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制派的論述中,確保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是要保障檢察官行使職務能有不受政治力干擾的獨立性。邱太三說,要檢察官有獨立性,又要他們是行政官,這有矛盾。檢察官林達指出,他在乎的不是檢察官因司法官身份而有的待遇保障,而是司法官的屬性,代表一種「追求正義,服膺法律,不服膺政策、不服膺政治的靈魂」,如果拿走這個職業靈魂,所有檢察官等於是行屍走肉。
陳瑞仁說,檢察官是所有犯罪辦案團隊最有抗壓性的,搜索現場常有民代施壓,看到檢察官就不敢阻撓,就是因檢察官是司法官,這個身份也讓檢察官更有抗壓性。他認為,不用討論檢察官定位,仍能改革檢察體系。陳重言說,檢察官要依其法律確信辦案,而不是依照長官意旨,這就是檢察官的司法獨立性;他也提到檢察官環境越來越惡劣,沒有合理的環境自然會讓檢察官想逃。
改革派:空說檢察官有司法官屬性,實則阻擋外界對檢察體系的監督
不過,改革派認為,檢察體系的檢察一體原則賦予檢察首長「指揮辦案權」,可以親自接辦所屬檢察官偵辦中之案件的「職務收取權」,可以令某檢察官將其承辦之案件移轉給另一個檢察官的「職務移轉權」,法務部長也可透過人事權影響檢察權,空說檢察官有司法官屬性,實際上無法保障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只是以獨立性作為擋箭牌,阻擋外界對檢察體系的監督,讓檢察官的違法濫權更不易防治。
改革派提議制定《檢察官法》與《檢察署組織法》2方案,主張將檢察機關的組織、人事與職權、及檢察官身份保障等事項,自《法官法》及《法官組織法》脫離,並從組織與程序的配置與設計,確保檢察一體原則不被濫用,以期檢察權的行使能中立、公正,貫徹審檢分立與權責相符理念。不過,多名建制派委員說,這議題一旦到了立法院,將有不可測的風險,因此反對立法。這2方案都獲9票支持,8票反對,支持者佔多數,但未達需全體20名委員過半支持的表決門檻。
雖然檢察官維持司法官定位,檢察體系的法制化以些微票數失敗,改革派對檢察體系的變革建議,仍取得些許進展,包括一審主任檢察官,改以檢察官票選推薦為原則,改變現制由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提出人選後,由法務部長圈選的規定,以及建立以歷練為前提的審級輪調制度,讓一、二審檢察官較容易輪調。
林孟皇3日受訪時指出,一、二審檢察官勞逸嚴重不均,而升上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後,再升到高檢署,就有尊崇的地位、比較輕鬆、工作壓力減輕,也不會再回地檢署,還可外派當檢察長,這個人事升遷圖,造成檢察官產生扭曲法律理性、仰承上意辦案的動機。林孟皇表示,而現在這些變革可以弱化這個動機,是檢察體系的重要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