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淵森觀點:法律學是專業不因民粹而通俗

2017-01-25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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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門專業,本來就有一定的專業門檻。

法律是門專業,本來就有一定的專業門檻。

近年來民眾對司法有許多不滿,要求法律及判決書應通俗化,讓民眾容易理解。但筆者認為,就如同會計學、建築學是專業領域,法律學也是專業領域,不是常識,法律及判決書也難以通俗到讓普羅大眾都能輕鬆理解。法律學為何是專業領域,筆者試著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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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龐雜且變動頻繁

廣義的法律包含憲法、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行政機關依法律制定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等,多如牛毛。在法源法律網的法規新訊中,光105年就有2406筆新訂、修正及廢止的法令。從與民眾日常生活最貼近的民法來看,該法有1000多條條文,若因民事案件涉訟告上法院,訴訟程序所適用的民事訴訟法也有超過500條的條文。要了解民法及民事訴訟法的內容,當然要找相關的書籍來閱讀。民法179至183條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才區區5條條文,王澤鑑教授就寫了一本「不當得利」的書;民法第757條到第966條是物權篇,共計210條條文,前大法官謝在全先生所著上中下三冊的民法物權論及吳明軒法官所著上中下三冊的民事訴訟法,都是近2000頁的鉅作。不要說民眾望之卻步,連法官、律師看了也倒抽一口氣。

法律條文往往不是鉅細靡遺地把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都作明確規範,實際適用法律的時候常常有解釋及補充的必要。除了學者的著作外,700多號大法官解釋、歷年來的判例、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決議、法律座談會,指標性判決等等,都是法律解釋的重要參考。一個案件中同時牽涉多部法律時,相互交錯的法律關係更加複雜。民眾遇到具體案件時,幾乎都不知道要如何尋找相關資料,更沒有能力判斷有哪些法律與該案件有關。

(二)法律術語及概念抽象且拗口

法律文字的特色是使用專門術語,每個法律名詞,均有其固定意義。法律術語是把本來需要長篇大論說明的觀念,簡化成幾個字,諸如民事案件中的既判力、訴訟標的,刑事案件中的案件單一性同一性、累犯等等。法律術語有些是法律所明文,例如刑法第10條規定「公務員」、「公文書」、「重傷」、「性交」的定義等等。有些民眾要求司法界不要使用他們看不懂的法律術語,但是若不使用精確的法律術語,不僅可能會違反法律條文,更會造成適用上的不精確及混亂。就像公司發布的財務報告,必然使用諸如「折舊」、「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等會計科目,民眾若看不懂,應該自己設法了解,而不是要求公司發布的財務報告裡不要使用這些他看不懂的會計術語。

法律的條文文字抽象,也是法律難以通俗化的原因之一。例如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這條文中的每個字都看得懂,但合起來的意思卻難以理解。除了條文抽象之外,法律中的有些抽象概念也與一般人的常識有違背。以物權行為無因性為例,物權行為無因性是指物權行為不因債權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而受影響。例如:我到便利商店向店員說「我要一杯拿鐵,去冰,不要糖」,店員回答「好的」,我與便利商店之間就成立了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我把50元交付並移轉所有權給店員(物權行為),店員把拿鐵交付並移轉所有權給我(物權行為),我當場拿著拿鐵喝了一口,發現有酸臭味,反應給店員知道,並表示我要退錢(解除契約),這時候拿鐵的所有權仍然是我的,50元的所有權是便利商店的,不因為解除契約而導致50元的所有權變成我的,此即物權行為無因性。店員把50元的所有權讓與並交付給我(處分行為),我才取得50元的所有權,若店員不還給我50元,因為50元的所有權目前是便利商店的,所以我無從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應該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物權行為無因性的概念繼受德國或瑞士法制而來,也經我國學說及法院所肯認,但是此一概念對民眾來說難以理解,而法律中比物權行為無因性更複雜難懂的觀念可多的是。

法律術語中有些相當拗口。舉例來說,民法第967條規定:「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這到底在講什麼啊?這條文可以解釋為「直系血親就是一個人出生的起源,例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等,或是從一個人所生育及繁衍的後代,例如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但是法條文字規定直系血親及旁系血親的定義,法官在開庭時能用白話的方式解釋讓民眾了解,但在判決書中仍宜忠於法律文字。

(三)法律學專門化

法律學在學術上大致可分為基礎法學、行政法學、民商法學及刑法學,體系不同,原理原則迥異。近年環境保護、網路、生物科技、綠能產業的發展,法律也發展出相對應的新興法學領域。現今法院也朝向專業化發展;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高雄少家法院都從普通法院獨立出來,普通法院中又區分辦理刑事、民事、少年、家事的法官,另就勞工、性侵、原住民、軍事案件等成立專股而由專人辦理。學者還建議法院應更專業化而應成立財稅法院及商業法院。就算是「什麼案子都接」的律師,也不是真的萬法皆通。法律學涉及領域非常廣泛,且具有高度的專門性及技術性,連法律專業人士都無法全面理解,何況是一般民眾。

讀者看到這裡,應該會覺得法律好複雜哦?沒錯,法律就是這麼複雜。難道沒有讓法律變得簡單易懂的方法嗎?有人建議司法院製作課程,解說基本的法律知識。筆者認為最近司法院在官網以影片說明法官與檢察官的不同,是個不錯的宣導,但若要求司法院錄製影片講解各種法律,並依修法進度更新,上網供民眾觀看,恐怕就不是司法院目前的能力所能負荷。在目前的現實情況下,民眾想要了解法律,最簡便的方式還是去找相關書籍來閱讀。

法律既然這麼複雜,那法官可以用白話文寫判決,讓民眾讀得懂嗎?現在的判決書都是以白話文書寫,民眾之所以覺得看不懂,其實是因為無法了解判決書中所內含的法律術語及概念。有些案件法律關係錯綜複雜,用再怎麼淺白的字眼,也不可能在判決書中從基本概念開始講起;律師界有主張判決書應該讓國中畢業生都看得懂,但這樣的主張顯然是過度簡化法律及忽視個案的複雜性。對於有些人批評判決書中「核被告所為」、「爰審酌被告」、「犯行洵堪認定」等字眼太文言,「核被告所為」就是「審查被告所做的行為」;而「爰審酌」的「爰」只是判決書習慣的發語詞,沒有特別意義;「犯行洵堪認定」就是「犯罪行為可以認定」,這些用語雖然不是日常生活的用語,但從判決書前後文來看,應該都可以輕易了解意思。至於有些判決書會用三重、四重否定的用語,令人不易理解,但此類判決近年來已經有顯著的減少。

法律如此複雜難以理解,民眾面對法律時自然會感到無助,甚至憤怒。筆者認為社會經濟蓬勃發展之下,未來的法律規範只會更多,民眾希望法律通俗化的期待,恐怕不會實現。民眾面對具體的法律案件時,無助、憤怒,或是不明究理的謾罵,都無濟於事,透過自行閱讀研究或尋求專業意見,親自了解具體個案的法律關係,才是正途。(如何督促律師,見〈你花大錢請的律師在鬼混嗎?〉)

政府調查我國國民識字率有98.5%,但我懷疑這個調查的標準是不是太寬鬆。因為在我與同事的法庭經驗中,就常常遇到「不識字」的民眾。例如有人拿著不起訴處分書中「縱然被告構成傷害罪,其提起告訴也已逾6個月告訴期間」的段落,說檢察官已經認定「被告構成傷害罪」,顯然他看不懂「縱然」及「其提起告訴也已逾6個月告訴期間」這些字。還有人拿著判決書中記載原告主張的內容,說法院已經認同原告的主張,判他贏,完全無視判決主文是「原告之訴駁回」。這些民眾也應該列入「不識字」的國民才是。國民「識字率」不提升,就算法律及判決書再通俗再白話,也是枉然。

*作者為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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