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進嘉觀點:殺警無罪判決─一個精神科醫師的省思

2020-05-0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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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書記長蔣萬安召開「慟!怒!殺警判無罪!司法思覺失調症確診!」記者會,並擺放「精神鑑定務求務實,免死金牌切勿濫用」標語。(顏麟宇攝)

-國民黨書記長蔣萬安召開「慟!怒!殺警判無罪!司法思覺失調症確診!」記者會,並擺放「精神鑑定務求務實,免死金牌切勿濫用」標語。(顏麟宇攝)

今年4月15日,殺害小燈泡的王景玉(患思覺失調症)無期徒刑定讞;4月29日,殺害台中牙醫的賴男(患思覺失調症)二審判無期徒刑;4月30日,殺害嘉義鐵路警察的鄭男(患思覺失調症)一審獲判無罪(併強制就醫五年)。這一連串思覺失調症患者犯罪的判決,似乎未能符合國人的「期待」,引起全國輿論激憤。有人怪恐龍法官,更有人把矛頭指向精神病人,如指責「精障成殺人免死金牌」,法務部長蔡清祥更說,「不會讓犯罪者以精神障礙為藉口逃避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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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身為精神科醫師,每次看到精神病患殺人新聞,常深感心痛。再看到各界輿論,更是令人遺憾。其實,這些案件判刑、媒體輿論,有很多似是而非的觀念,需要澄清,我們的社會安全網也需要政府更多重視。

一、對判決有意見,請不要殃及精神科的病人:

刑法處罰的是有意思行為能力的人。所以,上述這些判決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精神狀態):「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大家對上述判決有意見,可以針對法律見解、法官心證、醫師鑑定報告,但請不要發表可能污名化精神病人的言詞,更不要因對被告的憤怒情緒,不小心也波及所有精神病人。讓我們的病人更不願意就醫,或對治療有心理障礙。

二、不是在精神科就醫的患者,就會符合刑法第19條「不罰/減輕其刑」的條件:

精神疾病包括很多,「有可能」符合刑法第19條條件的病人只是少數。相反的,絕大多數在精神科就醫的病人,如焦慮、憂鬱、失眠、恐慌、強迫症等等,都不是精神病(Psychotic disorders),這些都不可能符合刑法第19條條件。即使精神病(Psychotic disorders)中的思覺失調症患者,在治療下,絕大多數也不會達到刑法第19條條件的狀態。所以,發生案件後,如果發現嫌犯有精神疾病,或嫌犯犯案後聲稱有精神疾病或曾在精神科看診,大家不要因為生氣就馬上出現「又用精神疾病或精神病要脫罪」的報導或聯想。

三、要假裝成無意思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那麼容易。但精神鑑定有精進的空間:

如果嫌犯從未就醫,犯案前也無異狀,一犯案就號稱精神病,很難通過精神鑑定。實務上,也沒有人會為以後的犯案事先假裝精神病的。即使思覺失調症患者,其病症也會因治療狀況而有不同,不見得會造成「無辨識能力」或「辨識能力減低」,這要經過司法精神鑑定去判斷。只不過,司法精神鑑定要判斷「個案在案發當時的精神狀態」,常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因為鑑定時參考的所有病歷資料不一定能涵蓋案發前後時段,案件卷宗不是精神科醫師會談紀錄,且精神鑑定的進行常是在案發多時之後。建議解決之道:重大案件,收押禁見後如需進行精神鑑定要愈快愈好;如果可以,一開始做筆錄時能有精神醫療人員從旁協助觀察紀錄,或筆錄結束,不是送看守所收押,而是送法務部專屬精神科病房,可以讓嫌犯在監禁時,是由精神醫療專業人員進行全天候的觀察(或治療),這樣的觀察紀錄對後來的鑑定會很有幫助。

四、有法界人士,引刑法第19條第3項的例外規定,主張「如果嫌犯明知自己患精神疾病,卻仍「不吃藥」,放任自己在精神障礙狀態下殺人,不適用「不罰/減輕其刑」的法條。這是錯誤見解:

精神病患(如思覺失調症)不願意吃藥,絕大多數是沒有病識感。例如,病人對於幻聽(只聽到聲音、沒看到講話的人),會相信真有人可以不用在現場而跟他說話;妄想(堅信不移的虛假信念),即根本沒有的事,卻深信不移,例如深信有人要跟蹤他、傷害他。這些幻聽、妄想常會影響病人的行為、情緒。他們根本不知道/不認為這些症狀都是自己的大腦生病所致。也因為這樣,精神衛生法才有嚴重病人、強制住院的相關規定。且根據Oxford Textbook of Psychiatry指出,思覺失調症患者的病人最常見的症狀就是病人缺乏病識感。所以可以說「沒有病識感」是精神病的症狀,這不是病人「要不要」選擇吃藥治療的問題。了解這種情況,大概就不會說出,「精神病人「故意」不吃藥,「放任」自己在精神障礙狀態下殺人」的話了。

20200501-國民黨立委洪孟楷1日於國是論壇發言,並擺放「殺警無罪天理難容,社會安全網不能破洞」標語。(顏麟宇攝)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1日於國是論壇發言,並擺放「殺警無罪天理難容,社會安全網不能破洞」標語。(顏麟宇攝)

五、社區的精神病患者,暴力也沒有比一般人口高:

精神病人(如思覺失調症患者)的暴力,常常是跟病情未受控制有關。社區的精神病患者,暴力並沒有比一般人口高。但是由於精神病患殺人案件,尤其是隨機殺人,很容易引起國人憤怒情緒,再加上最後可能被法官以刑法第19條「減免刑」,容易加深對社會大眾對精神病人厭惡的程度。這種以偏概全式的污名化對精神病人是不公平的,因為沒有人願意生病或可以選擇不生病。反而,我們要反省的是,「為什麼國家、社會沒有把病人治療、照顧好,讓他因此犯罪,造成個人、家庭、社會的不幸?」

六、精神醫療社會安全網的困境:

上述三例,王景玉、賴男、鄭男均罹患思覺失調症,且未規則藥物治療,導致精神症狀干擾,情緒行為容易失控。如果他們能好好接受藥物治療,以目前的精神醫療能力,十之八九症狀都會改善,也就不會發生憾事。只是對於精神病病人不願意持續治療,雖然精神衛生法有嚴重病人、強制住院等相關規定,但仍有一些困境。上述三人應該都符合嚴重病人的程度。但依精神衛生法,嚴重病人要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才能判定,如果病人沒有就醫,根本沒機會被判定。且,被判定嚴重病人,還要有自傷傷人行為或風險,才能被申請強制住院。如果沒有自傷傷人風險,即使是嚴重病人,不願就醫,也不能強制住院,雖然我們仍會盡量說服病人在門診追蹤服藥或打長效針劑(可一個月打一次),甚至可前往病患家裡訪視給予打針,但即使如此,仍會有病人無法治療到。如何關心這些醫療上的漏網之魚便很重要。就目前公衛系統,精神病人應該都會納入縣市衛生所地段護理師的定期關懷訪視。但是,地段護理師編制人力不足、任務繁多(不只精神科工作),根本無力關訪所有需要關懷的精神病人(這只要問一下衛生所護理師就知道,沒出事就阿彌陀佛了)。這幾年政府撥預算讓縣市政府心衛科聘請社工師,協助處理家暴合併精神病人的個案,但仍未能解決社區精神病人不願就醫或持續治療的問題。第一線公衛醫療人員做得很辛苦,政府好像都只是在社會矚目的案件發生後才會「關心」一下。記得2016年3月28日小燈泡事件發生後,已當選總統的蔡英文隔天在其臉書上貼文,「阿姨不會讓你白白犧牲,這個社會破了很多洞,我會用盡全力來把他們都補起來」。很快地,四年已經過去了。

看著嘉義鐵道警察李承翰那傷心又無言的父母;想著被「被害妄想、被跟蹤妄想」困擾、當天四處求助無門的鄭嫌,內心無比沈重!請問蔡英文總統,要不要/能不能,把社會安全網的洞補起來?

*作者為精神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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