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家觀點》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啟示

2016-10-2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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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29-立院財委會針對兆豐銀涉洗錢案採秘密會議.會前金管會主委丁克華被媒體擠詢.(陳明仁攝)

20160929-立院財委會針對兆豐銀涉洗錢案採秘密會議.會前金管會主委丁克華被媒體擠詢.(陳明仁攝)

借鏡國際經驗3道防線強化洗錢防制

兆豐銀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署(DFS)裁罰案,引起台灣金融業間重新關注國際洗錢防制之重要性,許多金融機構也將投入強化防制機制,提升從業人員風險意識。

兆豐銀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署(DFS)裁罰案,金融同業從起初搞不太清楚,發展近月至今,金管會、行政院成立專案小組,並祭出行政處罰,大家愈知警惕在心,對於該案疑似涉及的洗錢防制,更急於了解最新的管理模式,尤其特別想知道,該如何能在第一時間妥善執行,才能真正作到「防微杜漸」。

因此,金管會召集、台灣金融研訓院規劃舉辦「洗錢防制座談會」,邀請證交所、證期局等金融單位的法務主管,金融業董事、經理人與副理級以上高階主管參加,全部「重新上課」,8月30日舉辦第一場就出現聽眾大爆滿。

首場座談會由公認反洗錢師協會(ACAMS)國際反洗錢師、現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慶啟人,主講「國際洗錢防制規範與相關案例」,並由多位在台外商銀行的金融防制處主管與業界分享。希望藉此讓金融機構高階管理人員,一起深入了解防制洗錢義務,以有效提升金融從業人員的相關風險意識,更重要的是能夠在執行上展現效能。

2016/9/2台灣金融研訓院規劃舉辦「洗錢防制座談會」,首場座談會由公認反洗錢師協會(ACAMS)國際反洗錢師、現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慶啟人,主講「國際洗錢防制規範與相關案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提供。)
2016/9/2台灣金融研訓院規劃舉辦「洗錢防制座談會」,首場座談會由公認反洗錢師協會(ACAMS)國際反洗錢師、現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慶啟人,主講「國際洗錢防制規範與相關案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提供。)

國銀未充分了解法令規範

慶啟人的檢調專長於反洗錢,偵辦網路犯罪、經濟犯罪、內線交易等,為推廣國人對於洗錢防制的重視,多年來奔波於各大金控、產業界,甚至司法官學院、證交所進行授課。她在該場演講時,卻有些心寒的說,業界經常有僥倖的心態,沒有進行全盤性評估,也未能有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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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兆豐個案中,金管會的決議處分,首先就直指「法令遵循人員之工作安排有職務衝突,且未充分了解防制洗錢法令規範。」等同印證了她從檢調立場長期觀察業界的直觀!

金管會的決議處分亦指出,包括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對於防制洗錢,沒有完整的內部作業手冊,各項業務對防制洗錢之作業規範不一致,且法遵人員於資金、授信、聯行及同業往來等營業活動上的兼職,產生職務衝突。慶啟人指出,這都還沒有談到兆豐銀有沒有涉及洗錢犯罪,就有這麼多金融機構面臨的反洗錢管理及制度問題,國內業者顯然在相關議題上已落後國際。

在演講中,除了為金融業主管們「複習」洗錢態樣,慶啟人特別提醒,金融機構要注意來自伊朗、北韓的資金,以及可能與ISIS恐怖組織相關的資金,「絕對不能收。」此外,政治人物本身和他的親屬、親密夥伴的相關帳戶、資金往來,也都不要碰,像冰島前總理就因《巴拿馬文件》揭露其藏富海外,而被逼下台,其間協助他資金安排的金融機構也都被處罰。

兩位記者的努力讓捲入巴拿馬文件的冰島首相成為第一個因此下台的政治領袖。(作者提供)
兩位記者的努力讓捲入巴拿馬文件的冰島首相成為第一個因此下台的政治領袖。(作者提供)

應跟上國際洗錢防制標準

兆豐案例中, 隱約可看出該行內部對於洗錢防制的生疏,慶啟人指出,洗錢防制推動工作,我國其實「曾經努力過」。1997年「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 F)拓展亞太區,並規劃成立「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Money Laundering, APG),我國以率先通過亞洲第一部《洗錢防制法》,而成為APG的創始會員國,外交部仍有正式記載這項資料。「我們現在對於FATF在2012年間重新檢討、並修正的『40項建議』,卻是相當陌生!」

FATF的40項建議,是國際打擊洗錢及反恐的最新標準,慶啟人說明其修正重點:

•會員國應依聯合國安理會之決議,對於資助恐怖主義及大量毀滅性武器之生產執行凍結交易之金融制裁;

•改善法人及電匯之透明度;

•強化對於重要政治人物之反洗錢規範;

•擴大前置犯罪之範圍至稅務犯罪;

•強化之風險基礎法可使國家及私部門更為有效的將資源集中運用於高風險地區;

•更為有效的國際合作,包括相關機關之資訊交換、執行聯合調查、追緝、凍結及沒收不法所得;

•給予金融情報單位及執法機關更好的工具,擴大其偵辦技術及權力範圍,俾調查及追訴洗錢及資助恐怖分子之犯罪。

此外,FATF目前作為原則的風險基礎法,也是金融業應所了解,包括其一,各國應對其國家之洗錢及資恐風險,有明確的認識;其二,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與專業人士,應採取有效措施降低風險;其三,高風險者應有強化措施vs.低風險者可採簡化措施,這些都已應用在反洗錢/反恐融資的積極作為上,以確保資源有效運用。

值得注意的是,亞洲鄰近的印尼、菲律賓、泰國等,修法的腳步比台灣來得快,慶啟人認為,這些鄰國均已因受到國際組織制裁的威脅,尤其是區域金融中心的香港,把FATF要求的客戶盡職調查、紀錄保存的規範,直接提升為法令層級,金融機構不遵守就以刑罰伺候,刑度更高達7年。新加坡亦將金融機構的可疑交易報告等貨幣交易報告義務之違反,明訂以刑罰處罰。

相對上, 我國《洗錢防制法》僅有17個條文,慶啟人指出,內容法令早已不合時宜,導致金融機構的海外拓展業務,隨時有遭遇國外裁罰的風險。以洗錢及沒收為例,慶啟人認為FATF有3項作為,是目前我國應加快跟上之處:

1.各國將洗錢行為罪刑化,並應擴大洗錢罪及於所有重大犯罪,涵蓋最大範圍之上游犯罪,包括逃稅;

2.授權主管機關可以凍結、扣押、沒收犯罪所得、洗錢或資恐犯罪資產;

3.允許非以定罪為基礎之沒收,亦不需犯罪者證明其資產的來源合法。

風險管理的3道防線

此次兆豐銀案例中,慶啟人指出,可疑的電匯即是被認為有洗錢之虞,包括巴拿馬長期以來即被公認是從事洗錢的高風險國家,而帳戶與《巴拿馬文件》與Mossack Fonseca法律事務所有關,FATF也會要求銀行機構自省,對於客戶是否有做到盡職審查,包括業務的第一道防線、客戶留存資料之勾稽等。

基於風險考量,FATF對於客戶盡職審查的原則有4點,是金融機構在實務作業上應注意之處:

1、以信賴可靠、獨立來源的文書或資料,以確認、核對客戶身分;

2、確認受益所有權人身分,並了解法人所有權及控制結構;

3、取得有關業務關係目的及意圖性質的情報;

4、進行持續性的盡職審查作為,確保交易符合機構對於客戶及業務往來的風險認知。

由於兆豐銀案例的發生所在地是美國紐約,她提醒,紐約是美元清算市場,任何銀行一旦被紐約監管單位制裁,就一定要就範,否則美元相關業務勢必受阻,偏偏美國的反洗錢法從1970年銀行祕密法BSA開始至今,只有愈訂愈嚴,對業者的處罰也已涵蓋民事和刑事,最長有課以10年的監禁等,而《愛國者法案》規範像兆豐銀的外國代理銀行,和美國銀行業的海外分行,一旦被美國主管機關懷疑涉及違法,有問題的帳戶存款會被沒收、帳戶立即關閉。

20160921-財政委員會.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質詢砲火烈(左起)金管會主委丁克華.兆豐金控董事長張兆順.財政部長許虞哲一字排開備詢(陳明仁攝)
20160921-財政委員會.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質詢砲火烈(左起)金管會主委丁克華.兆豐金控董事長張兆順.財政部長許虞哲一字排開備詢(陳明仁攝)

另一部分,是美國政府制訂的「外國資產管理辦公室」(OFAC),針對恐怖活動、販毒等行為及資金移動,金融機構需掌握客戶帳戶及其資金,沒有任何涉及OFAC打擊的目標,或間接經過OFAC打擊的目標,及要求之瑣細,迫使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作業需設定多道防線,國際同業至少以3道為基準,每道防線各司其職(詳見表2)。

慶啟人最後強調,金融業者確實需要一再上課,洗錢防制事務需要一再演練,才能達到必要的防範。

*作者為陳麗緹。本文經授權刊載,精彩全文詳見《台灣銀行家雜誌》2016年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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