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杰專欄:共產黨與法律

2017-05-0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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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少奇也從不掩飾他視法律如兒戲的真實心態:一九五五年七月,劉少奇在北戴河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指示說:「我們的法律是要保護人民去同敵人鬥爭,而不能約束革命人民的手足。如果哪條法律束縛了我們自己的手足,就要考慮廢除這條法律。」他甚至宣稱:「檢察院必須掌握在黨的手裡,這個機關同公安機關一樣,同樣是黨和人民同反革命分子作鬥爭的銳利武器,必須掌握在自己人手裡。必須保證檢察機關在組織上絕對純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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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行下效,時任公安部長的羅瑞卿對法律的看法,不可能不與最高領袖緊密保持一致。當時,擁有大將軍銜的羅瑞卿是負責毛澤東安全的禁衛軍頭目,並同時掌控公安部門、檢察院和法院的大權(中共政權的強力部門從來都是「三權合一」的),是一個殺人不眨眼的狠角色。一九五五年九月十九日,羅瑞卿在全國二十一省市公安廳局長會議上講話中說:「公安、檢察、法院都是黨的工具,是黨的保衛社會主義建設、鎮壓敵人的工具,這點必須明確。但是在憲法上又規定了‘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所以,關於檢察院和法院在對內和對外的講法上要分開。當然,如果有些檢察院、法院的同志以法律上的規定來對抗黨的領導,那就錯了。凡是對這點認識上有偏差的,必須糾正。」既然如此,後來羅瑞卿被毛澤東劃為「反黨分子」,跳樓摔斷腿,又被紅衛兵裝入籮筐、帶入萬人會場批鬥,也算是作繭自縛,怪不得別人。

從最初誕生的時候起,共產黨就是一個綁匪集團,法律只是其遮羞布而已。中國人不是現代社會的公民,而是此一綁匪集團手中的人質。如今,共產黨政權更是動用國家的力量,肆無忌憚地在全球範圍內實施綁架行動,從香港出版人姚文田、林榮基到台灣NGO工作者李明哲,再到瑞典NGO工作者彼得,無論你爲何種國籍、何種膚色,都是其刀俎上任意宰割的魚肉。

徐顯明一句也不提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與法律的關係。在名義上,全國人大是最高立法機關,如同民主國家的國會。然而,在中國,就連小學生都知道,人大只是一個花瓶和橡皮圖章。英國偉大的法學家、《普通法釋義》的作者布萊克斯通在論及議會的權力和管轄範圍時這樣說:「它享有最高的、不受約束的權威去制訂、確認、增補、限制、縮減、廢除、恢復和解釋法律。」在中國,黨取代了議會的地位,議會淪為黨的婢女。只要狀況存在一天,中國就離法治國家遙不可及。

*作者為旅美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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