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觀點:拾荒冤獄,朱門酒肉

2014-11-18 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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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荒者身處社會底層,得不到司法的公平對待。(取自《拾荒少年》微電影畫面)

拾荒者身處社會底層,得不到司法的公平對待。(取自《拾荒少年》微電影畫面)

拾荒老婦陳吳妙以拾荒維生,在一處空地撿拾雨鞋三雙及紙箱四只,未徵得告訴人施某同意,檢察官認為竊取他人財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認為被告態度尚佳,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竊取財物價值輕微,以其七十七歲高齡,且不識字之智識程度等情狀,判處拘役五天,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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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鐵條三十天

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易○○稱 產業道路旁其農地,發現尤天福竊取田邊所置鐵條,稱價值為 200 元,向岡山分局報案。報案後警察局發還鐵條,次日並將尤天福以高縣岡警偵移字第 00970033890 號函刑事案件報告書,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內勤檢察官張○○詢問尤天福行竊動機、鐵條用途等。承辦檢察官陳○○以97年度偵字第22127號聲請簡易判決。該案系爭之四條鋼筋疑為僅比尋常所稱鐵絲略粗之 6mm 鋼筋,係做樑結構的鋼筋箍用, 九十七年每噸價格不到 20000元,即每公斤約20元。4根鐵條總長1.2米,約0.2664kg價格僅5.38元。高雄地方法院於 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97年度審簡字第5128號簡易判決,判處尤天福拘役參拾日,嗣經尤天福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繳納罰金三萬元結案。

(橙色標線寬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為 5cm寬。依馬以工委員推算,鐵條應為6mm之鋼筋箍料,每隻鐵條約為 30cm長。平常稱5mm即為鐵絲。/作者提供)

一個紙箱一條命


四年之後,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曾○○向岡山分局報案,主張尤天福竊取他置於自宅門外紙箱,警訊時曾○○主張該紙箱價值 15000 元。尤天福警訊時表明紙箱置門外,且當日已還給曾○○並向其道歉。紙箱經該局製作贓物認領保管單而發還曾○○,案移高雄地院檢察署經該署分101年度偵字第24582號偵辦。承辦檢察官王○○於 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日 訊問尤天福,告以認罪才會考慮給一個機會,不認罪就是起訴給法官裁判,尤天福遂答認罪。惟尤天福嗣後持鹽酸至曾家門口服用,自殺身亡。

(卷內顯示紙箱放置照片,係曾○○事後模擬,無法確定是否當時情景,若屬實確實在門外,且鐵門拉下。/作者提供)

看到這樣的判決,因貧拾荒,被指偷竊,判刑尋死,於心難忍。曾填詞五首:《嘆高雄拾荒郎撿紙箱遭檢方傳訊後自戕。調寄十六字令》


咦! 黃卷青燈未第時。 寒窗苦, 盼得角巾欹。

哼! 赫赫三班堂木驚。 當須有, 莫作喙爭聲。

嗟! 拾乞花郎當賊拏。 謀生計, 伍角進官衙。

吁! 寒噤銜冤莫敢呼。 向誰訴, 吞鴆魄魂除。

唏! 仰望甘霖解民悲。 青雲上, 幾個論是非。

刑法真殘酷若此?

(一) 量刑輕重

刑法第 五十七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包括: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以上諸種都應作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二) 減輕其刑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刑法第五十九條,仍得酌量減輕其刑。

(三) 免除其刑

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四)緩刑宣告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輕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緩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真無法解救?


(一) 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三條規定:「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二) 緩起訴

第二五三條之一第一項:「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三)寬免典刑

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檢察官不是法官


年輕檢察官自以為自己是「法官」,行使所謂「獨立審判」。殊不知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二條「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檢察官紙是行政院以下法務部所屬兼具司法屬性的行政官員,應奉行猶同以臂使指的「檢察一體」。檢察首長可以行使指揮監督權、事務收取權、事務移轉權。年輕資淺檢察官自行其是,不聽從主任檢察官,甚或檢察長的指揮領導。原先師徒相承(apprentice ad barras)的制度落空,欠缺社會歷練之年輕檢察官在獨立作業情形下,有時作出與社會通念不符的判斷。

檢察官、法官沒有擔當


法官、檢察官本應沒有升遷的問題,只有資歷深淺的差別。但事實上法官、檢察官還是有所謂升遷輪調,且常以案件之起訴定罪率為主要依據,檢察官常因此努力設法達成被告自白、認罪。遊走威脅利誘邊緣的各種方法因運而生。甚至不堪的辱罵、諷刺,皆有所聞。不起訴處分因冒被害人再議之風險,重以制度上較為謹慎而需簽核等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輕微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或是一行法免除其刑或是宣告緩刑,年輕資淺法官或檢察官多採迴避態度,極少就案件本質,寬免典刑。

無實質違法性,不應繩之以法


尤天福案本人追隨馬以工委員調查時,曾約詢當時檢察總長黃世銘先生。黃總長特別提出74 年台上字 4225 號判例:「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強調在沒有實質違法性情況下,不應繩之以法。

尤天福案102司調0017 經監察院調查提出報告,也曾引起社會關注。但又見老婦陳吳妙拾荒維生,被指為竊盜,而遭判刑。現今社會貧富不均愈發嚴重,豪奢者精緻飲食、住宅上億,華服美車,檢察官與法官們年收入也二百餘萬,大概很難想像終朝撿拾,月僅數千元的困苦。十九世紀,維也納貧婦因飢寒偷麵包育子,引發「社會決定論」的熱烈討論。1872年Rudolph von Ihering,更撰成”Der Kampf ums Recht”造成自由法運動,台灣部分法官與檢察官早已不顧人權與法理,渾然不覺「概念法學」的冷漠與疏離。還要死多少司法判決下的冤死鬼,才能警醒這些司法恐龍們?

2012金馬獎最佳創作短片《拾荒少年》具體反應社會對拾荒者的歧視和不公平對待)


*作者為文大法研所教授、兼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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