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改革覊押夜審,不能只做半套!

2017-02-21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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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作者表示,司法院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將嚴格禁止覊押審訊於深夜進行。(取自文化部網站)

司法院。作者表示,司法院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將嚴格禁止覊押審訊於深夜進行。(取自文化部網站)

在刑事訴訟案件中,常見被告為檢方聲押後法官漏夜審訊,直到凌晨才裁定羈押,如此漫長過程不僅讓檢方、律師及被告人仰馬翻,更有侵害被告人權的疑慮。為完備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日前司法院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將嚴格禁止覊押審訊於深夜進行,使被告及其辯護人能有效行使防禦權,以保障基本人權。此項修法固可落實保障被告人權,以及刑事訴訟程序之正當性,然而對於刑事偵審實務運作,卻有一定之影響,據聞法務部對此一修法即持保留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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覊押夜審悖離人權保障

按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實現國家對於犯罪人之刑罰權,同時落實人權保障。從而刑事訴訟過程必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要求,尤其是對於被告的訊問,必須以公正的手段為之。依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規範禁止不正訊問之目的,在於維護被告陳述與否之意思決定及活動之自由,即學理上所謂的「任意性」。其中對被告為疲勞訊問,法條明示為不正訊問之一,蓋被告在身心俱疲之情形下,其自由陳述的任意性勢必受到嚴重之影響。

至於以不正訊問方法取得被告陳述之效果,該陳述即不得作為證據(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56第1項),例如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7283刑事判決即謂:「本諸禁止強制取得供述之原則,被告以外之人因受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所為不利於被告之陳述,亦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在夜間訊問犯罪嫌疑人方面,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2項規定,除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或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或有急迫之情形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何謂「夜間」?依同條第3項規定,係指日落後日出前。因此,若偵訊在日落前開始,至日落時尚未結束,犯罪嫌疑人得拒絕在日落後繼續進行偵訊。若警方想在日落後繼續偵訊,則必須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拒絕夜間訊問之權利,並取得其明確同意後,始得為之。犯罪嫌疑人倘於夜間被捕到案,警方亦須踐行相同程序,方得為夜間偵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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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表示,於深夜進行偵訊,通常被告已處於身心俱疲的情況,不僅有違人道,其是否出於自由意志而陳述,非無疑問。

一般而言,夜間是休息的時間,於深夜進行偵訊,通常被告已處於身心俱疲的情況,不僅有違人道,其是否出於自由意志而陳述,非無疑問。為避免警察利用夜間對犯罪嫌疑人疲勞轟炸,故禁止警方進行夜間訊問,而犯罪嫌疑人亦有權利拒絕。至於違反本條規定所取得犯罪嫌疑人不利之陳述,則不得作為證據(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1項)。惟此禁止於夜間訊問之規範,僅針對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法官及檢察官則不在禁止之列。

此外,有關夜間覊押審訊之規範,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4項規定,法院受理羈押之聲請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或深夜始受理聲請者,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換言之,原則上並未禁止法院於夜間審理羈押案件,僅例外賦予被告拒絕夜間審訊之權利,以致實務上仍常見法官於夜間為羈押之審訊。

改革覊押夜審,徒法不足以自行

由於法院審酌羈押的決定,往往是在深夜中在開庭,幾已形成實務運作的慣例,此似違悖刑事訴訟法要求禁止夜間訊問的精神,而羈押庭動輒超過十幾個小時,此種夜間冗長的審查程序,顯然與人權保障背道而馳。因此,為免疲勞訊問之虞,司法院擬修正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明定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嚴格禁止深夜訊問,此一導正實務運作陋習、保障人權的作法,應值贊同。

然而據司法院發佈的新聞稿及相關報導,僅提及未來禁止深夜訊問,時間以晚間十一點為限,並無其他更進一步規範及具體措施,此恐衍生出其他問題。

未來如果嚴禁止夜間羈押審訊,在停止審訊期間被告應如何處置?即是一大問題。若是將被告釋放,對於重大案件是否合適?又應有如何相應的保全措施與人力,以防止被告逃匿?倘若將被告留置於審訊機關,是否應安置於適當場所,以避免影響其陳述的任意性?此不僅攸關被告人權,更可能加重司法資源的耗費,如果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恐造成實務運作上的問題,這也可能是法務部反對修法的理由所在。

此外,現行有關禁止夜間訊問之規範,僅針對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法官及檢察官則不在禁止之列。未來若修法禁止法官於夜間為羈押審訊,是否應進一步規範禁止檢察官於夜間訊問?否則檢察官豈非成為不受拘束的化外之民。然而與此同時又須考量憲法第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有關24小時內移審及聲請羈押之規定,妥適為相應的配套規範,方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既寓有保障人權之目的,而禁止於夜間訊問被告,又關乎國家行使刑罰權之公正性與正當性,漏夜進行羈押審訊,不僅侵害被告人權,對於參與審訊過程之人,不論是法官、檢察官及辯護人等,亦極為不人道。因此,修法導正此等陋習,實有其必要。然而若無妥善相應的配套措施與人力,以及進一步規範禁止檢察官夜間偵訊,不僅衍生其他問題,也將使良法美意大打折扣,改革為德不卒!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會內政法制組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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