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憲法法庭》國安法戒嚴體制殘餘,這些白色恐怖受害者無法平反

2016-11-14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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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1-原住民自治倡議者杜孝生-取自模擬憲法法庭網站
原住民自治倡議者、白色恐怖受難者杜孝生。(取自模擬憲法法庭網站)

黃丞儀指出,補償條例相關條文過於狹隘,保安司令部逮捕杜孝生之前,已擬定工作方案,準備要一網打盡鄒族菁英,雖以不同罪名定罪,對他們進行的政治整肅與迫害並無差別,因起訴法條的差異而造成案件請求補償的要件上有所不同,違反《憲法》第24條保障的國家賠償請求權,侵害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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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1987年解嚴後應整體檢討法秩序在戒嚴時期遭到的破壞,遺憾的是,立法院卻通過《國家安全法》,導致無法對戒嚴時期的軍事審判進行系統性檢討或進行司法救濟,國家只發放補償金,沒有檢討其責任,而立法機關對補償金的發放,設定狹窄範圍,「曲解人民權益受侵害的型態。」

黃丞儀批大法官會議釋字477號,「人民權利不應歸於立法裁量」

和《補償條例》同樣排除其他案型申請補償的還有《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但對此,大法官會議釋字477號認定,屬於立法裁量的範圍。

黃丞儀則表示,「所謂立法裁量並非絕對」,大法官並未在釋字477號區別人民受損的權利性質究竟是政治性權利還是一般性權利;而因大法官已對人民基本權利做出不同保障的要求,也再三強調,《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是人權保障的核心,釋字567號也強調,「即便國家屬於非常時期,人民的基本權利也有其核心範圍,不得侵犯」,但是《補償條例》與釋字477號,會將這一切都歸於立法者的裁量,「我們認為釋字477號有變更的必要。」

20161224-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理事長黃丞儀24日出席模擬憲法法庭宣判記者會。(顏麟宇攝)
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理事長黃丞儀24日出席模擬憲法法庭宣判記者會。(顏麟宇攝)

黃丞儀也在聲請案中,要求大法官變更釋字272號。聲請方訴訟代理人、律師洪偉勝表示,釋字272號的問題在於它否定其他司法救濟機會,選擇以行政權認定補償替代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機關訴訟代理人反擊:立委應先修法再釋憲

儘管法庭已在程序庭決定受理釋憲聲請,機關訴訟代理人陳述意見時,首先仍猛攻法庭受理2案有程序瑕疵,他們指出:1.相關條文應由立委先推動修法,受阻後再釋憲;2. 杜孝生案並未窮盡訴訟途徑。

他們表示,轉型正義應促成和解,然而法庭以轉型正義與憲法原則的關聯為由,採特殊個案受理,以轉型正義為由,打破法律受理聲請的要件限制,並質疑法庭的立場與態度,「恐會加深對立、製造新仇恨。」

機關訴訟代理人主張,《補償條例》的補償範圍應限制在政治案件補償,並認同這是立法裁量的範圍;他們雖同意,保安司令部預先擬定逮補杜孝生的計畫,顯示杜很可能被羅織貪污罪的罪名,其他人也可能以其他罪名被栽贓,「難道這有貪污罪、其他案件不應補償嗎?」「可是一旦擴張補償範圍,要擴張到那?如果連特別刑事、一般刑事案件都要補償,就失去轉型正義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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