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發回、發回、再發回,院檢陷入羈押泥淖

2016-10-06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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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連續抗告,一再發回,最終樂陞科技董事長許金龍仍遭羈押。(取自樂陞科技Youtube影片)

檢方連續抗告,一再發回,最終樂陞科技董事長許金龍仍遭羈押。(取自樂陞科技Youtube影片)

樂陞公司許姓負責人因涉嫌違反證交法等罪,檢方三度聲請羈押,均遭台北地院駁回後,又提出抗告,高等法院三度發回地院更裁。日前第四度開聲押庭,雖已裁定羈押禁見,但本案是否再無爭議,猶未可知。這是繼兩年多前張姓男子駕砂石車衝撞總統府,「五度五關」淪為羈押人球後,院檢聯手再次上演羈押被告闖關的戲碼,同時也凸顯刑案被告羈押的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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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羈押以保全證據為目的

羈押目的在防止被告逃亡,並保存證據,以完成刑事訴訟追訴、審判、執行之程序。由於人性使然,被告於犯罪後,通常會湮滅證據,甚至逃亡掩蓋犯行,這將有害於國家發見犯罪事實、行使刑罰權,故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設有羈押制度,以維護偵審司法正義的落實。

然而羈押是將被告拘禁於特定處所拘束其行動自由,在強制處分中對人身自由最大之限制,為避免侵害人權,必須有嚴格要件節制國家權力濫用的可能。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至第101條之2規定,羈押只能針對拘提或逮捕之被告,以及踐履法官訊問等程序要件。同時被告亦須具有可能逃亡、滅證串供、重大犯罪,或反覆實施犯罪的羈押原因。倘有與羈押同等有效但干預較輕微之其他手段,亦可保全被告時,例如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也就是欠缺「羈押必要性」,亦不得任意將被告羈押。

羈押刑罰化的危機

雖然法律已明定羈押的要件,但在實際運用上卻往往未能盡如人意,尤其悖離重要的法律原則。例如無罪推定原則向被視為刑事法法律的帝王條款,不僅禁止對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被告執行刑罰,亦禁止僅憑犯罪嫌疑就施予被告類似刑罰之措施,倘羈押作為刑罰之預先執行,亦違背無罪推定原則。

我國刑事偵審實務習於以羈押確保偵審之進行,同時亦可收嚇阻被告之效。此等作法固然符合一般民眾懲奸除凶的期望,然而卻踰越羈押僅是作為防止被告逃亡及證據保全手段之分際,轉化為對被告預先施以刑罰,導致羈押刑罰化,顯已違悖無罪推定原則之要求,嚴重侵害被告人權。尤其是在面對社會關注的重大案件,在「符合民眾期待」及「法治人權」相互拉扯下,一再出現羈押被告闖關的情景,更將推升羈押刑罰化的危機。

檢察官「押人取供」的偏執心態

羈押使刑事被告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甚為重大,是法律規定羈押刑事被告之要件,須基於維持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之重大公益要求,並符合比例原則方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2號、第653號、第654號及第665號等解釋,再再明示此一原則的重要性。

就法而言,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告符合羈押的要件,且有羈押之必要性,即應善盡舉證之責,讓法院足以作出准予羈押的裁定。又或是遭法院數次駁回後,接受無法羈押被告的結果,竭盡心力偵查搜證,以求在審判程序中快速將被告定罪。一再執拗於聲押抗告的過程,不僅耗費過多的司法資源,也將曝露出習於「押人取供」,偵查搜證已然黔驢技窮的窘況。

再者,檢察官一再執意聲請羈押,不僅違反「比例原則」,聲請羈押屢遭駁回後,復不斷抗告,顯現聲請羈押過於草率,已屬濫用權限,同時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對於被告「有利與不利之事項,應一律注意」之客觀性義務要求。

上級審法院恣意發回的司法病灶

羈押案件數度往返於院檢之間,高等法院動輒恣意發回,實亦難辭其咎。在法官還稱之為「推事」的年代,上級法院動輒將上訴或抗告案件發回下級法院更為裁判,造成許多案件久懸不決,以致「推究事理」的法曹,遭譏為「一推了事」的官僚。縱然司法審判官已改名為「法官」,且刑事速審法亦已完成立法,但上級法院濫行發回的惡習,卻仍未稍減。

猶記兩年多前張姓男子駕砂石車衝撞總統府,院檢「五度五關」才將羈押案搞定,引起各界譁然。當時高等法院還表示,本案係司法個案,院方不便、也不能過問,「自為裁定」作法過去確實較少發生,將在高院刑庭、法官會議中提出檢討、改進。兩年多過去了,未見任何興革的措施與成效,卻又再度上演羈押人球闖關的歹戲。事實上,上級審法院如果認為被告應該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規定本可自為裁定,即得以迅速定爭止紛,以避免司法資源耗費。高等法院法官們不循此途,怯於承擔責任,只求將案件發回下級法院了事。

就整體刑事訴訟程序觀之,羈押僅是保全證據之手段,並非以處罰被告為目的。院檢與其陷入羈押泥淖之中,倒不如忠實地扮演好各自的角色。檢察官的職責與角色,應是儘速偵結本案起訴,爭取有罪判決確定並行刑,儘快將被告繩之以法,而非習於「押人取供」執拗於羈押有無,甚至流於意氣之爭。上級法院雖負有指正下級法院裁判之責,但過度濫行發回裁判,法院審級制度不啻淪為無聊法律問題的作文比賽場,根本忘却司法定紛止爭的初衷。在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社會環境快速變遷之下,司法官們的執法方式與心態也應與時俱進,若仍習於侏儸紀的執法態度,悖離人民對於司法的期待,只怕恐龍法官、檢察官終無消滅之日!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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