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女作家案與通姦除罪化

2017-05-2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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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1通姦除罪化在網路引發討論,目前僅1成民眾支持。(取自網路).jpg

20150611通姦除罪化在網路引發討論,目前僅1成民眾支持。(取自網路).jpg

之前寫了一篇「布莉姬特,馬克宏的妻子,狼師?」,內容大概是說對於狼師,現行法律是有法可罰的,但我們要注意,不要無限上綱,沒有法律也要硬辦,也不能為了硬辦,弄錯了修法或處罰的方向。這篇文章的最後,我提到了「更可怕的是,一波波的團體出來聲援支持時,各自講的又是另一種版本、另一種問題時,真正的爭議就會被模糊支解到一文不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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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幸,一語成讖。

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將通姦除罪化、取消單獨對配偶撤告的條款。姑且不談法界人士、世界潮流支持與否,就只談司改國是會議中的廢除理由:……委員XXX提及…近期女作家和補教名師的事件與通姦罪除罪化相關,因為受性侵害者可能被嫌犯配偶提告通姦罪,為了避免受性侵害者因此不敢提告,因此通姦罪應該廢除。

女作家案變成廢除通姦罪的理由!這個邏輯我真的很不理解。我們就從幾個角度分析一下:

一、刪錯條文:刪後段就好,沒必要全刪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這一條罪其實有二個罪名,第一個是「通姦罪」,指的是有配偶的人與其他人發生性關係。第二個是「相姦罪」,指的是「某人與有配偶的人發生性關係」。所以A婚外情與B發生性關係,那麼A犯了「通姦罪」,B犯了「相姦罪」。A和B都是犯罪人,都不是被害人。

如果照司改國是會議的理由,要解除的是B的痛苦,那麼只要刪除「相姦罪」就夠了,可以繼續保留「通姦罪」,讓原配可以決定一下,是要讓壞配偶得到教訓,還是維護婚姻完整原諒他。結果司改國是會議全刪了,有點太超過了。

二、一碼歸一碼:自己不同意,不會成立相姦罪

司改國是會議引用女作家的例子來修法,最大的問題是沒有搞清楚什麼樣的情況下才會成立相姦罪。

假設A有配偶,與B發生性關係,所以:

1.A強姦(或其他妨害性自主罪)B,B會成立相姦罪嗎?不會。會的話就恐怖了,強姦犯只要在強姦你之前告訴你,我有老婆了,你被強姦後就犯了相姦罪!會主張這個的根本是神經病。

2.B不知道A有配偶,同意和A發生性關係,B會成立相姦罪嗎?不會。法律上的用語是,B沒有主觀犯意。

3.B原本不知道A有配偶,發生性關係。之後知道A有配偶了,繼續發生性關係,B會成立相姦罪嗎?會。不知者無罪,知道了還明知故犯,不罰你罰誰?

4.B強姦(或其他妨害性自主罪)A,A會成立通姦罪嗎?不會。因為A沒有主觀犯意;B會成立相姦罪嗎?也不會,但B會成立強姦罪(或其他妨害性自主罪)。

5.A第一次是強姦B(或其他妨害性自主罪)的,但第二次之後有得到B同意,如何處理?A先成立一個強姦罪(或其他妨害性自主罪),然後A再成立一個通姦罪,B成立一個相姦罪。為什麼?各位應該有聽過,夫妻間也可以成立妨害性自主罪的吧,同意的時候是夫妻,不同意的時候你還是性侵。一碼歸一碼啊!做了什麼事就要負什麼責任。先同意之後才不同意,處理方式一樣。一碼歸一碼。

6.B覺得自己是不敢反抗、年紀輕不懂拒絕等的情形下和A發生關係,可能有同意但也可能不同意,A成立什麼罪?其實這是1的問題。A不會無罪可罰,仍會成立妨害性自主罪(利用權勢性侵或乘機性侵罪)。B不會成立相姦罪。

結論:B必須知道A有配偶還故意要與A發生性關係,才會成立相姦罪。

為什麼說這麼多?如果照司改國是會議的理由,B是被性侵害的,那麼B不可能會成立相姦罪,刪「通姦罪」(也許司改國是會議認為「通姦罪」包括了相姦罪)做什麼?圖利A嗎?那為什麼會有B告A強姦不成,反而成立相姦罪?還需要問嗎?B一定是被查出來是自願且知道A有配偶,這時候一碼歸一碼,成立相姦罪不是剛好而已嗎?

三、原配選擇權:原配最無辜,有選擇維護或不維護婚姻的權利

司改國是會議想檢討的,應該是一種不公平的心態吧,為什麼明明兩個人都「通姦」了,只有B成立犯罪,A不成立犯罪?

問題是,別忘了原配才是最無辜的人。A和B都犯罪了,原配為什麼不能選擇原諒呢?現行的法律是,原配可以選擇三種方式:

1.都不原諒

2.都原諒

3.只原諒配偶,不原諒第三者

少了一個「原諒第三者,不原諒配偶」的選項。基本上,這個選項通常只會出現在狗血芭樂連續劇中,現實生活中太難。

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其實是告訴原配,你只有一個選項:都原諒(通姦罪除罪化),如果做不到,那麼例外可以給你多一個選項:都不原諒(修正刑事訴訟法,取消單獨對配偶撤告的條款)。這樣的修法比較合乎人性嗎?對最無辜的原配的保障比較足夠嗎?還是說,為了形式上的公平,必須修法增加:原配可以「只原諒第三者,不原諒配偶」的規定?

法律為什麼可以對配偶單獨撤告?大法官解釋第554號說的很明白,是為了「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功能,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原配如果覺得婚姻還可以維持,那就原諒配偶,不能維持,那就選擇不原諒。任何人不能強迫無辜原配一旦發生外遇事件時,只准選擇「家庭破碎」這條路,不准選擇繼續維持家庭關係。但如果真的刪掉了通姦罪或取消單獨對配偶撤告的條款,你覺得事情爆發後,出軌配偶回歸家庭的機率會變高還是變低?

四、高額民事求償沒有用:有時候,高額民事求償比刑法更可怕

這次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認為「通姦除罪化」,改由民事賠償處理,可以避免「第三者想提告卻反而被告通姦罪」的情形。有些立委(例如:鄭運鵬)就主張「婚外情應該高額賠償」。但事實上,改成民事求償後,第三者就敢提告了嗎?

1.你敢告我,我老婆就會告你通姦,法定刑一年以下,通常不用關且可以易科罰金。

2.你敢告我,我老婆就會告你侵權,至少賠100萬

你是第三者,你選那一個?還有一點請注意,刑法只有「故意通姦」才會成立犯罪,但民法侵權行為,除了故意,過失也必須負責,實務上很多案例,通姦男女不成立通姦罪,但民事上敗訴必須賠償,可見民事賠償的更寬鬆。再說,民事求償,在法律上有二個專用名詞叫做「必要共同訴訟」、「連帶債務人」,也就是原配求償必須同時告「配偶及小三」,一樣沒有「不告小三只告老公」的選項。你確定通姦罪除罪化,改採高額民事賠償之後,第三者會勇於提告?還是他們會擔心賠償金額甚高而不敢提告?或者,更進一步,要求連民事求償的規定也刪除掉,以避免「寒蟬效應」?

 

五、結論

如果「通姦罪以女作家事件為理由」刪除,未來會怎樣呢?

就當作我在預言吧!放著看看未來會不會驗證。(如果通姦罪刪除的理由不是這個,那請忘了這些)

1.離婚率上升

沒有了通姦罪或取消單獨對配偶撤告的條款,改採民事賠償,你是原配,出事了,告不告民事?告了,等於把配偶和小三綁在一起(必要共同訴訟,不能只告一個人),他們共患難,這個婚姻離定了。不告,原配什麼賠償都拿不到,配偶沒有什麼誘因回歸家庭(大概會希望享盡齊人之福),家庭很難繼續美滿下去,最後還是會離婚。兩者相較利弊後,基於理性考量,原配可能多數會選擇提告民事賠償,至少有錢拿。所以,刪除通姦罪後,離婚率會上升。

2.小三和解獲利案件增加

通姦罪除罪化後,另一種可能是制度被看透後濫用,情況可能會反過來,小三不怕寒蟬效應,因為他可以提告刑事的妨害性自主,原配只能提告民事。未來如果原配想保住家庭,或許可能發生小三以提告刑事為由恐嚇原配給付一定金額,以換取配偶刑事上的清白,否則一旦提告妨害性自主,不管最後是否成立犯罪,配偶通常會失去工作、名譽。所以,小三因此獲利的和解案件可能會增加。

3.立法院增訂「騙姦罪」(或「誘姦罪」)

不可否認的,被詐騙的人,通常在當時會堅信自己是對的,事後才發現是被騙了(否則社會上不會還有那麼多電話詐騙案)。同樣的,愛情或身體的詐欺,也可能如此,當時是自願的,事後回想覺得自己當時發現是被騙的、被引誘的、甚至可能是被性侵害的。當事人會提告強姦(或其他妨害性自主罪名),但其中有些案件,可能不會成罪。

因此,在民氣可用下,對於這些不會成立強姦(或其他妨害性自主罪名)的行為,在女作家案民氣可用的情況下,立法院可能會增訂「騙姦罪」(或「誘姦罪」)。不過,本罪的要件很難制定(感情詐欺在法律些很難界定)。

4.立法院修正「與未成年人性交罪」

另一種可能,在女作家案後,未來立法院可能會修正刑法第233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將同意性交的年齡提高到20歲,以符合成年的定義,保護未成年人。因而,在未成年前,即使同意與他人性交,都會成立刑法第233條之罪。以這個方式立法,可以規避部分「騙姦罪」(或「誘姦罪」)難以制定的問題。但「兩小無猜」條款如何配套修正,將會是另一個問題。

5.簽「床前協議書」或自拍、寫日記存證的情形增多

為了避免自己未來被告妨害性自主,以後上床前應該會簽床前協議書,或者自拍存證表示雙方你情我願,沒有強姦、誘姦等不當情事。畢竟妨害性自主罪的追訴期很長(20年),不小心一點,什麼證據都沒有就準備吃牢飯。

同樣,為了避免被法院認定自己是事後後悔,以後會有很多人勤寫日記,記錄自己真的是被性侵,以備日後舉證用。

最後,據說韓國人很想改編「女作家事件」,開拍影劇作品。這不禁讓人想到,韓國人在拍攝了「熔爐」這部片後,換來的是「熔爐法案」的立法,加重了對未成年人性侵的刑責。而我們在發生「女作家事件」後,如果換來的只是「通姦除罪化」,豈不讓人唏噓?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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