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後太陽花學運的「佔領」行為─民主社會的倚天劍?

2016-11-11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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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會議事程序破毀所生的民主危機

兩岸關係發展史,2014年3月,太陽花學運佔領立法院(美聯社)
作者也強調,不是所有議事程序的瑕疵,都足以正當化「佔領」的決定。(資料照,美聯社)

坦白說,服貿的複雜性,加上從來就不透明的中共因素,可能沒有人能夠完整衡量這些風險。但是我們仍然期待在公開透明的國會之中,集眾人之力的審議過程,能夠達到基本程度的慎思明辨,無論要還是不要,人民選出的代表能夠表達人民的憂慮和意志。然而,「半分忠」事件的議事程序形同破毀,有如這些立委對人民「倒打一耙」--值得強調的是,這已不僅僅是某個環節混亂而欠缺審議的局部失靈,因為局部的瑕疵在國會是家常便飯,甚至是議事技巧上的必要之惡,我們只能期待看見亂中有序,整體而言國會還是代表了人民。這也就是為什麼大法官解釋一向只在議會程序有「重大明顯瑕疵」時,才會否定其效力:所謂明顯,是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所謂重大,則指違反所通過規範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定。兩岸服貿協議是否涉及國家重大事項,應該由立法院審議?或僅僅只是行政機關簽署,送立法院備查即可的次要事項?固然公道自在人心,但「半分忠」事件是連這個程序事項都放棄討論,逕送存查而直接生效,程序瑕疵明顯、重大,而且已難再作彌補。姑且和所謂「一分瑩」事件相比較,其實不但議事過程的細節有諸多差異,後者的瑕疵是否達到無待調查即可認定的「明顯」程度,已有疑問,且其決議內容是「送院會協商」,立法程序尚未結束,局部審議的瑕疵未必不能再作彌補,可能還未到達「重大」的程度。總而言之,應該不是所有議事程序的瑕疵,都足以正當化「佔領」的決定,至少須達到「重大明顯」的程度,否則對於國會程序失之尊重的結果,反而可能動輒創造民主危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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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奪回議場行使自我權力的條件

最後必須談清楚的是:其實太陽花學運時,與其說人民是「佔領」議場,不如說是「奪回」議場而聲明自己才是國會的主人,而這一層意義也是為何毋須等待大法官對於「半分忠」通過的議案作出評價,人民就可以直接對國會請求重審的原因。這裡涉及立法和行政、司法的性質差異:行政的任務在於直接提供各種公共服務,包括危安的排除和各種生活支持,司法則在各種無法解決的法律紛爭被送進法院時,就法論法作出裁斷。立法者則是代表人民自身,制定各種法律也決定人民自己的命運──包括是否讓司法者依法去決定某些事項。回到服貿問題,人民當然有權力決定自己的命運,而不是當國會作出了荒謬的決策時,如果國會制定的法律恰好規定了某個大法官釋憲的可能途徑,人民就「必須」靜候大法官的佳音,才是所謂的法治社會。在一般私人的法律糾紛裡,個別人民不必等候法院裁判,就可以達成協議,在政治場域中就更沒有這種義務了,人民有權透過各種動員來實踐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的命運,等待大法官做出最終的判斷只是其中一個可能的選項。

140320C003-太陽花學運,反服貿立院上午場-余志偉攝
作者認為,太陽花學運時,與其說人民是「佔領」議場,不如說是「奪回」議場,聲明自己才是國會的主人。(資料照,余志偉攝)

剩下的問題只是:這種「自我決定的權力」界限為何?在何種情形下行使,「奪回」議場才有正當性,而不是單純對於「沉默多數」的一種侵犯?如一開始所說的,是否構成多數和正當與否並無必然關係,即便是具備多數的權力,仍然應該肯定它的行使非無界限──例如某些人的基本人權,在任何行政機關被「佔領」而不能執行公務時,難保不會被剝奪了應有的保護和支持。就立法機關而言,由於立法權的本質是制定一般、抽象的規範,如果「佔領」的時間不長,應該還不至於侵犯基本人權。最後的問題仍然回到人民與國會的關係,人民暫時奪回議場,凍結代議制度的運作,究竟何時可行?其實對這問題的回答,牽涉到我們對於民主本身的價值信仰如何。本文的答案很簡單:除非立法院以一個破毀民主的決策過程,作出了危害或改變所有人基本生活方式的決定──至少太陽花學運是處於如此特別的情形,才能否認我們對彼此所許下的,遵守民主憲政秩序的承諾。

*作者為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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