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觀點:拾荒冤獄,朱門酒肉

2014-11-18 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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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實質違法性,不應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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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天福案本人追隨馬以工委員調查時,曾約詢當時檢察總長黃世銘先生。黃總長特別提出74 年台上字 4225 號判例:「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強調在沒有實質違法性情況下,不應繩之以法。

尤天福案102司調0017 經監察院調查提出報告,也曾引起社會關注。但又見老婦陳吳妙拾荒維生,被指為竊盜,而遭判刑。現今社會貧富不均愈發嚴重,豪奢者精緻飲食、住宅上億,華服美車,檢察官與法官們年收入也二百餘萬,大概很難想像終朝撿拾,月僅數千元的困苦。十九世紀,維也納貧婦因飢寒偷麵包育子,引發「社會決定論」的熱烈討論。1872年Rudolph von Ihering,更撰成”Der Kampf ums Recht”造成自由法運動,台灣部分法官與檢察官早已不顧人權與法理,渾然不覺「概念法學」的冷漠與疏離。還要死多少司法判決下的冤死鬼,才能警醒這些司法恐龍們?

2012金馬獎最佳創作短片《拾荒少年》具體反應社會對拾荒者的歧視和不公平對待)


*作者為文大法研所教授、兼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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