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兩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人權報告結論之感想與建議

2017-01-26 06:20

? 人氣

20170120-SMG0045-010-台灣兩公約國際審查20日告一段落,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於審查結束後,在場外召開記者會發表共同聲明。(資料照,洪與成攝)

20170120-SMG0045-010-台灣兩公約國際審查20日告一段落,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於審查結束後,在場外召開記者會發表共同聲明。(資料照,洪與成攝)

20170120是一個特殊的日子,美國總統當選人川普於國會宣誓就職,重申讓美國再次偉大,承諾還權於民,強調美國優先…。而台灣在這一天也有重大事情發生,對於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第二次國際審查自16日起為期5天會議,於 (20日)由該審查委員會提出78點結論性建議給台灣政府,行政院政務委員林美珠代表收受審查委員會新出爐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書;台灣後續將會針對該78點建議做為推動人權重要之依據。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筆者雖沒有全程參與但卻非常關心此事,會議由網路直播中得知幾點感想分享如下:

民間團體80個NGO,表現很好在事前的準備與溝通上的專業術語比起官方代表強得太多了,在未與會之前已先準備資料送與國際審查委員們(十位),所以在會議進行時很容易切入主題及重點,事半功倍主要原因是防範於未然,孫子兵法「勿恃敵之不來,恃吾有以待之」;據審查委員會說收到眾多內容詳盡的影子報告與補充資訊,舉辦特別聽證會,以便公民社會團體能夠在程序中提供意見,各方回應熱烈,令審查委員會得以更深入了解許多複雜議題。而官方代表往往言不及義,沒有充分準備國際審查委員問及重點時答非所問,通常都答我們已依照《兩公約》依法執行,失去當面深入問題溝通的契機甚為可惜!或說手邊無資料改以文件補送,又是拖延時效!

1、國家人權機構:無法決定是要成立完全獨立的人權機構,或是在總統府或監察院底下設置。委員會建議政府應立即依照《巴黎原則》,期待早日成立完全獨立且多元的國家人權機構。

2、兩公約牴觸優先性:臺灣的法院在遇到既有或未來法律與兩公約牴觸時,能給予兩公約優先使用到什麼程度,這點目前並不清楚。因此審查委員會建議,兩公約應被視為中華民國(臺灣)憲法的一部分,並且鼓勵政府強化兩公約與其他聯合國核心人權條約在國內的落實。

3、人權教育與訓練:審查委員會在2013年初次進行審查時,曾經表示臺灣人權教育與訓練重量不重質;審查委員會強烈建議政府主管機關應該把提供每個特定目標團體合適的人權教育與訓練,當成第一優先執行的目標。審查委員會也呼籲政府,應該為公務人員提供密集的訓練課程,幫助他們在執行公務以及設計、規劃、執行與評估所有政府計畫與活動時,都能考量到人權。

20170116-公政公約審查委員會主委、奧地利維也納大學法學院國際法與人權教授Manfred Nowak 16日出席「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顏麟宇攝)
20170116-公政公約審查委員會主委、奧地利維也納大學法學院國際法與人權教授Manfred Nowak 16日出席「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資料照,顏麟宇攝)

4、轉型正義:保障人民得知真相的權利,審查委員會也強烈建議政府,應該即時公開真相並且與受害民眾(包含國安單位)和解,並且討論與反省集體記憶。

5、經濟成長與所得不均:臺灣所得不均的情形日益嚴重,也讓審查委員會感到憂心。最近的統計數據顯示,臺灣的財富集中在金字塔頂端1%人口的情況越來越嚴重,收入如此不均有礙社會的安定、民主發展與人權。

6、刑事妥速審判法:2013年審查委員會發現2010年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審判前羈押期限不得超過8年之規定,有違公政公約第9條第3項的「合理期間」限制,審查委員會於是建議大幅縮短審判前羈押時間。但迄今該法尚未就此做出任何修訂。雖然有關單位告知審查委員會,實際執行時,審判前羈押甚少超過5年,但審查委員會認為即便是5年仍為時過長,因此重申大幅縮短審判前羈押期限的建議。此次國際審查結論中第68點審查委員會在第一份報告的結論指出,刑事妥速審判法審判最長年限為8年,這不符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被告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規定。審查委員會因此建議由立法層面下手改變,旨在減少刑事訴訟的時間長度。審查委員會甚至滿意的是,為數眾多的案件因此在極短的時間終結。但審查委員會仍有遺憾之處,因為仍有許多審判沒有尊重「合理期間」的限制,問題出在檢察官不斷上訴或案子被高等法院發回下級法院重審。審查委員會因此重申之前的建議,呼籲進行更進一步的立法改變,以縮短刑事訴訟的時間。若遇超長羈押的案例則需提供適當補償。

7、針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內文中「經過法院撤銷或更正之後經過15年撤銷該案」,已嚴重違反《兩公約》的精神,在刑事妥速審判法牽涉到刑法生命權與自由權的案件都只要8年(已經違反公政公約第9條第3項的「合理期間」限制)反觀稅捐是財產權的剝奪爭訟,稅捐單位的權力已經大到無人可抵,納稅者權利保護是最重要的保護力,為免納稅人受稅捐公權力的迫害,應該具體的保護納稅人。政府官員應該有人權的觀念才能落實《兩公約》的精神,借此次對於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第二次國際審查,但願國家進步快速,也借《刑事妥速審判法》審查委員會認為即便是5年仍為時過長,因此重申大幅縮短審判前羈押期限的建議。去年底通過的《納保法》「經過法院撤銷或更正之後經過15年撤銷該案」更違反兩公約,建議在未公布實行之前勒馬懸崖,以落實《兩公約》的精神。

*作者為退休人員。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