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天行觀點:政府別再搞形式審查,儘速建立公司登記E化平台吧!

2017-05-08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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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目前的公司設立,根據公司法採登記制度,但因公司法388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公司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設立,理論上有實質的審查權,作者認為認為根據民間修法委員會的構想,設置公司登記E化平台是有必要的。(圖/geralt@pixabay)

台灣目前的公司設立,根據公司法採登記制度,但因公司法388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公司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設立,理論上有實質的審查權,作者認為認為根據民間修法委員會的構想,設置公司登記E化平台是有必要的。(圖/geralt@pixabay)

日前經濟部提出公司法修法草案,目前正在進行公聽中。經濟部草案中,有好幾個部分採兩案併陳模式,以供公聽討論。其中公司登記E化資訊平台部分,在5月3日的第一次公聽會中,成為討論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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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贊成主管機關設立公司登記E化平台。主要理由為現行的公司設立登記,將人力浪費於無謂的形式審查,一但E化,電腦可替代人力做詳盡的形式審查,釋出人力可以更有效運用於電腦數據分析後,對所析出之可能違規的公司進行實質審查;在此平台上之詳盡公司數據,包括所有大型公司之財務報表,更可成為台灣數位經濟最重要的基礎建設;而平台上的公司公司股東名簿更是國際反洗錢之必須。詳細內容可見於本人在5月4日經濟日報名家論壇所發表的「公司登記E化,為數位經濟奠基」一文。

但各方所提出的反對意見,亦有值得討論之處。綜合各方的反對意見,可歸納如下:

公司遵法成本提高,包括股東名簿需上傳資訊平台、公司需指定登記專責人員、大型非公發公司需申報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報至資訊平台。
擔心資訊平台的資訊安全問題。
股東名簿上傳頻率。
公司祕書權責。
股權最終受益人。
大型非公發公司定義。
經濟部已有線上申辦系統和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不需要打掉重建。

現就以上的反對意見,一一分析如下:

公司遵法成本提高 股東名簿上傳

公司本就應有股東名簿,很難想像不知道自己股東為誰的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因股權分散且自由交易,股東變人數眾多且變化頻繁,僅需在停止過戶時確認股東名簿即可,且其名簿本就由公司聘請的股務代理按需要更新,股務代理僅需上傳即可。

指定登記專責人員

登記專責人員是專責而非專任,所以公司可指定任何有相當能力之雇員或董事為登記專責人員,新增成本將非常有限。公司亦可決定將此工作委外,由外部專業服務人員從事公司登記工作,只有在這種情況才會增加成本。

大型非公發公司簽證財報需上傳

現行公司法本就規定大型(資本額3千萬以上)非公發公司必須有會計師簽證之財報,因此新規定並不增加財務報表簽證成本。

資訊平台的資訊安全

政府的資訊平台而不能被人民使用者信頼,這是政府崩壞問題,並非公司法修正所能處理的問題。

股東名簿上傳頻率

公開發行公司已如前述。非公發公司的股東人數與股權更換頻率應不高,若股東人數高或股權換手頻率高,該公司其實應該成為公開發行公司(證交法取消強制公開發行,並不明智)。但考量此情況,可規定非公發公司僅需每三個月或半年上傳其最新股東名簿。

公司祕書權責

首先,公司祕書並非強制設置。且公司祕書制度並非台灣修法獨創,其權責可多參考國外法例。目前草案的內容的確有甚多值得商榷之處。

股權最終受益人

的確,受終受益人之定義及實際認定都是難事,但國際反洗錢公約要求:「各國權責機關應確保充分、正確且及時取得有關利用法人之受益所有人或控制人之情報。」因此目前修法委員會之草案中才要求公司要上傳股東名簿及最終受益人資訊至資訊平台,但若能做到股東名簿上傳,已經是一大進步了,最少可以在明年接受國際反洗錢評鑑時,表示我們正在努力邁向目標。

大型非公發公司定義

目前之定義是資本額3千萬以上之非公發公司,有鑑於未來股票可為無面值或極低面值,資本額將失去其原有意義。所以修法委員會建議若以資本大小為標準,亦應以實收資本含發行溢價計算。至於低資本但交易相對人廣泛之大型公司,則以資產、營收、僱用人數為判斷標準,但是否就是這三項指標、標準如何訂定等,都可再討論。

經濟部已有線上申辦系統和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經濟部現有之線上申辦系統和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與此處所討論的公司E化登記平台,有本質的不同。現有的線上申辦系統只是將申請程序上線,而由人力作形式審查,但公司登記E化平台建立後,平台系統本身即能作形式審查,符合者可即完成登記程序,成立公司。且日後公司應登記及申報事項均可在平台上完成。而平台亦根據法規,將應公告之事項開放公眾查詢,如此可取代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資料查詢功能。當然,平台之建置可在現有之申辦系統與服務網之基礎上建設,的確不需要打掉重建。

總結來說,反對設立公司登記E化平台的理由,很多是目前草案的文字不夠理想引致誤會,當然也有草案內容的確需要重新考慮之處,但總體來說,我仍然認為根據民間修法委員會的構想,設置公司登記E化平台是有必要的。

*作者為台大管理學院兼任教授、富邦金控高級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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