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出自「能混就混」者的年金改革草案

2017-03-0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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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前民眾抗議年金改革。(資料照/蘇仲泓攝)

國防部前民眾抗議年金改革。(資料照/蘇仲泓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出爐了,全案洋洋灑灑近百條!好不容易看完後,不禁歎了一口氣,這真的是全民所期待的合理改革嗎?除了部分條文急就章而粗制濫造以外,最大的問題是,這次立法將「原則變成例外、例外變成原則」,顛倒了正確的作法:調整退休給付的參數是原則,設下天花板的高限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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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所定年金給付公式,除了退撫基金提撥率外,還有許多的計算參數,包括:基數內涵(本俸×2)、計算基準(以退休最後在職月為準)、任職年資(每年2%,最高加計35年)及公自提比率(65%、35%)。當一個公務員退休時,利用這些參數就可以算出他每個月能拿到的退休金。這些參數都是退休金的計算基礎,正是改革中所應調整者。例如:某甲服務30年,退休時本俸4萬,每月退休金就是4萬×2×30×2%=4.8萬。如果他有舊制年資(84年以前),再加上舊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俗稱18趴優存),約莫就是全部月退所得。這個月退所得就是所謂替代率的分子,過去是以公務員最後在職月本俸×2當作替代率分母,如此就可得出一個公務員的退休所得替代率。

民國84年起,公務員退休由「恩給制」改為「年金制」,目的不外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增加公務員退休所得。然而,回頭檢討當時的政策修法,卻大有問題。癥結在於:「有利全採、不利全刪」。例如:新制不但逕自將計算退休金基數內涵由「本俸」調高為「本俸×2」,最高計算年資也由30年提高為35年。同時,規定公務員辦理退休時,其全部年資計算退休金,應選擇同一給付方式請領;另一方面又維持其舊制年資仍得領取18趴優存,造成一些公務員退休所得替代率超過100%的荒誕現象。後來,主管機關銓敘部分別在扁、馬前朝兩次以命令方式設下替代率高限,來防堵類此情形。由於適用高限的人不多,這種暫時的權宜之計,尚情有可原。

這次改革將退休撫卹兩法合併,重起爐灶,不但沿用設限(從打7.5折起跳逐年降至6折)老招,而且變本加厲,幾乎人人適用,無一倖免。筆者不禁要問,法條中那些計算參數有何用處?簡單地以設高限的兩三個條文和附表計算年金,不就得了。

年金改革者之所以如此設計,豈非變相讓公務員繳多領少,最後年金核定多寡還是由高限控制。參數中只改了其中兩項:第一、年資計算上限增至40年;第二、計算基準改為退休前平均5-15年。這所造成繳多領少的結果,也就算了,畢竟還符合所得與所繳相當原則。但最氣人的是,一般公務員明明薪水沒有領到本俸×2,其實只有本俸×1.5或1.6,這也是之前退休金領多的關鍵。而此次卻不改,讓新進人員繳得更多,總量打折後領得更少,這是最不合理的地方。

仔細檢視草案,諸般設計對資淺的公務員最為不公不義,很有可能40年後退休者所領到的年金(含公保年金),在7年內僅止於自繳的部分。換句話說,將來65歲退休的人要活過72歲,才有可能受得到國家的照顧。真是這樣,那還不如將自繳基金交給民間公司理財,或放在銀行生息,來得划算。對基層新人而言,這種制度的改革方式,使得高階資深者久占不退。升遷既已無望,年金又繳多領少,只能過一天算一天,遑論有何理想抱負。未來草案倉促通過後,不難想見後遺症將層出不窮,或許可能造就出一大堆「士氣低落」、「能混就混」的公務員。

總之,30多年前第一次年金制度設計錯誤,造成公務員退休年金過於豐厚,如今基金瀕臨破產。此時,並非不能進行第二次改革,相信大部分的公務員都會共體時艱。但是不希望制度方向再次錯誤,短視近利地使用欺騙的手段,來傷害公務員的尊嚴與士氣,有意無意製造退休與現職、資深與資淺,甚至高階與低階之間的對立。筆者認為一個合理的年金制度改革,起碼從前端既有的基礎上調整相關計算參數著手,不論退休人員、即將退休的資深人員或新進人員,一律照歷來大法官解釋意旨,照顧他們退休後的「基本生活」。而不是不顧生活照顧的法理,昧於給薪現況,只維持多繳少領的參數,製造假象讓人看得到、吃不到,最後在後端設限大砍給付。

換句話說,既然依計算公式參數按月扣繳公務員退撫基金,原則上就應該依公式給付月退金。如果取消18趴優存,加上調降基數內涵回歸本俸×1.6,退撫基金還是入不敷出,不妨考慮將年資計算由每年2%逐年降至1.5%(最高計40年=60%),一樣可以達成所得替代率6成的目標。最後,再次重申年金制度攸關公務員重大權益與世代正義,許多人都睜大眼睛在看。畢竟開大門、走大路來調降年金所得,才是符合程序正義、可長可久的制度改革!

*作者任職於公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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