讓市場機制充份地發揮,理論上就是要讓供需雙方的力量能夠自由地展現,並找到其間的平衡點。而谷歌所為不但限制競爭者出頭的機會,也扭曲了消費者的選擇致引來歐盟的取締和處罰。過去10多年來,我們看到歐盟的整合進度明顯地碰到許多瓶頸,可是在競爭的議題上,卻因歐盟積極地作為而明顯地有團結力量大的效果,各位不妨試想一下,若31個國家都各自對谷歌單獨採取行動,能產生什麼樣了不起的效果?

本案罰金數額因創歐盟反托拉斯案的新高,所以普遍地成為新聞標題的內容;其實如何計算罰金的部份,歐盟執委會曾於2006年頒布一項核算罰金的準則(Guidelines,2006/C 210/02)。鑒於本文的內容已拖得有點長,就不再贅述。我建議有興趣的讀者,可回頭去參考第54期「華碩在歐洲設定零售底價為何不法?」一文中,觀察與解析的第18-20節。

*作者為駐荷蘭代表處經濟組。授權轉載自荷蘭-歐盟經貿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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