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子充滿仇恨、報復的婚姻還能繼續嗎?配偶之一方對另一方的通姦行為提出告訴,反而會造成婚姻、家庭的破裂。通姦罪變成一件很矛盾的事,明明通姦罪是為了維護婚姻的長久穩定,可是真正使用通姦罪對簿公堂,卻會破壞婚姻。綜合上面所說的,通姦罪對於婚姻維持的保護法益已經不存在了,那麼通姦罪也沒有存在的必要。
通姦罪走入歷史
通姦罪除罪化的意義,並不是合理化通姦行為,而是國家的強制力不應該介入私人的隱私,此後,通姦行為歸於民法處理,通姦者對於另一方負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通姦罪一開始的立法目的是為維護傳統的父權價值,雖然後來改為男女皆罰,但還是衍生出了「罰娼不罰嫖」問題;此外,研究更認為,女性在婚姻裡面較為弱勢,比較容易原諒丈夫的婚外情;但是如果女生出軌,男生因為面子問題,通常都會告到底。所以實際上,發生婚外情的男生遠比女性多的多,但是真正對簿公堂的比例卻差不多,研究發現,通姦罪造成了性別上的不平等。
無論是通姦罪最初的立法目的,還是後來延伸出的問題,對於女性都是比較不利的,許宗力大法官一席話赤裸裸的點出了這個現象:
「同樣是參與婚外性行為,女性通姦者遭到社會斥為淫娃蕩婦,而男性通姦者都只是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女性永遠背負著貞節牌坊,要從一而終,通姦根本十惡不赦,沒浸豬籠就算了,還敢奢望得到原諒;而男性腳踏兩條船,不僅容易獲得原諒,甚至為世人所暗自欽羨。」
現有的刑法制度在性別上是不平等的,而且,在現今社會中,婚姻的價值已經改變,法律沒有必要動用刑法維護婚姻這個制度,那是個人的事。
在最後的最後,就用黃昭元大法官的話作為結尾吧。
「然如因各種因素致難以繼續同行,縱令動用刑法伺候,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是該劃下句點了。」
如果婚姻走到了這個地步,就好好的劃下句點吧,監獄縱使關得住人,也無法使破碎的婚姻苟延殘喘。
*作者為大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