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郵件讓女記者遭誣「共諜」,葬送前程、抱憾離世⋯監委指正檢警「偵查不公開」疏失

2019-12-18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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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央社記者郭玫蘭(中)是檢警違反偵查不公開之下的受害者。圖為郭玫蘭2017年出席「落實偵查不公開,救救標籤犯」記者會。(資料照,顏麟宇攝)

前中央社記者郭玫蘭(中)是檢警違反偵查不公開之下的受害者。圖為郭玫蘭2017年出席「落實偵查不公開,救救標籤犯」記者會。(資料照,顏麟宇攝)

2014年,時任《中央社》記者郭玫蘭遭認定「共諜」,在檢警違反「偵查不公開」情況下被30家以上媒體報導,雖然之後以「不起訴」結案,郭玫蘭已成媒體業黑名單、連兼差寫稿都找不到、母親也患焦慮症,郭在2018年癌症抱憾離世⋯

今(18)日,監委高涌誠、王美玉、趙永清指出5件檢警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例,包括葬送前程的記者郭玫蘭、被誤指「殺人犯」遭大幅報導痛苦長達5年以上的「媽媽嘴案」咖啡館老闆呂炳宏等等,表示檢警已嚴重侵犯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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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貼上共諜標籤 「郭玫蘭」成媒體業禁忌

「這是一場設局的鬧劇,沒有真相、沒有人權,政府對全世界媒體說謊,有政治性操作新聞之說法,徹底違反偵查不公開!」2014年2月10日清晨,時任《中央社》記者郭玫蘭碰上國安人員與警察到家中翻箱倒櫃、帶回偵訊,期間郭玫蘭的手機被沒收、被調查局告知以「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可以跟外界聯繫,殊不知,在郭玫蘭與外界隔離的10小時,消息早已被洩露給各大媒體、案發第2日即30家以上媒體瘋狂報導其是「共諜」。時隔3年郭玫蘭現身記者會談起這段,仍忍不住批這是場「設局的鬧劇」。

20171023-民間司改會及受害人代表呂炳宏、郭玫蘭23日一同召開「落實偵查不公開,救救標籤犯」記者會。(顏麟宇攝)
2017年民間司改會及受害人代表呂炳宏(前右)、郭玫蘭(前左)23日一同召開「落實偵查不公開,救救標籤犯」記者會。(資料照,顏麟宇攝)

據郭玫蘭生前自述,雖然本案最後不起訴,但因為檢警洩露消息、在罪證不足的情況下,她已被媒體貼上「共諜」標籤,之後「郭玫蘭」這名字在媒體業成為禁忌,再也無法找到媒體工作、就連兼差寫稿都被終止合作關係,長達3年靠年近80的年邁母親金援過活,母親也因為女兒的案件患上焦慮症,一家陷入煎熬。

郭玫蘭曾盼望政府能在媒體上公開道歉、公開此案關鍵錄音帶還其清白,然而,2018年1月,郭玫蘭未等到清白便因癌抱憾離世,其兄長郭迎政曾於公開信表示,將持續替妹妹力拚「偵查不公開」相關司法改革:「玫蘭的個性一定無法看著這樣事情存在不作聲,當我們的國家制度還會默許縱容公權力繼續傷害下一個無辜的人民,她一定不希望她的家人只是沉默不語。」

違反偵查不公開 監委:盼法務部研議依法議處

而今(18)日,監委高涌誠、王美玉、趙永清發布新聞稿,指出郭玫蘭案、馬英九三中案、媽媽嘴案等5案違反「偵查不公開」之重大疏失。就俗稱「媽媽嘴案」之八里雙屍命案,以及郭玫蘭案,監委指出呂炳宏、郭玫蘭遭認定嫌疑人期間即遭媒體連日大幅報導偵查案情內容、公開姓名及照片,最後雖然都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但已造成其等名譽、隱私、工作、身心狀況等嚴重損害,亦連累親人,摧毀諸多幸福家庭。

20180308-民間司改會訴請監察委員彈劾「媽媽嘴案」、「烏龍共諜案」中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檢警調記者會,呂炳宏先生發言。(陳韡誌攝)
俗稱「媽媽嘴案」咖啡館老闆呂炳宏(見圖)被誤指殺人犯,並大篇被報導。圖為呂炳宏出席民間司改會訴請監察委員彈劾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檢警調記者會。(資料照,陳韡誌攝)

監委指出,雖然沒有確切證據可以證明媒體是從哪些管道得到案情訊息的,但承辦檢察官在偵辦期間跟媒體記者往來密切、不無「瓜田李下」、不得不令人懷疑案情洩漏之可能,盼法務部研議依法議處,並嚴加規範注意。

監委也指出,關於郭玫蘭案,調查局在該年2月份僅以電子郵件內容,便將郭移送檢察官指揮偵辦,然而,檢調搜索後沒有確切證據證明郭涉案、又遲至該年12月間始才偵結不起訴,致涉案人郭玫蘭身心煎熬達10個月之久,無辜受害甚深,法務部允宜以本案為鑑、深切檢討,並嚴格督導所屬機關偵辦案件的程序,以保障人權。

除郭玫蘭、呂炳宏案以外,監委也指出以下案件疏失:

馬英九告洩密案:前總統馬英九因「三中案」告發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邢泰釗等洩漏偵查所得應保守秘密之偵查內容,監委指出過程僅傳訊3位撰文記者、核對通聯記錄便簽結,而且馬英九聲請移轉管轄之簽結公文還是由被聲請之當事人邢泰釗核章,程序有問題。

台中車手案:2018年7月,台中市警察局大甲分局偵辦某詐欺車手案件,涉及將多名兒童及少年嫌疑人的照片、監視器畫面洩露予各大媒體,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等禁止揭露兒童及少年資訊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等規定。

高雄冰櫃藏屍案:2018年9月,高雄市警局前鎮分局處理「冰櫃藏屍案」過程中,偵辦警員也逕自向媒體說明警方案、附上被害人藏屍冰櫃照片,大幅報導聳動案件甚至逐日報導案情發展經過,這已違反應由首長指定之發言人說明案情等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相關規定,也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等規定。

此外,就常見偵辦人員洩漏案情、致媒體報導犯罪嫌疑人前科資料、讓法院與公眾對被告產生「預斷」影響其受公平審判權利之情事,監委指出行政院應彙整提供各機關檢討報告及查辦處分情形,以落實106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司法院也應審慎研議採行類似刑事妥速審判法之減刑制度或其他金錢補償或賠償之制度,保障當事人訴訟上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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