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和均觀點:合法的紓困補助才是王道

2020-05-1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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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紓困救助金申辦人潮。(顏麟宇攝)

急難紓困救助金申辦人潮。(顏麟宇攝)

衛福部於五月四日宣布,將對於因新冠肺炎疫情蔓延,造成原有工作,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含雖有工作但每月工作收入減少),致家庭生計受困之經濟弱勢者,給予紓困補助1萬元。這對於生活堪慮的經濟弱勢,無疑是一筆緊急安定生活的即時「小雨」。不過,卻讓人感到好奇的是,此項紓困補助的法律授權基礎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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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想到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防疫條例)的規定。但是綜觀該條例之各條文,最類似於紓困津貼的條文,應該是第9條,不過,該條文內容明訂其對象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而且是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放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從文義得知,這是對產業與從業人員的補助與協助,不能涵容此次(對所有之弱勢者)的紓困補助一萬元。

其次,從衛福部官網說明可知,「急難紓困救助實施方案」乃是一種特殊計畫性「急難救助」。查看社會救助法第21條,急難救助是一種臨時性的緊急生活協助措施,不同於中低收入戶的生活津貼,是長期扶助生活。「即時回應」受救助者,是此種協助措施的特徵,也是其正當性基礎;地方自治團體是住民最息息相關的公部門,地方自治團體亦最能縮短與緊迫狀況下住民的行政距離,再加上各地方自治團體的經濟生活條件不同,為符合因地制宜,所以,由直轄市、縣(市)做為急難救助事務的主管機關,照顧行政區域內的住民生活;不過,為避免申請者用詐術騙取補助,社會救助法第21條第6款,亦特別強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派員訪視評估申請者的實際情況,以決定是否要給予補助。事實上,這也是為避免將來發現申請者不符資格,但是已取得補助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撤銷違法授益性行政處分之前,必須考慮信賴利益保護的疑問。綜上可知,急難救助事務,應為直轄市、縣(市)之自治事項,這也可呼應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亦將社會救助列為自治事項。

若真是依據社會救助法,那令人費解的是,衛福部如何能以行政命令就將社會救助法第21條的「訪視」程序取消。訪視,是確認申請者具緊迫情況而需要救助的重要程序,也是立法者明示申請者是否符合資格的篩選機制。無論是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都沒權力任意取消之。更何況,社會救助為地方自治事項,衛福部此行政命令,應定位為「建議」,換言之,地方自治團體本無須聽從中央衛福部指示執行自治事項,即得自行決定「訪視」程序的繁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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