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書弘觀點:在都不滿意的候選人中勉強選擇,是我們追求的民主嗎?

2017-05-18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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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現今民主參與的管道被壟斷,政黨缺少價值理念,兩大黨之間少有政策競爭,只有選票攻防,關鍵議題一律刻意模糊焦點,民眾也難以理性思辯,社會共識無法形成。(資料照,陳明仁攝)

作者認為,現今民主參與的管道被壟斷,政黨缺少價值理念,兩大黨之間少有政策競爭,只有選票攻防,關鍵議題一律刻意模糊焦點,民眾也難以理性思辯,社會共識無法形成。(資料照,陳明仁攝)

在總統就職週年前夕,從民調走勢來看,台灣社會有多少選民已經感到懊悔?事實上,這失望與無奈的場景一再重複出現,從2005年5月、到2013年5月、及至現在,我們都循環地陷入同樣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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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以來關於施政現況的批判,已有許多深入論述,本文不擬圍繞在人做討論,而想另從結構層面進一步探討:究竟我們的制度出了什麼問題?

在台灣,絕大多數的公民並不加入任何政黨,政黨只是我們的政治代理團體,如今卻壟斷我們的選擇。候選人A不知民間疾苦,B又能力不足,明明對2位候選人都不滿意,卻只能在2人當中勉強投票,這是我們要追求的民主嗎?人們不禁自問。

我們對於人的評價,並非僅有截然二分的對立意見;對於事的理念,同樣從來就不是針鋒相對的兩極化立場。但現行的選舉制度卻隱含著強化對立的結構,一旦有政黨刻意以強力磁鐵般的假議題牽動社會人心,便極易形成分化。反映部分民意的政黨,歷史上曾是社會力量的整合手段,但現在已變成催化社會分裂的源頭。

更有甚者,當人民等到政府首長或民意代表任期終了,終於可以用選票表達不滿或希望作出改變時,卻發現候選人名單中並沒有德才兼備值得信任的人、或真正能代表自己意志的人、或沒有自己願認同的主張,候選人始終是由一小撮政治熟面孔輪流上陣,人們所謂的神聖一票異化成為橡皮圖章,僅能行使同意權,實質上等於被迫在極有限的稀少選項下,勉為其難做出選擇。

俟選舉過後,民選政府或民意機關便如脫韁野馬不受節制,人民的這種感受逐漸成為普遍的社會心理,正越來越清晰的顯露出來,意味著兩大政黨的權力運作似乎已經脫離社會民意,遂行各自算計的黨意,成為「候選人的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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俟選舉過後,民選政府或民意機關便如脫韁野馬不受節制。圖為立法院審查前瞻條例,藍委激烈杯葛,藍綠立委於主席台前衝突混戰。(資料照,顏麟宇攝)

民主參與的管道一旦像現在一樣被壟斷,政黨不需要反映社會意志,只是權力運作工具,缺少價值理念,兩大黨之間少有政策競爭,只有選票攻防,關鍵議題一律刻意模糊焦點,民眾也難以理性思辯,社會共識無法形成,成為身陷泥淖的惡性循環。

面對這樣的困局,我們不應只是徒呼負負、或寄望政治人物能以蒼生為念,主動作出改變,我們應還原政黨政治的本質,梳理出台灣社會的群體意志應該推動的改革政黨之方向。

那麼,政黨到底是什麼?

政黨古已有之,群臣官僚基於對事的不同見解,所分化而形成,有其獨立的起源,與民主政治也並非同一條脈絡。政黨的英文是Party,本質上是一部分人(Part)的政治代理團體,有組織、有片面立場、還有經費,與政治代理人最關鍵的差異,是政治代理人尚有任期限制,政治代理團體卻可能長久存在,因此,政黨與個人相比,其代理問題對民主政治的潛在威脅更是不可以道里計。

有鑒於納粹黨崛起執政帶來的慘痛教訓,以及威瑪共和時期政黨政治的失敗,二次大戰後德國學界對政黨本質進行深刻的反思,將政黨納入憲法設計的政治運作框架,並反映在基本法的制定中。

德國基本法第21條,就是專項針對政黨的定義與規範,是近代以來最具代表性的敘述,茲引述如下:「政黨旨在協助凝聚民眾之政治意志。任何人可自由成立政黨,但政黨內部秩序須符合民主原則,而政黨之資金及財產來源與運用必須公開。政黨追求目標及黨員行為若妨礙或違反自由民主之基本原則,或是危及德意志共和國之存在,即違反憲法。違憲之判決由聯邦憲法法院為之」。

演變至今,美國政治學者卡茨(Richard Katz)與愛爾蘭政治學者梅爾(Peter Mair)對於政黨政治的發展現況提出批評,於1995年共同發表卡特爾政黨(Cartel Party)理論。認為由於國家經費補助、既存政黨共謀、對新政黨設立障礙、選舉昂貴化、基層黨員意向愈趨重要等因素,皆使得政黨政治朝向進一步聯合壟斷,執政權在極少數政治人物之間輪替。

政黨政治的內涵理應是責任政治,問題在於,政黨能如何對我們負責?更準確的說,責任政治是個誤導人們的詞彙,執政不力的政黨,下台只是理所當然,而國家被耽誤、社會整體倒退,事實上是誰也無法負責的。

因此,我們必須檢討政治代理團體的整個執政歷史,檢討歷史是為了國家主人自己記取教訓、將來更慎重選擇以防範悲劇重演。但人民從未授權給政治代理人代我們檢討歷史,因為我們要檢討的正是政府與政黨本身,因此絕不能假手他人,任由任何一屆政府或任何政黨以任何名義來越俎代庖,只能由國家主人自己來進行,否則只是進一步扭曲歷史、淪為政治鬥爭工具,以致社會撕裂更深而於事無益。

做為人民之政治代理團體的政黨,以提名權、黨紀處份等手段,在表面的民意代表對執政團隊本應監督的關係之上,卻建立起服從於黨中央的護航部隊,分權架構形同虛設;並以政黨比例代表、選舉得票補助款等方式促成政黨的制度性寡佔,致使政黨意志完全凌駕於主權民意。

因此,必須突破此種在候選人層次便由政黨聯合操控的鉗制結構,不能放任政黨對於民主選舉的預先篩選,壟斷治國人才備選的管道。

或許有讀者會覺得,選不到理想人才也是沒辦法的事,政治不就是高明的騙術嗎。但回溯根本,民主政治的精神絕不等於政黨政治,政黨全權代理的風險,惟有回歸到從國家主人之視角出發,人們才較能夠看出人民與政黨之間關係應如何定位的梗概。

我們成為國家主人的時間尚不長,我們當前所面對的難題,與歷史上長期掌握最高權力的君主並無二致,因此,我們可以借鑑家天下的君主,從他們為突破政治人才被執政代理人壟斷的長期努力中得到啟發。在家天下的年代,皇帝與君主的家業太龐大,基於自利,必須委任有才能的專業人士(內閣與整個官僚體系),才可能有效治理,由於列強競爭與朝代興衰,皇家貴族贏者全拿、輸者全滅,賭下全部身家的巨大壓力,迫使家天下的各朝主人在代理問題的應對解決上,更為精進用心,在前朝制度缺陷的崩潰經驗下,逐漸摸索出一套解決方案,這方案的核心就是科舉制度。

當代許多人一談到科舉,都直覺地與八股、填鴨教育畫上等號,但在歷史的脈絡中,科舉存在長達1300年的前1100年期間,都是行之有效的制度,也的確曾經促使整個社會達到善治。科舉制度本質上是個虹吸管,一端對普通人民而言,是經由「士」這個管道的普遍性機會;另一端對君主而言,是扭轉自東漢以來的痼疾,突破候選人舉薦被少數大士族聯合壟斷的制度創新,最終演變成為發現、儲備治國人才的關鍵通道。

循此脈絡,我們要有效應對代理問題,突破政黨對候選人層次的壟斷,便應致力於建構「多元候選」的體制,落實人民主權本應擁有主動攬才的任命權,培養獨立於政黨體系以外的公共政治人才儲備庫,包括建立公費推選制度、以及超脫政黨之公共政治人物的培養通道。

在台灣,朝野不分政黨立委也提案修憲將投票門檻降至18歲,但藍營高層透露,內閣制或閣揆同意權一定要有1項通過,「這2個是主菜,其他都是配菜,沒有主菜就沒有配菜。」(楊子磊攝)
作者認為,應致力於建構「多元候選」的體制,落實人民主權本應擁有主動攬才的任命權,培養獨立於政黨體系以外的公共政治人才儲備庫,包括建立公費推選制度、以及超脫政黨之公共政治人物的培養通道。(資料照,楊子磊攝)

其中一個可行的方案是由國家設立代表社會公民的推選委員會,進行廣泛的推薦遴選,並主動訪察才德兼備的治國之才,議決後予以提名為公共推選人,由公費補助競選活動,除了跨越資金門檻外,保障與政黨候選人有公平表達主張的傳播平台亦同等重要。一旦在聯合壟斷的政黨候選人之外,人民能選擇投票給與之競爭的「公共推選人」,不適格的政黨候選人便未必能當選,民意顯示更貼近事實;即使仍是由政黨候選人當選,公共推選人的存在也能倒逼各政黨盡可能提出黨內最優質的候選人,打破政治算計,提供人民選擇真正人才的機會。

投票只是民主的表象,民主真實的追求仍是善治,我們要突破政黨對候選人的聯合壟斷,並非沒有方法,建構「多元候選」制度,有助於呈現出更清晰、更細膩、更及時的民意表示,並促進整個社會向更加理性選擇的方向演變。

*作者為前投信海外投資長,歷史學人,私塾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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