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發回、發回、再發回,院檢陷入羈押泥淖

2016-10-06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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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連續抗告,一再發回,最終樂陞科技董事長許金龍仍遭羈押。(取自樂陞科技Youtube影片)

檢方連續抗告,一再發回,最終樂陞科技董事長許金龍仍遭羈押。(取自樂陞科技Youtube影片)

樂陞公司許姓負責人因涉嫌違反證交法等罪,檢方三度聲請羈押,均遭台北地院駁回後,又提出抗告,高等法院三度發回地院更裁。日前第四度開聲押庭,雖已裁定羈押禁見,但本案是否再無爭議,猶未可知。這是繼兩年多前張姓男子駕砂石車衝撞總統府,「五度五關」淪為羈押人球後,院檢聯手再次上演羈押被告闖關的戲碼,同時也凸顯刑案被告羈押的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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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羈押以保全證據為目的

羈押目的在防止被告逃亡,並保存證據,以完成刑事訴訟追訴、審判、執行之程序。由於人性使然,被告於犯罪後,通常會湮滅證據,甚至逃亡掩蓋犯行,這將有害於國家發見犯罪事實、行使刑罰權,故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設有羈押制度,以維護偵審司法正義的落實。

然而羈押是將被告拘禁於特定處所拘束其行動自由,在強制處分中對人身自由最大之限制,為避免侵害人權,必須有嚴格要件節制國家權力濫用的可能。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至第101條之2規定,羈押只能針對拘提或逮捕之被告,以及踐履法官訊問等程序要件。同時被告亦須具有可能逃亡、滅證串供、重大犯罪,或反覆實施犯罪的羈押原因。倘有與羈押同等有效但干預較輕微之其他手段,亦可保全被告時,例如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也就是欠缺「羈押必要性」,亦不得任意將被告羈押。

羈押刑罰化的危機

雖然法律已明定羈押的要件,但在實際運用上卻往往未能盡如人意,尤其悖離重要的法律原則。例如無罪推定原則向被視為刑事法法律的帝王條款,不僅禁止對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被告執行刑罰,亦禁止僅憑犯罪嫌疑就施予被告類似刑罰之措施,倘羈押作為刑罰之預先執行,亦違背無罪推定原則。

我國刑事偵審實務習於以羈押確保偵審之進行,同時亦可收嚇阻被告之效。此等作法固然符合一般民眾懲奸除凶的期望,然而卻踰越羈押僅是作為防止被告逃亡及證據保全手段之分際,轉化為對被告預先施以刑罰,導致羈押刑罰化,顯已違悖無罪推定原則之要求,嚴重侵害被告人權。尤其是在面對社會關注的重大案件,在「符合民眾期待」及「法治人權」相互拉扯下,一再出現羈押被告闖關的情景,更將推升羈押刑罰化的危機。

檢察官「押人取供」的偏執心態

羈押使刑事被告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甚為重大,是法律規定羈押刑事被告之要件,須基於維持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之重大公益要求,並符合比例原則方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2號、第653號、第654號及第665號等解釋,再再明示此一原則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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