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茂蔚觀點:台灣年金改革 一個複雜問題的簡單解

2017-01-05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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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月領總額十六萬,年金最高免減金額六萬為例,調整後實領金額將減為十萬五千元,少領五萬五千元,降幅達34.375%。事實上,十萬五千元即為此一設定下之「天花板」金額,亦即不論現在領多少,調整後最多只能領取此一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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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最高免減金額的設定,取決於兩大因素。首先,此一金額最低不應低於基本生活水準所需支出,否則將可能使原本收支平衡的年金領取者入不敷出。其次,藉由調整年金最高免減金額可減少所需支出的年金總金額,以弭平或縮小現今的年金缺口,避免年金走向破產。注意到年金最高免減金額越高,個人月領金額越多,所需支出之年金總金額也越多;反之,年金最高免減金額越低,個人月領金額越少,所需支出之年金總金額也越少。試比較前例,現假設年金最高免減金額設定為四萬,金額調整級距及調整成數維持不變,則根據表二,原本年金每月領取十六萬元的金額,下調為八萬五千元,低於年金最高免減金額設定為六萬時的月領金額十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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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月領總額十六萬者,年金最高免減金額四萬為例,調整後實領金額將減為八萬五千元,少領七萬五百元,降幅達46.875%。八萬五千元即為此一設定下之「天花板」金額,亦即不論現在領多少,調整後最多只能領取此一金額。

由此可知,年金最高免減金額與欲削減之年金逆差額度有關,亦與國民基本生活水準有關,此二者又可由年金收支狀況、年金運用效率、生活指數、通貨膨脹率等隨時間改變的變數反映,因此年金最高免減金額可定期(例如每年)檢討,必要時予以調整。

調整後之年金實領金額,除受最高免減金額之設定的影響,亦與逐級累退的成數有關。現仍以原月領總額十六萬,年金最高免減金額六萬元為例,但假設高於最高免減金額一萬元以內的部分領取九成五(即九千五百元),超過最高免減金額一萬元而未超過兩萬元的部分領取九成(即九千元),超過最高免減金額兩萬元而未超過三萬元的部分領取八成五(即八千五百元),以此類推,超過最高免減金額十七萬元而未超過十八萬元的部分領取一成(即一千元),超過最高免減金額十八萬元而未超過十九萬元的部分領取半成(即五百元),超過最高免減金額十九萬元的部分則不再領取。在此假設方案之下,原本年金每月領取十六萬元的金額,下調為十三萬二千五百元。詳細計算可參見表三。此例中超過最高免減金額的部份,每一萬元的實領金額逐級累退,其扣減金額以一萬元之5%的幅度增加,我們稱其為「遞減調整成數」。表一與表二的遞減調整成數都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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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月領總額十六萬者,年金最高免減金額六萬,遞減調整成數5%為例,調整後實領金額將減為十三萬二千五百元,少領二萬七千五百元,降幅達17.1875%。在此例的年金最高免減金額與遞減調整成數的設定下,「天花板」金額為十五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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