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監察院聲請釋憲不適格?失格的憲法觀!

2017-03-30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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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民進黨對於《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合憲性,深具信心,又何必在乎監察院聲請釋憲呢?(資料照,陳明仁攝)

作者認為,民進黨對於《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合憲性,深具信心,又何必在乎監察院聲請釋憲呢?(資料照,陳明仁攝)

監察院日前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即所謂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有違憲之虞,為保障人民之權利義務,決議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旋遭民進黨及若干立委痛批濫權,質疑監察院聲請釋憲的適格性何在?甚至批評監察院踰越憲政分際,針對立法權提聲請釋憲,根本是違憲之舉!然而從法理來看,這樣的批評恐怕似是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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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就不當黨產條例聲請釋憲,並未越權違憲

我國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著重於發揮「抽象規範控制」功能,依憲法第78條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7號、第553號等解釋,係授予釋憲機關(即司法院大法官)從事規範審查權限,具體適用法令之個案(裁判、行政處分)違憲或違法之審理,則非屬釋憲者職權之範圍。大法官審理釋憲案,如同一般法院審判,首先進行程序要件的審查,程序要件合法後才會進入實體審理。在釋憲程序要件的審查上,主要是確認聲請人資格及是否具備釋憲的理由。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號解釋,釋憲聲請人及原因有四,包括:「中央或地方機關行使職權」、「人民對確定裁判適用法令」、「立法委員行使職權」及「法官審判適用之法令」等憲法疑義。其中有關「中央或地方機關行使職權」的違憲爭議,依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純就文義解釋而言,機關得聲請釋憲之類型,似僅限於本身單方行使職權,或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憲法上之疑義,或機關本身適用法令抵觸憲法疑義之情形。

20161221-不當黨產委員會主委顧立雄21日至立院內政委員會備詢。(顏麟宇攝)
作者認為,不當黨產條例有諸多違憲疑慮,聲請釋憲,於法並無不合。(資料照,顏麟宇攝)

惟就學理而論,該款規定所稱「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憲法上之疑義」,不僅指機關間因行使憲法規定職權而生之爭議,即便機關間因行使職權所衍生適用法令是否抵觸憲法,若已有重要且正式表達之法律上不同意見之爭議,亦包括在內。參酌德國法上「機關爭議」(Organstreit)之法例,此種情形亦可成為大法官受理釋憲之類型。因此,監察委員受理民眾陳情調查黨產會有違法失職,調查後發現不當黨產條例有諸多違憲疑慮,已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出釋憲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況且監察院因行使調查權,發現有法規違憲疑慮,據以提出釋憲聲請,亦非無前例可循。早在民國85年間,監察委員因案調查,發現司法院及法務部在無法律授權之下,發布「法院辦理刑 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等,與人民訴訟權利或人權有關之行政命令或內規,嚴重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等疑義,乃經院會決議提出釋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因此作出釋字第530號解釋。某位法學教授出身的立委,認為政府機關在行使職權時如果有違憲疑義,過往經驗可能是由行政院或立法院提出釋憲,無從理解監察院提出釋憲的適格性。然而自以上說明來看,這位委員如果不是無知,就是公然扯謊!

排除機關對法律違憲疑慮聲請釋憲,造就立法獨裁

又有立委批評,依據憲法規定,監察院負責行使糾舉、彈劾和審計權,司法院主要職責在違憲審查,目的在於統一解釋法律,定紛止爭。監察院不行使糾舉、彈劾,轉而認定《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違憲,並向司法院聲請釋憲,「正事不做,轉行當政治打手」,根本就是濫權。然而監察院只是因行使職權遇有法令有違憲疑慮,依法提出釋憲聲請,其僅具有釋憲的「聲請權」,違憲與否仍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認定,根本未侵奪其他憲法機關的權限,何來濫權可言?倘若此種濫權說的邏輯可行,依憲法規定,立法院負責立法及監督行政權,亦不及於法令違憲與否之認定,立委就其職權聲請釋憲,豈非也是「正事不做」的濫權之舉?

20170120-SMG0045-006-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聽證會。顧立雄與葉慶元。(蘇仲泓攝)
作者認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違憲問題為其次,真正的問題是立法權凌駕於其他權力之上而無法制衡。(資料照,蘇仲泓攝)

再者,民進黨及立院黨團認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是為了解決黨產問題,是重要的轉型正義工程,法的民主正當性明確,監察院聲請釋憲,質疑、介入立法權,明顯是違憲行為。毫無疑問,《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是民進黨運用其國會多數強勢立法的產物,暫且不論其立法過程及內容所引發的違憲疑慮,以及是否曲解轉型正義內涵,執政黨這種代議制議會至高論,立法行為不容質疑的憲法觀,無疑才是國家紛爭不斷的根源。

眾所周知,代議政治可能造成悖離真正民意的結果(例如「一例一休」的修法),故現代立憲主義的精神,莫不透過權力分立防止政府權力的濫用,以維護人民權利,這當然包括對立法權的節制。從而國會即便具有直接的民意基礎,也必須受到其他憲法機關的制衡,否則立法院所制定的法律,不具直接民主正當性的大法官何以有權將其宣告違憲?因此,執政黨高舉立法權至上,排除其他憲法機關因行使職權提起釋憲聲請,不但悖離現代憲政主義精神,更將造成立法獨裁!

至於將非我黨總統提名任命的監委,只因立場見解不同,即黨同伐異扣上「黨意監委」、「十足的黨國餘孽」等政治大帽子,更是令人啼笑皆非。這樣的論理如果成立,蔡英文總統上任後所提名任命的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豈非都成了民進黨的「黨意大法官」及「黨意考委」?果真如此,監察院聲請釋憲,豈不是「自投羅網」,釋憲結果又焉有懸念哉?難道執政黨真正擔心的是,這些「黨意大法官」會違悖黨意,作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違憲的認定?

倘若民進黨對於《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合憲性,深具信心,又何必在乎監察院聲請釋憲,透過司法院大法官釐清相關爭議,不正也是法治國家的常態。然而身為執政黨,竟氣急敗壞、口不擇言般攻訐監察院,不但顯得對於《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合憲性心虛,更曝露出其失格的憲法觀!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內政法制組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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