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授權主管機關可以凍結、扣押、沒收犯罪所得、洗錢或資恐犯罪資產;
3.允許非以定罪為基礎之沒收,亦不需犯罪者證明其資產的來源合法。
風險管理的3道防線
此次兆豐銀案例中,慶啟人指出,可疑的電匯即是被認為有洗錢之虞,包括巴拿馬長期以來即被公認是從事洗錢的高風險國家,而帳戶與《巴拿馬文件》與Mossack Fonseca法律事務所有關,FATF也會要求銀行機構自省,對於客戶是否有做到盡職審查,包括業務的第一道防線、客戶留存資料之勾稽等。
基於風險考量,FATF對於客戶盡職審查的原則有4點,是金融機構在實務作業上應注意之處:
1、以信賴可靠、獨立來源的文書或資料,以確認、核對客戶身分;
2、確認受益所有權人身分,並了解法人所有權及控制結構;
3、取得有關業務關係目的及意圖性質的情報;
4、進行持續性的盡職審查作為,確保交易符合機構對於客戶及業務往來的風險認知。
由於兆豐銀案例的發生所在地是美國紐約,她提醒,紐約是美元清算市場,任何銀行一旦被紐約監管單位制裁,就一定要就範,否則美元相關業務勢必受阻,偏偏美國的反洗錢法從1970年銀行祕密法BSA開始至今,只有愈訂愈嚴,對業者的處罰也已涵蓋民事和刑事,最長有課以10年的監禁等,而《愛國者法案》規範像兆豐銀的外國代理銀行,和美國銀行業的海外分行,一旦被美國主管機關懷疑涉及違法,有問題的帳戶存款會被沒收、帳戶立即關閉。
另一部分,是美國政府制訂的「外國資產管理辦公室」(OFAC),針對恐怖活動、販毒等行為及資金移動,金融機構需掌握客戶帳戶及其資金,沒有任何涉及OFAC打擊的目標,或間接經過OFAC打擊的目標,及要求之瑣細,迫使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作業需設定多道防線,國際同業至少以3道為基準,每道防線各司其職(詳見表2)。
慶啟人最後強調,金融業者確實需要一再上課,洗錢防制事務需要一再演練,才能達到必要的防範。
*作者為陳麗緹。本文經授權刊載,精彩全文詳見《台灣銀行家雜誌》2016年10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