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憲法法庭》國安法戒嚴體制殘餘,這些白色恐怖受害者無法平反

2016-11-14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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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訴訟代理人:若宣告國安法第9條第2款違憲,重啟審判時證據如何呈現

而對於聲請方主張《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違憲,機關訴訟代理人也反對。他們指出,時間過這麼久,如要上訴或抗告,證據如何呈現?證人或關係人能否出庭?如果不行,「審判是否流於空洞化」;他們也表示,對受裁判者來說,重啟司法審判不見得比補償好,現行作法是原則補償,例外不補償,而司法審判時,另一方不免會對受裁判者提出請求,「會造成些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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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鑑定人的律師李念祖提出不同的思考,引起各方熱烈討論。

李念祖:變更釋字228號,白色恐怖受難者可依《國家賠償法》申請國賠

李念祖指出,《補償條例》不應被反面解釋,而造成不在補償範圍內者失去補償權利;他認為,大法官釋字436號、477號已確認,未經普通法院審判而經軍審剝奪人身自由,是違憲的,構成國賠要件,人民可依釋字9號,請法院宣告軍審判決無效,而若大法官會議能變更認定《國家賠償法》第13條合憲的釋字228號,並解決《國家賠償法》申請時效問題的障礙,白色恐怖受難者就可依據《國家賠償法》申請國賠,可同時恢復名譽並獲得賠償。

20170224-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委員吳光陸、李念祖24日出席分組首次會議。(顏麟宇攝)
律師李念祖。(顏麟宇攝)

他指出,他相信有很多人不在《補償條例》或《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的受裁判者範圍內,大法官會議不可能用一個抽象的解釋,或把所有人的名字都寫在判決書,讓他們一次得到救濟,利用國家賠償制度是最簡單、最容易、也是最完整的轉型正義方法,而且適用範圍很廣。

不過,聲請方並沒有要追加變更釋字228號。黃丞儀指出,聲請方的想法仍與李念祖不一樣。黃丞儀表示,杜孝生的悲劇,是在戒嚴體制下造成的,不應與民主化後的軍事審判問題混為一談;他舉例指出,軍人江國慶因被冤枉而遭槍決,依《國家賠償法》獲國賠,與杜案這兩件事的「意義完全不一樣」,若用釋字436號,就會讓要解決戒嚴體制下政治暴力問題的轉型正義的意義「全部稀釋掉」,所以聲請方並不打算採取這樣的論證。

模憲的第2次言詞辯論將在11月19日召開,12月底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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