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法律如何「追溯」退伍軍人失去的青春親情和自由

2016-09-15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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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大遊行,第四縱隊陸軍官校校友會與退伍軍人舉著大國旗。(林惟崧攝)

九三大遊行,第四縱隊陸軍官校校友會與退伍軍人舉著大國旗。(林惟崧攝)

政府「年金制度」改革,緣起於民國95年扁政府整頓軍公教退休所得替代率,係因部分高階資深退員所得替代率超過100%,當時責由考試院制定「公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行政院長蘇貞昌要求國防部「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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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國防部據此訂定《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存款優惠儲蓄辦法》(民國95年2月15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105號令、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50004955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增訂第3-1條條文;自95年2月16日施行)並由「財政部」副署,送「立法院核備」後實施,所有法律程序完備,此「法源」是為中央標準法中所定義之「有效法令」,本「辦法」全銜開宗明義載明為「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自非「給付行政」措施,其中第3-1條第一項「定義」退休(伍)所得包括:新、舊制年資退休俸、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年終慰問金(1/12)等4項;並於民國95年起同時實施。按上述「辦法」明白定義,「退休俸」、「保險給付優惠存款」、「年終慰問金」,皆屬「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屬「法定給付」。

 

又本「辦法」文字載明退伍軍人退除給予是「退休俸」,是「薪俸」而非「年金」,係政府按當時招生(募)契約,於軍人退伍後,依據入伍宣誓時間遠近、服役年限長短、服役時階級責任,給予的「遞延薪資」。所以,新政府推動[年金改革]前,應該先釐清[年金]定義,[年金改革]是否擴張至退伍軍人的[退休俸]???~104.8.14日行政院人事總處明白告示:軍職人員「退休俸」為「法定給付」 (這4個字在法律上很重要~意謂著任何苛扣都屬違法),國家應給付之法定退休俸,此權利受憲法制度性之保障。才事隔一年,新政府年金改革不能以財政失衡或基金面臨破產,無限上綱剝奪退伍軍人的「法定給付」。

民國86年以前,國軍的退撫制度是在兩岸戰爭狀態下,國家招募、軍校招生時的契約約定,為政者豈能抱著「趙孟之所貴,趙孟能賤之」的施恩者心態來改革。全世界祇有台灣政府會讓軍人、退伍老兵及眷屬上街頭,職業軍人領的是犧牲「青春、自由、親情」、甚至「性命」的「賣命錢」,如果新政府連退伍軍人的「賣命錢」也想七折八扣的抵賴,就真的坐實了政府「兔死狗烹」的無良和無賴。

 

至於,民進黨在野時批判最兇的18%優存,係屬軍人保險「合約給付」,且早在民國84年已經關門終止,但93年扁政府又訂頒[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政務官任滿2年、立委任滿8年、地方選舉的首長任職滿8年,所有退職金「全部」都可以存18%;…為這些靠選舉制度而雞犬升天的政務官,不需要高普考進入公務體系的肥貓另開「巧門」,此次年金改革不及這些肥貓,軍公教警消退員卻遭池魚之殃,為了18%遭政治追打,真是「黃狗偷吃,黑狗挨打 。

 

再者,服役時空環境不同,入伍退伍時間有別,待遇條件等誘因容有差異,但「法律的適用...本來就是適用事情發生當時的法律。」主政者現在檢討年金改革問題,不能忽略時空環境,和政府當年為保衛台澎金馬對職業軍人的承諾。現在發現制度有問題了,要修法止血,但法律修訂可以溯及既往的前提是要「有利於」當事人,這是立法與法律適用的鐵則,凡是不利於當事人的立法或是法律適用,基於法的安定性與制度的可預測性,讓人民可以免除不必要的恐懼,與不可預測的損害,是不容許溯及既往的。而已經退伍的老兵基於政府「信賴保護」原則,「不利於」當事人的立法或是法律適用,本就不應「溯及既往」,這是法治國家立國的基礎,否則如何「追溯」服役期間24小時在營待命的超時加班費,和人生中失去的最重要部分「青春、親情、自由」?這才是為何9/3日退伍軍人和眷屬如此悲憤上凱道的主因。

 

舉世民主國家,軍人和司法(法官、檢察官)是最特殊的行業,軍人把生命、自由交給了國家,司法人員則是維持司法獨立審判;兩者都是受國家特別保障,獨立於其他行業之外!!!蔡總統日前訪視金門說:「軍人是一個特殊的職業,國家一定會照顧各位。我們一定說到做到」。9/8日林萬億主持年改會強調卸任總統「禮遇金」、政務官「退職金」等均非退休「年金」不是改革對象,政府不是嚷嚷這個要破產那個要倒閉?!原來這個政府「省小錢糟糕老人,卻花大錢養肥貓」。均屬同義異詞的退休所得,主事者玩弄文字遊戲如何說服國人?

年改會中退輔會主委李翔宙、國防部副部長李喜明為現役、退役軍人權益發言,段宜康炮轟「先把這些不開眼的保守官員抓來祭旗吧!」要他們下台,難道民進黨政府不應該聽聽他們的意見?對民進黨來說,口口聲聲要求國軍「效忠」,難道不是要求軍隊「國家化」,而是應該「綠化」嗎?試想:為什麼後兩蔣時代,臺灣沒有發生過軍事政變或兵諫?一來是軍隊國家化職業軍人民主素養高,二來就是過去軍人的退撫制度,還可以讓退伍軍人安穩度過餘年。

 

職業軍人是承擔了大多數國人「不願意承擔」的義務,尤其77年解嚴以前兩岸是處於戰爭狀態,誠如姚立明教授說:軍人執行的是「死亡任務」。我們這一世代的軍人,十幾二十歲入伍,從來沒有向國家要過任何福利,向來是國家給我們什麼,我們就接受什麼,早年薪資待遇低過社會任何行業,我們也沒有吭過一句話。如果軍人生涯那麼棒,當初或現在大家怎麼不從軍?!馬政府極力推動的「募兵制」又怎會胎死腹中?

軍、公、教、警、消、農、漁、工、商是職業的不同,不是階級的不等,每個人都有自由選擇行業的權利,但有心政客硬是要利用民粹將各行各業的薪資、福利、退休所得放在同一天枰上衡量?忽略了起步選擇職業時,大家「出發點是平等的」;民國40〜60年代台灣處境風雨飄搖時,我們放棄大學選擇職業軍人就是場生命的豪賭,雖然,時過境遷,敵我情勢或有改變,但政府的「信賴保護」不容打折。退除役官兵並沒有要求「特殊的」差別待遇,我們只卑微的要求政府信守當年軍校招生時的承諾,遵守政府「信賴保護」原則,希望統帥的承諾說到做到。

*作者為聖約翰科大前軍訓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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