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做好世代契約的主人─改革勿忘人性尊嚴

2016-09-23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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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大遊行,抗議民眾手持「要尊嚴」標語。(林惟崧攝)

九三大遊行,抗議民眾手持「要尊嚴」標語。(林惟崧攝)

年金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年改會)在本月8日就年金改革議題討論順序交換意見後,以「年金制度架構」、「給付」及「基金管理」為較多委員認為應優先討論之項目,經表決以「年金制度架構」作優先討論。時代力量同月13日舉行記者會公布時力版的27項優先法案,黨團總召徐永明表示,包括黨職併公職、18%的部分,應該有機會進行第一波的年金改革。20日復表示,將提出公教人員退職退休給與併計黨務年資處理條例草案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3條修正草案,並稱是「年金改革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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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歷經12次會議,在主管機關地毯式報告、會議詢答,以及軍公教大遊行後,一切言歸正傳。回顧6月23日年改會第1次會議以來,電子及平面媒體民眾關於年金改革意見不絕如縷。觀其表述,似多陷於受支配客體之泥沼,而無法體認本次改革由下而上,隱涵其內自治自決自我負責人性尊嚴原則之意旨。爰再抒兩點盼望,提供各界參考。

20160920-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20日召開「年金改革第一步,縮減退職高官給付」記者會。(顏麟宇攝)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20日召開「年金改革第一步,縮減退職高官給付」記者會。(顏麟宇攝)

一、踐行每個權義主體彼此尊重之義務

年金改革緣因未來15-16年內,各重要退休基金收支失衡,將陸續破產,其中最大宗之勞保基金是政府為勞工開辦強制納保性之社會保險,其次之退撫基金則是以全體軍公教為所有權人,政府為支付最後保證之軍公教職業退休金。由於渠等分別受私人僱用或受政府僱用,占就業市場最多數,因此,年金改革是全國每個家庭每個民眾必須一起面對的問題,不分行業,不分世代,不分工作人口或退休人口,不分黨派或政治喜惡,每一個國民都是現實或潛在權義關係的主人,以及整體改革的朋友,而非被權力結構宰制的對象或敵人。

人性尊嚴原則發軔於人性深處良知善念,在許多先進國家及我國已屬於指導憲法之內涵與前提,更是世界人權公約位於頂端之價值。一個良善社會,人不得基於成就他人目地被利用,每個人有權主張受到尊重,並被賦予尊重他人之義務。惟年改會歷時三個月,期間網壇充滿謠言詆毀之詞,虛偽陳述,曲解割裂法規事實判決,辱罵政府,醜化官員,挑撥仇恨,壓制不同意見情事,宛若一大型杜鵑窩。

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係因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是則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茲以年改會係被賦予為民主參與平台進行專業評估之任務,爰籲請各委員以身作則,帶領民眾珍惜言論自由之真諦,樹立世代契約主人的榜樣,以落實平台建置初衷之意旨。

二、 遵守法治國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年改會既係目前博采周諮,集思廣益之最高平台,在相關討論未進行聽證前,立法委員除了不應率爾操瓢提出滿足部分民眾網路仇恨情緒之法案外,由於職權行使畢竟無法比擬行政專業之博深,基於國家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體制,更應尊重行政不受侵犯之保留,爰時力此時提出宣稱「年金改革的第一步」溯及既往剝奪特定族群權益之法案,實屬越權踐踏國民尊嚴之舉。此為其一。

20160828-SMG0034-S01B-風數據/18趴、18%優存專題,政府難以承受之重(軍公教月退,年金改革)切割圖4
風數據/18%優存成為政府難以承受之重。

按,18%、黨職併公職,以及政務人員的法制及實務面,是社會言論煽動對立憎恨非常頻繁的領域,基本上,民眾在斷章取義的資訊包圍中耳濡目染,因此敵視有關族群,或可理解。然而退休給付係屬薪資給付的一環,是所有人民勞動關係的基本權,在此關係中,每個勞動者因不同的服務成本或犧牲的投入,取得享有雇主對價給付的權利。此一意旨,在我國現行法制中,已揭櫫於現行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此種公法上債權關係,無論舊制新制,歷來司法院解釋亦闡述綦詳。依據平等原則,殊無以國家機關因未盡立法責任,遂得以將其中一部分逕視為無因恩給定位之理由。

故無論已退或未退,既得或期待之權益,對原規範或原處分對象,除因符合情事變更不得不然之要件者,國家應無權單方以嗣後變更相關法令方式作不利於此種以長期對價投入,並以一定公式形成債權關係之給付,更何況係溯及原處分對象給付內容所依據之法令?此寧非只有極權專制獨裁國家方有之景事?作為執政黨友黨之立法委員何能於改革尚未實質討論前,提出如此踐踏人權,違背一般法理之法案?此為其二。

展望未來,現行各種年金因情事變更產生調整必要時,近二十年來,參諸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及歐洲人權法院對年金給付請求權人是項權利,已發展出區別「個人關聯」及「社會連結」因素及程度,給予層級式保障的法理,並在法律中加入永續發展要素,更可將子女養育認為個人對年金保險之繳納有相同價值的貢獻。在如此的世代保費理念中,已經不只是涵蓋退休及工作人口的兩代契約,此為其三。    

*作者為銓敘部前副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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