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婉君觀點:修正後的公司法催生台灣新創蓬勃發展

2020-04-21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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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實體發行能否發揮效益?

發行無實體股票原先只能適用在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在修法後適用範圍已擴及到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非公發公司亦可以將股份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透過電子化的登錄跟帳簿劃撥來進行股份的轉讓,取代以往紙本股票的蓋章跟交付,亦省去保管股票的成本以及避免遺失的風險,未來公司股票公開發行上市櫃的時候或許也能更快的接軌至集中交易市場的系統。但自公司法修正施行後,因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尚在研擬配套措施而尚未正式開始使用這套制度,至去年下半年後才正式上路,目前實際採用的案例仍不多,因此非公發公司發行無實體股票的成效及利弊為何皆有待後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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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先開放數位化機制,因應疫情發展更具彈性

當初為實踐全球化的投資環境所開放的數位化機制,包括董事會及股東會均得以視訊方式為之,甚至董事會亦得採行以書面決議方式辦理,股票及債券得以無實體發行,且股東會決議得採行電子投票(上市櫃公司則應將電子投票列為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已逐步預先建置數位化的法源依據,沒想到在2020年急速爆發的肺炎疫情則加速推升各產業的遠端配置,除了必須因應work from home所需的設備功能外,公司例行的董事會、股東會亦能在前述基礎下持續不間斷的運營公司,而隨後即將到來的股東會旺季,為避免人潮聚集引發感染疑慮,相信能促使更多股東參與電子表決或視訊與會,而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亦迅即發佈「因應防疫召開股東會之作業指引」,避免上市(櫃)、興櫃公司召開股東會將造成COVID-19疫情防疫破口,已預先規範因應配套及防範措施,並要求公司應加強宣導股東積極採用電子投票出席股東會,各公司亦應將相關防疫措施清楚載明於會議通知上,以便股東清楚知悉及遵行,看來疫情突如其來的發展雖使得經濟發展趨緩,但也帶動共享經濟、零接觸經濟的蓬勃發展,甚至是推動數位化轉型的最大推手,而企業亦應體認到相關風險控制應預先研擬及演練,始能在非常時期繼續維持穩定經營、突破重圍。

充分預備自己發揮主場優勢

修正後的公司法給予新創業者及投資人不少利器,往後在募資階段更能發揮協商能力,則企業應更瞭解目前的公司法體制、彈性及相關適用限制,先把公司體制打造完整,預先研擬投資條件及股權規劃,則遇到有興趣的投資人時,就可以立刻切入重點討論,也能讓創投或私募基金瞭解到公司已有充分募資準備,對於經營團隊的實力更能放心,而國際投資人更能運用相關公司設立及特別股的放寬限制,比擬其他境外投資的條件。

公司法修正後將以往法令的限制大幅放寬,給予公司在運作架構下有更大的彈性,亦提供了更多元且便利的募資方式,與國際企業投資體制接軌,更能吸引外資投資興趣,但如何妥善使用這些工具,端視不同公司的需求,建議公司及投資人均能審慎檢視公司特性及未來規劃,以量身打造最符合其需求的架構跟內容,以實踐打造友善投資環境的修法宗旨與目標。

*作者廖婉君為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吳孟融為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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