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辦領大陸護照就註銷戶籍、喪失憲法權利是違憲

2019-11-12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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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第9條之1是違憲的,又表現在它破壞憲法要求的比例原則,這個事理應該明白易懂:法律講究公道平衡,罪、刑要相當,處罰要分輕、重。如果台灣人領辦美國、埃及或越南的護照,應該產生法律或政治上的忠誠問題,而今領取美國、日本國籍甚至是光榮傲人的事,返回台灣可投票,雖不准競選總統、當部長,但卻可以擔任中央研究院長、國家顧問,回國投票是無任歡迎的事。另一方面,假設一個中華民國國民,不過就是為了在大陸生活工作方便申辦一個區區的戶籍或旅行證件就像是犯下滔天大罪,馬上就有《條例》褫奪公權的刑罰和禁用健保的威嚇在伺候著,按《條例》第9條之1,即使競選里長也不可得,考試通過要服科員公職,要等十年。這同美國回來的台灣的地位,不啻有天地之別。在台灣人權自由地區,大陸配偶同是我們中國同胞國民,在法律上卻形同二等公民,台灣有良心的公民很多,近年來在各場合反對這項不講比例公平的《兩區關係條例》的言論很多,我們豈能視而不見?可以不必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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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本人就是此違憲《條例》的受害者,我12歲隨父母來台,畢業於台大法律系,納稅服役擔任公職教職,在歐美求學工作30多年,因為工作生活之故領辦護照、戶籍卻受到不平處罰的人。我目前正進行行政訴訟,完全不能接受執政黨違憲作為,因而投書,希望台灣能夠修正 《條例》的 錯誤,回歸到人權法治的路上來!

*作者12歲隨父母來台,留學德法,曾支持黨外運動,爭取民主。1973入聯合國工作,2018年獲南京戶籍居民證,被台灣廢止戶籍健保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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