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規定國安案件審判原則上公開進行,但如因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將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一部分審理程序(第41條)。從去年「反送中」抗議以來,許多香港人自發組成「旁聽師」群組,平日便到法庭旁聽、聲援被捕的抗爭人士。如果案件不公開審理,不但媒體無法直接報導庭審,這種大眾「旁聽」監督審判的作用也將無從發揮。
至於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並非法官說了算,而是必須取得香港特首的證明書來認定,《國安法》規定特首關於「國家秘密」的認定對法院有拘束力。一旦案件認定涉及「國家秘密」後,不僅執法、司法人員必須保密,被告的辯護律師也應當保密(第63條),因此,未來在被認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中,辯護律師恐怕也得小心翼翼,難以用訴諸媒體曝光、輿論監督的方式來為其當事人爭取權利。
雖然《國安法》第4條規定港府應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保障香港居民人權,但同一部法律前後矛盾,在法條中直接制定違反人權的作法,包括在香港管轄案件中規定以「羈押為原則,保釋為例外」,要求法官僅能在「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犯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情況下才能準予保釋(第42條),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無罪推定」、「以保釋為原則」以及「禁止恣意拘禁」之規定。
至於第二種管轄——中央直接管轄案件——更是完全把案件抽離香港體制:在《國安法》規定的三種情況下,只要報中央政府批准,便可由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直接行使管轄權。特定三種情況包括:(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第55條)。由於「複雜情況」、「嚴重情況」、「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等文字相當模糊籠統,實際上難以起到限制中央管轄的作用,國安案件是否交由中央管轄將取決於中央政府的詮釋。
一旦中央政府批准中央管轄後,該案件將由「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檢察和審判工作也分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檢察院和法院負責,案件必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
換言之,許多中國法律中違反人權的作法將可直接適用在此類案件中,包括中國刑訴法中惡名昭彰的「指定監視居住」——被拘禁人在長達六個月的「指定監視居住」期間,不准會見律師,家屬也無從得知其拘禁狀況,甚至不知道關押地點,由於與外界完全隔離,被拘禁人容易遭受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等於是「被失蹤」的制度化作法。
雖然目前還沒有出現中央直接管轄的案件,我們無從得知此類案件實際上會如何運作,但可以確定的是,雖然《港版國安法》整部法律刻意不提「移交」(引渡)程序,但第55條的中央管轄案件直指嫌犯被「送中」的風險,「送中」案件的出現,恐怕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至於何時會有第一案,「國安公署」和北京應該正在觀察評估香港和國際可能的反對聲浪。
去年六月因港府企圖修改《逃犯條例》引發「反送中」抗爭,引發百萬人走上香港街頭,引發一年多來的五大訴求運動,也引發多國關注和譴責,即便如此,沒想到中國政府最後還是強硬通過《港版國安法》,轉個彎為「送中」開闢了一條捷徑。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本文為相關文章系列之一,原刊中研院法律所網站,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