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為何醫療科技評估制度需要納入病友團體聲音

2017-03-27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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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醫療科技的評估重要的是要有公開透明的過程,讓病友、公民能夠參與是重要課題。(鐘敏瑜攝)

作者認為,醫療科技的評估重要的是要有公開透明的過程,讓病友、公民能夠參與是重要課題。(鐘敏瑜攝)

病友團體參與「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被賦予法源地位是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之規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前二項標準之擬訂,應依被保險人之醫療需求及醫療給付品質為之;其會議內容實錄及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等相關資訊應予公開。於保險人辦理醫療科技評估時,其結果並應於擬訂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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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新藥收載給付流程」在進入二代健保時代以後,陸續有新的變革,最大的改變就是從原本一階段式的「專家會議審查」變成兩階段式的「共同擬訂會議決策」。再者,病友團體可列席共同擬訂會議的基礎,也是歸列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的架構下。因此,新藥收載給付決策過程納入公民參與或是病友團體聲音,是二代健保變革後的基本精神。

再者,醫療科技評估考量醫療倫理之聲浪,其法源依據亦來自健保法第42條-「前項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並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亦同。」

醫院、醫生、醫師、護理、護士、掛號、健保、看病、病人。(翁俊翹攝)
作者認為,醫療評估應要公開透明。(資料照,翁俊翹攝)

在上述的法源基礎架構下,醫療科技評估始有「病友參與」之聲浪,健保署為擴大民眾參與醫療科技評估機制,亦在健保署網上設立「新藥及新醫材病友意見分享」平台,此平台主要目的為,針對欲申請給付之新醫藥品,在提共同擬訂會議前,先蒐集病友對該醫藥物之使用經驗,健保署亦將收集後之意見彙整供共同擬訂會議決策參考。

健保署於2011年公開第一份醫療科技評估報告,這是醫療科技評估走向公開透明的第一步。2013年二代健保推行之後,在健保法的基礎架構下,醫療科技評估報告亦加入醫療倫理等議題,但礙於國內可參考之資料有限,醫療倫理之議題並無著墨太多。從2011年至今,健保署在其網站上公告了約119份醫療科技評估報告。但若無適度宣傳,醫療科技評估在諸多公眾政策議題當中,可能仍無法普及大眾,更遑論自己的權益自己顧的公眾參與目標。

蔡英文總統上台後,我國公民參與的聲浪轉成一種基本定調的共識,關於國內各項與大眾權益相關的建設,陸續都有「自己的政策自己救」的聲音。當公民欲開始參與涉及高度專業的臨床證據或醫療相關議題,其培養公民或是病友團體有足夠的基本知識瞭解「健保新藥收載給付流程」或看懂「醫療科技評估報告」,實為目前醫療衛生政策之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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