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婉君觀點:修正後的公司法催生台灣新創蓬勃發展

2020-04-21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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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公司法》上路,給予了許多新創業者及投資人不少幫助。(資料照,尹俞歡攝)

新版《公司法》上路,給予了許多新創業者及投資人不少幫助。(資料照,尹俞歡攝)

據新聞媒體報導指出,日前國發會與台灣新創圈舉辦發表會,共同發表國家級的新創品牌「Startup Island TAIWAN」,品牌形象以山脈與海洋的意念結合為「無限大」的符號,象徵台灣企業的充沛活力及無限發展的可能性,亦展現台灣新創業者勇敢出海冒險、堅毅不屈的創業家性格,重申國家力挺新創企業的政策目標。此外,科技部更於今年1月率領44家新創公司征戰美國拉斯維加斯消費性電子展(Consumer Electronics Show,CES),並有多家業者獲得CES2019 Innovation Award全球科技創新大獎的殊榮與肯定,吸引不少國際大廠及投資人目光,除增加曝光機會外,對後續募資更是大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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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者台灣新創業者屢屢在國際上備受各界肯定,台灣的「創新能力」更是名列世界經濟論壇(WEF)所公布2019年全球競爭力報告(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2019)全球排名第4名,顯見台灣企業界蓬勃發展的充沛能量,而公司法於2018年8月1日大幅修正,並於同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當時大刀闊斧修法的主軸之一,即是為了切合市場商業運作需求、鼓勵新創發展及符合國際實務潮流,參考各國立法例並借鏡實務經驗,打造全新風貌的公司法,其修法重點之一就在於鬆綁法令及增加企業經營彈性,同時兼顧強化公司治理等相關內容。

至今,公司法的修正已經施行滿一周年,其修正內容對實務運作所產生的影響也逐漸開始發酵,甚至持續催生台灣新創的蓬勃發展。以下是我們在修法正式施行超過一年後,就實務運作的發展與影響所提出的觀察與評析: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體制選擇?

過往,由於有限公司得僅設一位董事、閉鎖性公司得限制股份轉讓等特點,讓不少新創業者在創立之初,選擇先設立有限公司或閉鎖性公司,以取得更多經營彈性及節省營運成本。然而,不論是有限公司或閉鎖性公司,在後續的募資階段,勢必會面臨到成長瓶頸,且不符合創投公司、私募基金等專業投資人的期待,因而,又要面臨改制成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求;因此,在修法之後,由於公司法已大幅度放寬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特別股的彈性及得限制轉讓、並且同步開放無面額股/超低面額股、表決權拘束契約及表決權信託契約等工具後,閉鎖性公司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已無太多區分的實益,直接設立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甚至可以避免未來還需要改制的繁瑣程序,因此新創業者直接設立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越來越多,取代過往較多在初始時期使用有限公司或閉鎖性公司體制作為過渡的情況;而閉鎖性公司則轉往家族企業或特定為限制股份轉讓封閉型組織才有更大的發揮空間。

此外,由於單一法人股東投資設立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亦得僅設立一位董事即可,毋須召開董事會,亦得選擇不設置監察人,使得公司運作更具彈性及效率,解決過往外資企業不易安排三董一監人選的難題,亦大幅增加外資的投資興趣,往後如能簡便或加速投資審核及設立公司登記時程,相信更能鼓勵外資投資。

大放異彩的特別股籌資

最能彰顯修法主打的法令鬆綁及增加彈性,且在實務運作上最常使用到的修法條文,莫過於在「特別股」的部分最為明顯,以往發揮空間不大、功能主要在於籌資、並在會計上被視為負債性質的特別股,在此次修正後,參照境外公司由投資人認購特別股的籌資實務,不僅開放可以有複數表決權、甚至是否決權的特別股,除了基本的表決權外,商業實務慣例上所常使用到的反稀釋條款、僵局解決及退場機制都可以藉由特別股的設計來融入公司章程中,對於投資人權益的保障更為升級,亦可限制特別股的轉讓,有助於新創事業在籌資前期得維持投資人組成的穩定性。此外,在經濟部近來限縮章程可以調整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門檻的見解下,特別股的地位更是舉足輕重,但同時也考驗著經營團隊與投資人間談判的技巧及撰寫章程條款的功力,在法規已無限制的情形下,如何能設計出最符合該商業模式所需要的特別股內容,確實有賴於各方的談判能力、專業及經驗。

特別股(代號有「特」字者)的約定配息特性,使其較普通股更適合一般人投資。(圖片來源:Yahoo!股市)
特別股(代號有「特」字者)的約定配息特性,使其較普通股更適合一般人投資。(資料照,圖片來源:Yahoo!股市)

有面額股、超低面額股或無面額股,如何設計運用?

不論是閉鎖性公司先前所開放得以勞務及信用出資,或是鬆綁私募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的用意,都在於增加並暢通公司募集資金的管道與需求,為回應初期的募資困難,而修法後所引進國外實務常見的無票面金額股,以及藉由經濟部函釋所開放的超低面額股,對於尚未公開發行的私有公司而言,面額不再是籌資的限制;對於初期自有資金不足但有know-how的新創公司而言,更可在確保對公司有控制權的前提下去引進外部資金而擴張公司規模,此外,對於新創公司發放員工認股權等獎勵措施時,超低面額股或無面額股亦能使關鍵員工執行認購權更為順暢,發揮穩固經營團隊的目標。

然而,新公司法為鼓勵走向世界潮流的無票面金額股制度,亦將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制度的規定設計為單行道,亦即一旦公司選擇或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則無法再回復到票面金額股的制度,可能的影響包括公司已印製股票的換發程序作業、資本公積的運用及考量,另外雖然目前公開發行上市櫃的公司中已有使用超低面額股的KY公司,但數量較少,對於投資大眾來說較為陌生,因此有上市櫃計畫的台灣公司在選擇是否要採取無票面金額股制度的時候,仍然需要多方考量並深思熟慮後再依據最適合公司的發展方式為決定。

無實體發行能否發揮效益?

發行無實體股票原先只能適用在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在修法後適用範圍已擴及到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非公發公司亦可以將股份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透過電子化的登錄跟帳簿劃撥來進行股份的轉讓,取代以往紙本股票的蓋章跟交付,亦省去保管股票的成本以及避免遺失的風險,未來公司股票公開發行上市櫃的時候或許也能更快的接軌至集中交易市場的系統。但自公司法修正施行後,因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尚在研擬配套措施而尚未正式開始使用這套制度,至去年下半年後才正式上路,目前實際採用的案例仍不多,因此非公發公司發行無實體股票的成效及利弊為何皆有待後續觀察。

預先開放數位化機制,因應疫情發展更具彈性

當初為實踐全球化的投資環境所開放的數位化機制,包括董事會及股東會均得以視訊方式為之,甚至董事會亦得採行以書面決議方式辦理,股票及債券得以無實體發行,且股東會決議得採行電子投票(上市櫃公司則應將電子投票列為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已逐步預先建置數位化的法源依據,沒想到在2020年急速爆發的肺炎疫情則加速推升各產業的遠端配置,除了必須因應work from home所需的設備功能外,公司例行的董事會、股東會亦能在前述基礎下持續不間斷的運營公司,而隨後即將到來的股東會旺季,為避免人潮聚集引發感染疑慮,相信能促使更多股東參與電子表決或視訊與會,而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亦迅即發佈「因應防疫召開股東會之作業指引」,避免上市(櫃)、興櫃公司召開股東會將造成COVID-19疫情防疫破口,已預先規範因應配套及防範措施,並要求公司應加強宣導股東積極採用電子投票出席股東會,各公司亦應將相關防疫措施清楚載明於會議通知上,以便股東清楚知悉及遵行,看來疫情突如其來的發展雖使得經濟發展趨緩,但也帶動共享經濟、零接觸經濟的蓬勃發展,甚至是推動數位化轉型的最大推手,而企業亦應體認到相關風險控制應預先研擬及演練,始能在非常時期繼續維持穩定經營、突破重圍。

充分預備自己發揮主場優勢

修正後的公司法給予新創業者及投資人不少利器,往後在募資階段更能發揮協商能力,則企業應更瞭解目前的公司法體制、彈性及相關適用限制,先把公司體制打造完整,預先研擬投資條件及股權規劃,則遇到有興趣的投資人時,就可以立刻切入重點討論,也能讓創投或私募基金瞭解到公司已有充分募資準備,對於經營團隊的實力更能放心,而國際投資人更能運用相關公司設立及特別股的放寬限制,比擬其他境外投資的條件。

公司法修正後將以往法令的限制大幅放寬,給予公司在運作架構下有更大的彈性,亦提供了更多元且便利的募資方式,與國際企業投資體制接軌,更能吸引外資投資興趣,但如何妥善使用這些工具,端視不同公司的需求,建議公司及投資人均能審慎檢視公司特性及未來規劃,以量身打造最符合其需求的架構跟內容,以實踐打造友善投資環境的修法宗旨與目標。

*作者廖婉君為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吳孟融為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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