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書弘觀點:三權分立,真的就是有效制衡的答案嗎?

2017-03-23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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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跟進洛克的主張並加以修正,他認為立法權歸於議會、行政權歸於君主、司法權則歸屬獨立的審判法院,政府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權分立,相互制衡。其實,孟德斯鳩的司法權獨立並非創舉,可能既學習自羅馬共和國的裁判官歷史,也參酌當時英格蘭已經建構的制度:由自然法長期發展而來的普通法、救濟的衡平法累積判例、及其承載的傳統價值觀,實質上超脫於任何一時的君主與貴族意志,此種尊重固有價值觀的宗法權威是整個英格蘭社會行為規範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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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於早已被許多人視為常識的孟德斯鳩三權主張,從古今中外許多社會的實際政治運行經驗,可看出以下事實:所有運作有效的分權制衡架構,皆有賴於主權、執政權、宗法權威、專業權威等4項權威的健全發展與平衡,宗法權威主要源於自然法與長期傳承的價值觀;專業權威則來自於專業人士無私的使命感。

即使是總被引為三權分立制度範本的美國憲法,也與孟德斯鳩的原始主張不盡相同。為防止任何形式的獨裁、政府濫權、和多數暴政,美國憲法的分權設計,一方面是對政府權力做出分割,另一方面也是著眼於對人民主權演變為多數權威做出制衡。

根據美國憲法及其修正案,美國聯邦政府由國會、總統及其內閣、最高法院等3個部門組成:國會區分為參議院與眾議院,分別代表各州與全體公民行使立法權,並相互制衡;行政權歸屬於總統,總統及其行政團隊負責執政;司法權歸屬於最高法院,負責合憲審查,傳承維護宗法權威。

必須特別強調的是,美國參、眾議院雖行使立法權,但總统有權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美國總統由全體公民投票、經由選舉人團映射各州民意選出,亦可發佈具備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但國會透過預算審核而得以監督行政部門;最高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從憲法精神出發,藉由判例對法案內涵發揮影響力,行立法之實,並可逕行宣布總统命令或國會的決議違憲。因此,3個部門既各自獨立行使職權,實則又含括彼此部分權力,而能相互牽制。

美國總統歐巴馬(左)與眾院議長貝納(右)正為了美國聯邦政府舉債上限傷腦筋。(照片:美聯社,版面構成:風傳媒)
美國前國會眾議院議長貝納(右)與前總統歐巴馬(左)。(照片:美聯社,版面構成:風傳媒)

由於美國制憲先賢的洞察力,美國憲法特別對大眾民意形成多數權威的潛在可能性,設計預防性架構,在其後實際落實的2百餘年來,亦藉由創造憲法慣例、政治參與者自我克制、與各專業領域人士堅持專業自律,並做出多項修正而能有效運作至今。所謂媒體的第4權,指的應是如果大眾傳播媒體長期堅持報導專業、恪遵新聞倫理,而能累積出社會大眾的信任,從而對其他權威能有所制衡,這便是專業權威的其中一環。

換言之,美國運作尚稱完善的分權制衡體制,便是建立在主權(體現於分立的立法權)、執政權(全民託付予選舉產生的總統)、宗法權威(最高法院主動守護由憲法承載的價值觀)、專業權威等4項權威的健全發展與相互平衡的基礎上。聯邦法院判決川普的移民禁令違憲,便是最新的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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