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擔心怪手隨時推倒家園,土徵條例修法急築4道防火牆

2016-09-2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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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迫遷的抗議聲浪不斷,內政部除了端出聽證制度,更籌劃再修《土地徵收條例》。圖為「土地正義,重返凱道」行動的反迫遷等自救會相約上凱道。(資料照,陳明仁攝)

反迫遷的抗議聲浪不斷,內政部除了端出聽證制度,更籌劃再修《土地徵收條例》。圖為「土地正義,重返凱道」行動的反迫遷等自救會相約上凱道。(資料照,陳明仁攝)

民進黨選前「土地正義」的承諾,在選後完全執政的狀況下卻被外界打了問號,光是這個禮拜接連就有3場與迫遷有關的抗議,周日多個民團及自救會更將走上凱道。為了回應外界排山倒海的批評,內政部除了端出聽證制度,更籌劃再修《土地徵收條例》,將明訂未來徵收案中必須要有9成採協議價購方式進行,另外也擬要求需地機關必須在擬訂興辦事業計畫的階段就要舉辦聽證,落實民眾參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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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徵條例》2000年頒布實施,讓政府在有公共需要時得徵收私有土地。然而由於《土徵條例》規範的徵地理由及範圍都相當大且模糊,導致地方政府競相以區段徵收手段將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從新竹二重埔(璞玉計畫)、苗栗灣寶(後龍科技園區)、苗栗大埔(竹科竹南基地)以至於彰化二林相思寮(中科四期),農民被逼得數次上街頭抗爭。

前次修法 聽證制度入法等未納入

大埔事件後,內政部著手進行《土徵條例》通過後最大的一次修法,修法雖然新增特定徵收需評估公益性必要性、徵收價格由過去的公告地價加4成改為市價徵收等,但民間所提的聽證制度入法、特農區不得徵收、徵收補償採3位以上不動產估價師、安置一視同仁等,則因當時立法院國民黨佔壓倒性多數、表決通過政院版本而都沒有被納入,也讓當時許多參與修法的民間團體相當失望。

5年過去,當時號稱立法來最大修改的《土徵條例》,仍持續讓不少人得膽顫心驚地入睡,擔心怪手隨時要來推倒家園。民間團體更不滿新政府竟未從過去國民黨時代的抗爭中汲取教訓、進行實質改革,計畫25日要重返凱道,要求蔡政府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法》、《土徵條例》、《都更條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所有與國土利用相關的政策。

【防火牆1】區段徵收協議價購佔比須9成

面對民團抗議,內政部除了趕緊推出聽證制度,也決定在周日遊行前搶先在周五對外說明相關法案的修訂內容。據了解,內政部地政司此次的修法方向,主要將從最受爭議的區段徵收下手,其中改變最大的,是預計修改《土徵條例》第11條,要求每件提出以區段徵收方式徵收的案件,與地主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地的比例必須佔被徵收土地面積的9成。

現行的區段徵收制度中,需地機關要取地,必須先與地主進行協議價購,也就是由政府和人民協商買賣土地的價格,過程和商業買賣類似。若協議價購不成,才能以徵收方式進行。然而,協議價購表面上看來是雙邊合意,地政司官員卻指出,過去區段徵收中以協議價購方式達成土地徵用的比例「趨近於0」,主因就是過去需地機關多直接以「公告現值加4成」做為底價,並把所有地主找來、現場問同不同意,不同意就直接宣告價購失敗、進入徵收。如此一來不僅不符合協議價購精神,更嚴重損害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

官員表示,過去協議價格由於協議價購價格偏低,導致最後多只流於形式,因此修法希望大幅拉高協議價購比例,「逼」需地者一定要跟土地所有人進行實質協調,增加民眾參與徵收的比例,也讓後續徵用較有民意依據。

【防火牆2】區段徵收協議價購可領抵價地

另一邊為了提高地主與需地機關進行協議價購的誘因,新版也預計修改土徵法第39條,讓地主在協議價購階段就可申請領抵價地。

現行《土徵條例》規定,政府協議價購不成、以徵收方式取地時,被徵收的地主可以依持有的權利價值換取開發後區塊中一定的土地。官員指出,過去徵收案件中有些地主認為領地比價購更有保障或價值更高,因此寧願放棄協議價購、逕行進入徵收階段。為了讓地主更願意協商、提供更多保障,因此內政部擬開放協議價購時就能把以地換地納入選項。

【防火牆3】區段徵收初期就要辦聽證

上一個版本的《土徵條例》修法雖然納入公益性及必要性,但由於沒有更明確的定義,導致審議時徵地者跟被徵地者常陷入「各說各話」的困境,一方認為開發案是為公益、另一方卻認定沒有公益性。而做為裁量者的都委會或土徵小組,審定公益性及必要性的標準也常令外界質疑。

因此新版修法也計畫要求需地機關必須在興辦事業計畫擬定、要變更土地使用時,就必須舉行聽證會,除了讓當地民眾知道這邊「有開發案要進行」,也提早讓雙方對公益性及必要性達成一定共識,接著才能送入都委會審查。若需地機關未在送件前先辦聽證,則土徵小組等審查委員會有權「退件」。官員也強調,徵收案送入都委會等機構後,如果委員認為還有爭議沒釐清,則還可視需要再開聽證會。

【防火牆4】擴大安置範圍 有居住事實者全納入

依《土徵條例》規定,目前徵收案中的安置僅限於「徵收公告前有居住事實的低收入戶、或無屋可居住者」。新版本擬擴大安置規模,需地機關必須針對所有徵收範圍內的住戶都提供安置方案,且無論有沒有產權,只要在被徵收前於當地有居住事實,就合乎安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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