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女作家案與通姦除罪化

2017-05-2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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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你敢告我,我老婆就會告你侵權,至少賠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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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第三者,你選那一個?還有一點請注意,刑法只有「故意通姦」才會成立犯罪,但民法侵權行為,除了故意,過失也必須負責,實務上很多案例,通姦男女不成立通姦罪,但民事上敗訴必須賠償,可見民事賠償的更寬鬆。再說,民事求償,在法律上有二個專用名詞叫做「必要共同訴訟」、「連帶債務人」,也就是原配求償必須同時告「配偶及小三」,一樣沒有「不告小三只告老公」的選項。你確定通姦罪除罪化,改採高額民事賠償之後,第三者會勇於提告?還是他們會擔心賠償金額甚高而不敢提告?或者,更進一步,要求連民事求償的規定也刪除掉,以避免「寒蟬效應」?

 

五、結論

如果「通姦罪以女作家事件為理由」刪除,未來會怎樣呢?

就當作我在預言吧!放著看看未來會不會驗證。(如果通姦罪刪除的理由不是這個,那請忘了這些)

1.離婚率上升

沒有了通姦罪或取消單獨對配偶撤告的條款,改採民事賠償,你是原配,出事了,告不告民事?告了,等於把配偶和小三綁在一起(必要共同訴訟,不能只告一個人),他們共患難,這個婚姻離定了。不告,原配什麼賠償都拿不到,配偶沒有什麼誘因回歸家庭(大概會希望享盡齊人之福),家庭很難繼續美滿下去,最後還是會離婚。兩者相較利弊後,基於理性考量,原配可能多數會選擇提告民事賠償,至少有錢拿。所以,刪除通姦罪後,離婚率會上升。

2.小三和解獲利案件增加

通姦罪除罪化後,另一種可能是制度被看透後濫用,情況可能會反過來,小三不怕寒蟬效應,因為他可以提告刑事的妨害性自主,原配只能提告民事。未來如果原配想保住家庭,或許可能發生小三以提告刑事為由恐嚇原配給付一定金額,以換取配偶刑事上的清白,否則一旦提告妨害性自主,不管最後是否成立犯罪,配偶通常會失去工作、名譽。所以,小三因此獲利的和解案件可能會增加。

3.立法院增訂「騙姦罪」(或「誘姦罪」)

不可否認的,被詐騙的人,通常在當時會堅信自己是對的,事後才發現是被騙了(否則社會上不會還有那麼多電話詐騙案)。同樣的,愛情或身體的詐欺,也可能如此,當時是自願的,事後回想覺得自己當時發現是被騙的、被引誘的、甚至可能是被性侵害的。當事人會提告強姦(或其他妨害性自主罪名),但其中有些案件,可能不會成罪。

因此,在民氣可用下,對於這些不會成立強姦(或其他妨害性自主罪名)的行為,在女作家案民氣可用的情況下,立法院可能會增訂「騙姦罪」(或「誘姦罪」)。不過,本罪的要件很難制定(感情詐欺在法律些很難界定)。

4.立法院修正「與未成年人性交罪」

另一種可能,在女作家案後,未來立法院可能會修正刑法第233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將同意性交的年齡提高到20歲,以符合成年的定義,保護未成年人。因而,在未成年前,即使同意與他人性交,都會成立刑法第233條之罪。以這個方式立法,可以規避部分「騙姦罪」(或「誘姦罪」)難以制定的問題。但「兩小無猜」條款如何配套修正,將會是另一個問題。

5.簽「床前協議書」或自拍、寫日記存證的情形增多

為了避免自己未來被告妨害性自主,以後上床前應該會簽床前協議書,或者自拍存證表示雙方你情我願,沒有強姦、誘姦等不當情事。畢竟妨害性自主罪的追訴期很長(20年),不小心一點,什麼證據都沒有就準備吃牢飯。

同樣,為了避免被法院認定自己是事後後悔,以後會有很多人勤寫日記,記錄自己真的是被性侵,以備日後舉證用。

最後,據說韓國人很想改編「女作家事件」,開拍影劇作品。這不禁讓人想到,韓國人在拍攝了「熔爐」這部片後,換來的是「熔爐法案」的立法,加重了對未成年人性侵的刑責。而我們在發生「女作家事件」後,如果換來的只是「通姦除罪化」,豈不讓人唏噓?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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