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弱勢入住比率30% 授權各縣市彈性調控

2016-08-29 22:38
行政立法協調會29日原則定案,社會住宅入住弱勢比率從10%提高為30%,但授權地方政府彈性調控。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弱勢居住權益遭打壓。(資料照,顏麟宇攝)
行政立法協調會29日原則定案,社會住宅入住弱勢比率從10%提高為30%,但授權地方政府彈性調控。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弱勢居住權益遭打壓。(資料照,顏麟宇攝)

攸關總統蔡英文「8年興建20萬戶社會住宅」政見的《住宅法》修正案,29日在行政立法協調會原則定案,與會代表原則同意,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專供「社會經濟弱勢者」租用比率從10%提高為30%,但實際執行時,授權地方政府就入住的12類弱勢族群,依據各縣市差異予以彈性認定,單一社會住宅建案弱勢入住比率,也不會硬性規定一定須達30%,希望藉此讓縣市政府在社會住宅推動上更具彈性。

住宅法修正案上周四送行政院院會討論,但由於內政部與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針對就弱勢族群入住比率該訂20%或30%,看法並不一致,另外,對於12類弱勢到底是否該在《住宅法》中明文規定,也有不同看法,行政院因此將該案送今天行政立法協調會討論,王榮璋等具有社福背景的民進黨立委今天也出席討論。

行政院發言人童振源表示,行政立法協調會今天針對弱勢入住比率,同意依照內政部當初所提報的30%修法,同時也同意明文訂定12類弱勢族群定義,不過,在法律文字上略有微調。 (相關報導: 8萬戶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花敬群:經費由中央統籌支應 更多文章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今天達成共識的版本和原先版本主要差異在於個案的彈性認定,由於各縣市未來提供的社會住宅,除了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開發案,還有分散在各行政區、透過社會住宅出租平台出租的社會住宅,與會代表認為,住宅法不宜針對社會住宅個案的弱勢入住比率訂得太死,因此僅規定各縣市政府社會住宅的總量30%,必須提供給12類弱勢族群,讓地方政府可以視個案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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