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一觀點:橫行霸道的Google吃到歐盟苦頭

2017-07-1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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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歐盟的調查顯示在谷歌橫行霸道地蹂躪下,Google Shopping的點選情況在英國增加了45倍,而英國本身購物搜尋比價平台的點選則僅剩原有的15%,遽降了85%;德國的情形則為谷歌平台的點選增加35倍,而該國競爭平台的點選則遽降至原有的8%;法國的情形為谷歌增加19倍,法國原有的競爭平台則遽降80%,僅剩20%。故Google Search的作法已嚴重影響其他競爭者的競爭力,扭曲市場正常的機能,違法情形尚稱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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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裁請谷歌應改善作法的部份,最耐人尋味。歐盟執委會認為Google Search為公器,故不得「私用」而應給予其他競爭者「同等的待遇」(Equal treatment)。谷歌為民間的營利事業,若從谷歌的角度去看,只有付同樣的廣告費,才會有「同等待遇」的問題;今後如何應歐盟的要求在付錢和不付錢間去給予「同等待遇」,在在得考驗谷歌的創意。這部份依歐盟的處分,谷歌得於60天內提出第1份改進的方案,90天內改善完成,否則就會面臨日罰1千萬歐元的命運;但谷歌的律師群絕非省油的燈,讓我們拭目以待地去欣賞雙方如何繼續地鬥法。

2017年6月27日,谷歌(Google)遭歐盟執委會開鍘,重罰24.2億歐元(AP)
2017年6月27日,谷歌(Google)遭歐盟執委會開鍘,重罰24.2億歐元(AP)

觀察與解析

據英國金融時報6月28日的報導,美國的公平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以往也曾就谷歌的搜尋引擎是否有違反競爭法的部份進行過調查,不過2013年間因查無不法而予簽結。因為歐盟接連對美國蘋果、臉書和谷歌開刀,難免讓人懷疑歐盟是否仇視美國的科技大咖;其實這類含沙射影的指控和其他世間事一樣,很難加以評論。但是純粹地就法言法而言,舉凡個案的比較都得仔細地考慮所適用法條的內容、違法的時空背景和情節、以及證據力的強弱等,才能釐清判決是否客觀;這就如同殺人的案件,法院判出來的結果常會南轅北轍般。此外,甲國不違法的行為,並不表示在乙國也同樣不會違法,這類的例子很多譬如瘦肉精的使用、同婚等皆是。

本案審理過程中歐盟發現手機和平板電腦的螢幕較傳統的電腦小很多,能顯示的搜尋結果更為侷限,以致於谷歌濫用市場地位的情形更為嚴重;再加上絕大多數的手機和平板電腦的操作系統都採用谷歌的開放軟體--《安卓系統》(Android),經檢視谷歌與手機和平板電腦製造商間使用軟體的契約內容後,歐盟覺得這份部也有違反歐盟競爭法的重嫌,因此競爭總署於2015年4月15日就安卓的部份單獨另起一調查案(案號為:Antitrust 40099號)。接著競爭總署又發現谷歌和特定廣告平台間的契約,涉嫌不當限制該等平台接受其他搜尋引擎的廣告,故於2016年7月14日再立一起AdSense調查案(案號為:Antitrust 404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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