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書弘觀點:三權分立,真的就是有效制衡的答案嗎?

2017-03-23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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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第9巡迴上訴法庭9日做出判決,維持暫停執行川普的簽證禁令,提告的華盛頓州檢察長弗格森(中)面露笑容。(AP)
聯邦第9巡迴上訴法庭2月9日做出判決,維持暫停執行川普的簽證禁令,提告的華盛頓州檢察長弗格森(中)面露笑容。(AP)

從歷史經驗來看,有效的分權制衡架構能形成有利於民主政治持續發展的環境,的確是民主實現獲得突破的轉捩點;而未達有效分權制衡的社會,其民主是脆弱的、也是跌宕顛簸的,其民主的現狀,可能只是暫時建立在某個勢力對自我權力的克制,一旦局面改變,極容易出現民主倒退與走向偏鋒,這種困局,可以稱之為「中等民主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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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目前的分權架構,並未將歷史累積下來的缺陷進行補正、未體察制度原意,也未深刻思考政治制度設計應體現何種價值,反而在政治人物各自算計、條件交換與折衝妥協下,拼湊出內在邏輯充滿矛盾的制度現狀,在漸近民主化過程中,伴隨的是從五權憲法被逐步變更為總統制,及以黨領政控制關係的延續。

1997年修憲所仿效的法國第五共和體制,本質上是戴高樂自視高於一切權威、強人政治思想的具體展現,法國學者美其名將之稱為半總統制或雙首長制,其實只是一種文辭修飾。不論在學理上、或是實踐上,均有明顯的缺陷。

因為這樣一種架構,根本未將最基本的分權制衡設計考慮在內,或者應該說,是刻意排除對總統的制衡。行政院長成為總統的安全氣囊,代替吸收所有的政治究責與衝擊,肇致許多有治國抱負的專業人士、或有民意支持的地方首長,不願成為閣揆,不但難以培養政治家,也是社會整體的損失。舉足輕重的大法官人選,則又不採法國第五共和由司法高等委員會集體提名方式,反而因襲內在邏輯並不相同的美國制度,由總統單獨提名。

是次修憲後的憲法,既已非五權憲法的權能區分,也缺乏三權分立的精神,不但總統有權無責,憲法權更加孱弱,而監察、考試擔負的本是主權擁有者對政治代理人與代行機關的監督之責,經由修憲,反而被收歸為總統權力。原作為主權象徵的虛位總統掌握實權,進一步衍生出雙重代理問題,人民選出的政治代理人,卻有2個效忠對象:一是總統、二是人民。兼任黨主席的總統,透過黨紀力量的貫徹,致使政治代理人執行總統意志更甚至代表民意。

因此,以黨領政的控制結構不改變、主動維護憲法所承載價值觀的憲政法院繼續缺位,三權分立也僅是徒具形式而已。國家主人要掌握自身命運,不被政治代理人操弄,我們需要的是從人民利益出發的思考,而非政黨利益與政治算計,有效制衡是民主政治的基礎結構,是能否朝向善治的關鍵,這些層面立即可以推行,並無需等待修憲。反之,若真要啟動修憲,我們更需要謹慎把關,防止重蹈20年前的覆轍。

 

*作者為前投信海外投資長、歷史學人,私塾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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